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與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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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隔油池廢物的管制

監管排放隔油池廢物的法例

食肆及食品廠將廢水排放入公用排水渠、污水渠或本港水域,亦受《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所管制。排放者必須根據該條例申領牌照,並在獲得發牌後,方可排放廢水。有關申領牌照的詳情請參閱小冊子《水污染管制條例指南》。

根據牌照內所載條件的規定,食肆及食品廠必須妥善保養其隔油池,並確保所產生的隔油池廢物能妥善處置;除此以外,他們亦需保存有關隔油池清理記錄,以供環境保護署人員查閱。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任何人士將隔油池廢物排入公用排水渠、污水渠或 本港水域,即屬違法;首次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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