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玻璃容器廢物的設施

儲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玻璃容器廢物的設施

立法會於2016年6月制定《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以修訂《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和《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為玻璃飲料容器計劃訂立法定規管框架。由2023年5月1日起,除若干例外情況,任何人儲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玻璃容器廢物,均須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先申領廢物處置牌照。此外,任何人將這類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均須事先領有相關的廢物進出口許可證。

玻璃容器廢物處置牌照已於2023年2月1日起接受申請。

如何申請:

玻璃容器廢物處置設施負責人須填寫表格(EPD-319)申請玻璃容器廢物處置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