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與解決方案

《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 第354 章,附屬法例 L)修訂後的垃圾車設備規定


立法會已於2014年1月22日通過修訂《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 第354 章,附屬法例 L) (「修訂規例 」) ,修訂規例中有關垃圾車設備的要求於2015年4月1日生效。有關設備要求的修訂包括:

 

  1. 規定進入堆填區或廢物轉運站的壓縮型垃圾車(如圖一所示)必須配備構造合適及性能良好的(A)金屬車斗尾蓋及(B)污水收集缸。
  2. 環境保護署署長獲授權檢查在上述設施內或正進入/離開的車輛,以查核該車輛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 如違反上述設備規定,有關車輛的司機或其僱主即屬犯罪,可被罰款最高10萬元。

    圖一 垃圾車一般為配備裝卸設備的中型及重型貨車,可把收集箱內的垃圾裝上車,車尾設有壓縮機可減少垃圾體積
    圖一 垃圾車一般為配備裝卸設備的中型及重型貨車,可把收集箱內的垃圾裝上車,車尾設有壓縮機可減少垃圾體積



有關修訂規例中垃圾車設備的設計和構造,可參考以下《垃圾車的金屬車斗尾蓋及污水收集缸設計及構造指引》。

垃圾車的金屬車斗尾蓋及污水收集缸設計及構造指引

金屬車斗尾蓋

  1. 金屬車斗尾蓋必須密封垃圾車的垃圾斗及壓縮機,以有效減少氣味散播出外。
    金屬車斗尾蓋必須密封垃圾車的垃圾斗及壓縮機,以有效減少氣味散播出外   金屬車斗尾蓋必須密封垃圾車的垃圾斗及壓縮機,以有效減少氣味散播出外
     
  2. 車斗尾蓋必須由金屬(例如鋁或鋁合金)製成,並有足夠的厚度,適合用於垃圾收集工作的腐蝕性環境。
  3. 金屬車斗尾蓋的開關必須採用氣動、液壓或電動作為驅動系統。
  4. 如車尾頂部設有開口,須安裝由耐用材料製成的遮檔板,以有效將開口遮蓋。
    如車尾頂部設有開口,須安裝由耐用材料製成的遮檔板,以有效將開口遮蓋。   如車尾頂部設有開口,須安裝由耐用材料製成的遮檔板,以有效將開口遮蓋。
  5. 如因安全及減低噪音理由需在金屬尾蓋底部安裝彈性膠條,彈性膠條不可高於18 厘米。
    如因安全及減低噪音理由需在金屬尾蓋底部安裝彈性膠條,彈性膠條不可高於18 厘米。
  6. 金屬車斗尾蓋不得遮擋或覆蓋車頂警示燈。
  7. 如駕駛室內設有金屬車斗尾蓋控制器,該控制器只可用作打開尾蓋,而不可用作關閉尾蓋。
  8. 金屬車斗尾蓋表面必須防反光。

    污水收集缸
    污水收集缸必須能收集及儲存從車身、壓縮機及垃圾斗產生的廢物污水。污水收集缸並須設有防止污水外濺擋板,避免污水在垃圾車泊車和行駛時從收集缸濺出。   污水收集缸必須能收集及儲存從車身、壓縮機及垃圾斗產生的廢物污水。污水收集缸並須設有防止污水外濺擋板,避免污水在垃圾車泊車和行駛時從收集缸濺出。
  9. 污水收集缸必須能收集及儲存從車身、壓縮機及垃圾斗產生的廢物污水。污水收集缸並須設有防止污水外濺擋板,避免污水在垃圾車泊車和行駛時從收集缸濺出。
    污水收集缸必須能收集及儲存從車身、壓縮機及垃圾斗產生的廢物污水。污水收集缸並須設有防止污水外濺擋板,避免污水在垃圾車泊車和行駛時從收集缸濺出。   污水收集缸必須能收集及儲存從車身、壓縮機及垃圾斗產生的廢物污水。污水收集缸並須設有防止污水外濺擋板,避免污水在垃圾車泊車和行駛時從收集缸濺出。
  10. 污水收集缸的容量不得少於:
    a. 100公升 (垃圾車的許可車輛總重少於16公噸)
    b. 120公升 (垃圾車的許可車輛總重等於16公噸或以上,但少於24公噸)
    c. 150公升 (垃圾車的許可車輛總重等於24公噸或以上)
  11. 污水收集缸須以適當厚度及抗腐蝕性物料製成(例如鍍鋅鐵或不銹鋼),適合用於垃圾收集工作的腐蝕性環境。
  12. 污水收集缸不可有污水滲漏。收集缸旁邊須設有清理門,以便進行內部清潔。清理門須裝有穩固的密封設計(如膠邊),以防止清理門關上後有污水滲漏。如收集缸設有閥門,閥門關上後不可有污水滲漏。
    污水收集缸不可有污水滲漏。收集缸旁邊須設有清理門,以便進行內部清潔。清理門須裝有穩固的密封設計(如膠邊),以防止清理門關上後有污水滲漏。如收集缸設有閥門,閥門關上後不可有污水滲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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