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與參考資料

禽畜廢物管制計劃-計劃指引

2.1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所 有 農 友 均 須 向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申 請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會 按 地 區 分 期 接 受 申 請 。 申 請 牌 照 日 期 如 下 :

限 制 區 申 請 牌 照 日 期

10R, 11R, 13R 及 14R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6R, 18R, 19R,
21R, 23R-25R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管 制 區 申 請 牌 照 日 期
10-14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5-17 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8-25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下載pdf檔案(Text Alternative)

 

返回頁首dot_clear.gif上一頁目錄dot_clear.gif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