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與參考資料

禽畜廢物管制計劃-濕處理及乾濕混合處理法處理禽畜廢物的指南

引 言

繼 禽 畜 廢 物 管 制 計 劃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實 施 及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修 訂 後 , 凡 在 禽 畜 廢 物 管 制 區 及 限 制 區 內 飼 養 禽 畜 的 農 友 , 均 須 遵 照 當 局 為 處 理 及 棄 置 禽 畜 廢 物 所 訂 的 管 制 規 定 。 濕 處 理 或 乾 濕 混 合 處 理 法 乃 其 中 一 個 切 實 可 行 的 廢 水 處 理 方 法 , 故 濕 處 理 或 乾 濕 混 合 處 理 系 統 的 效 能 對 在 農 場 實 地 處 理 禽 畜 廢 物 來 說 ,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一 環 。

擬 備 這 指 南 的 目 的 , 是 為 農 友 及 設 計 有 關 系 統 的 人 士 , 提 供 一 般 性 的 資 料 , 使 彼 等 在 設 置 濕 處 理 或 乾 濕 混 合 處 理 系 統 時 能 有 所 參 照 。 就 處 理 工 序 而 言 , 乾 濕 混 合 處 理 法 一 般 與 濕 處 理 法 大 致 相 同 , 惟 採 用 此 法 者 , 須 在 將 糞 便 殘 渣 用 水 沖 入 糞 渠 前 , 先 趁 乾 將 糞 便 剷 出 ( 詳 見 趁 乾 剷 出 法 指 南 ) 。 乾 濕 混 合 處 理 法 與 一 般 趁 乾 剷 出 法 不 同 之 處 是 其 所 產 生 的 廢 水 , 不 能 經 化 糞 池 及 滲 水 系 統 來 處 理 及 滲 走 ; 而 需 要 一 個 處 理 系 統 來 處 理 。 採 用 乾 濕 混 合 法 可 以 將 需 予 安 裝 的 處 理 設 施 規 模 縮 細 , 因 為 需 要 處 理 的 廢 物 、 需 要 曬 乾 的 污 泥 及 廢 水 量 皆 較 少 。 處 理 設 施 規 模 的 大 小 , 視 乎 趁 乾 剷 出 程 度 及 用 水 量 多 寡 而 定 。 所 有 廢 水 處 理 系 統 , 其 設 計 應 該 達 到 最 低 的 標 準 , 即 生 化 需 氧 量 不 超 過 每 公 升 5 0 毫 克 及 懸 浮 固 體 不 超 過 每 公 升 5 0 毫 克 。 農 友 應 就 設 計 及 操 作 方 面 的 問 題 , 尋 求 專 業 人 士 的 專 業 意 見 。

根 據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的 規 定 , 凡 容 許 濕 處 理 或 乾 濕 混 合 處 理 系 統 有 溢 流 情 況 出 現 或 在 任 何 時 間 排 水 超 出 標 準 , 即 屬 違 法 。 違 犯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所 訂 事 項 亦 可 能 抵 觸 其 它 法 例 ( 包 括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公 眾 衛 生 及 文 康 市 政 條 例水 務 條 例 ) 。

並 非 所 有 農 場 均 適 宜 設 置 濕 處 理 系 統 , 適 宜 與 否 受 以 下 因 素 影 響 :

(i) 農 場 作 業 的 規 模 ( 與 所 產 生 污 水 量 ) ;
(ii) 可 有 充 足 及 可 靠 的 電 源 供 應 ;
(iii) 可 有 地 方 以 供 使 用 ;
(iv) 可 有 技 術 人 員 負 責 操 作 及 維 修 保 養 處 理 系 統 ; 及
(v) 土 壤 是 否 可 承 受 處 理 系 統 及 各 種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的 重 量 。

在 未 採 用 濕 處 理 或 廢 水 處 理 系 統 前 , 農 場 負 責 人 必 須 審 慎 衡 量 上 述 因 素 , 特 別 是 土 壤 的 負 荷 能 力 。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 應 徵 詢 符 合 資 格 的 機 構 及 ∕ 或 顧 問 的 專 業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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