對海上傾倒物料的管制

為落實《1972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的精神,本港制訂了《海上傾倒物料條例》(下稱「條例」),以管制船隻、飛機或海事構築物在海上棄置物質及物品和將物質及物品傾倒入海和至海床下,以及就相關的裝載作業作出規定。凡從事以上作業,必須持有由獲條例授權的監督,即環保署署長所簽發的許可證。

 

 

工程項目倡議人在提交海上傾倒許可證的申請前,必須符合最新版的土木工程管理手冊第4章第4.2.1節「疏浚/挖掘沉積物的管理事宜」(只提供英文版),或「行政指引-卸置疏浚/挖掘出來的沉積物的管理架構」(只提供英文版) 有關測試疏浚沉積物和分配卸置容量的規定。

 

 

 

 

目前,根據條例發出的海上傾倒許可證規定,所有經核准的傾卸物料船隻必須裝設自動記錄儀器,名為「前置流動裝置」。這裝置是環保署實時追蹤及監察船隻系統的主要組件之一。前置流動裝置將海上躉船的自我監察數據,經由通用分組無線通訊服務(GPRS)流動通訊網絡直接傳送到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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