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署 - 污染問題及解決方案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作
污染類別
空氣污染
常見問題
污水處理設施發出異味
有關環境污染管制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任何人如引起空氣污染滋擾,必須採取措施減低空氣污染。
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法
污水處理設施應遠離就近住宅樓宇和公共地方,例如升降機大堂
 
   
污染類別
水污染
常見問題
排放超出《水污染管制條例》牌照所訂限度
有關環境污染管制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不得將污水排放入雨水渠。在污水渠或其他地方排放來自各類工業、製造業、商業、公共機構及建築作業的污水,均須符合由環保署發出的牌照所訂的條款及條件。
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法
盡量將污水排放至公共污水渠,以便引入政府污水處理設施
私人建造的污水處理設施應該向環保署申請牌照及遵守牌照條款
定期進行自我監察,確保排放的污水符合訂明標準
設立審核制度,例如聘請獨立檢查員,監察維修保養承辦商/污水處理設施營辦商的表現
備存最新的操作和維修保養手冊,並制定緊急應變計劃
定期維修保養
經常保持污水處理設施地方整潔,確保可以隨時進入每個部分進行保養和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