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與參考資料

廢物進出口管制

執法

非法裝運的管理

被截獲非法裝運的受管制廢物,須遵照《巴塞爾公約》的規定,盡快由該等廢物的輸出者退返來源地。環保署會與出口地的主管當局聯絡,並通知他們有關退運廢物的資料和文件:

a) 運載資料詳情;

b) 運載文件;

c) 截獲廢物的類別;

d) 出口商(據入口商提供)

環保署會將所截獲的廢物的類別及其他資料,包括有關的船務文件及詳細裝運資料,向有關海外主管當局說明。此外,從本地輸入者取得的廢物輸出者及產生者的詳細資料,亦會提交出口地的主管當局,以便跟進。
 

 

 

返回頁首上一頁目錄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