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牌照申請

 
 

與食肆環保有關的法例及牌照申請手續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是管制從工商業活動及其他污染來源排放出來的空氣污染物的主要法例。該條例適用於所有透過煙囱、引擎、火爐、烘爐或工業設施而排放出空氣污染物的污染工序。環保署負責實施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條文,以及有關的執法行動。與食肆有關的規例如下: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囱)(安裝及更改)規例

根據規例,食肆如需要安裝或改裝任何火爐、烘爐、煙囱或通氣管,必須獲得環境保護署批准。上述規例適用於任何燃料總耗量超過下列水平的設施:

  1. 常規液體燃料耗量每小時25公升;或

  2. 常規固體燃料耗量每小時35千克;或

  3. 氣體燃料耗量每小時1,150兆焦耳。

上述規例不適用於小型裝置和電力熱的火爐或烘爐(不論大小),亦不適用於指明工序發牌程序所涉及的裝置。

提交申請須知:

  1. 申請費用全免,但申請人必須至少在工程動工前28天提出申請,並提交所需文件。

  2. 申請書須夾附由認可人士或合資格工程師擬備的立視及平面圖則,清楚顯示擬安裝或更改的火爐、烘爐、煙囱或煙道。

  3. 申請人須一併呈交該火爐、烘爐、煙囱或煙道的規格如下:

    1. 擬採用的燃料種類、等級及數量;

    2. 火爐、烘爐、煙囱或煙道在每一段24小時期間內的預計操作時數;

    3. 自動或半自動控制器件的詳細資料;

    4. 燃料及空氣輸入量調控的詳細資料;

    5. 如安裝或更改鍋爐或其煙囱,須提供製造商所公布該鍋爐的額定功率;

    6. 在有關處所內任何擬安裝或現存煙?的結構詳請,包括其高度、橫截面面積及建造物料;

    7. 如使用固體燃料,須提供機械加添燃料器的詳細資料;及

    8. 如使用液體或氣體燃料,須提供噴燃器的詳細資料。

      除〔f〕項須由認可人士擬備外,上述所有項目均須由合資格工程師擬備。

  4. 此外,環保署如認為有需要,可要求申請人呈交一份由認可人士擬備的建築物區劃圖則,顯示該處所周圍的建築物高度。

空氣污染管制(煙霧)規例

規例訂明任何煙囱或有關裝置不得噴發黑煙:

  1. 連續超過3分鐘;或

  2. 任何一段4小時期間排放黑煙超過6分鐘。

根據上述規例,任何食肆擁有人所操作的任何煙囱或有關設施如排放超出規例訂定標準,即屬違法。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任何工商業設備所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在沙田燃料限制區內,只准許使用氣體燃料。

在其他地區內,准許使用的燃料:

  1. 氣體燃料;

  2. 含硫量(以重量計)不超過1%的傳統固體燃料;以及

  3. 含硫量(以重量計)不超過0.005%及在攝氏40度時黏度不超過6釐斯托克斯的液態燃料,如超低硫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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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條例

除排入公共污水渠的住宅污水外,在水質管制區內排放商業污水,應該先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申領牌照。在制定牌照的條件時,環保署會參照一套「技術備忘錄」並根據1)污水所含污染物及污染量、2)排放流量來決定牌照內所列明的排放標準及其它條款。

此外,食肆應切記,只可將經過處理的食肆污水接駁至通往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水渠內。雨水渠只供收集雨水,非法排放污水至雨水渠會直接污染本港水體及觸犯法例。

牌照的申請表格可向環境保護署各辦事處免費索取,申請人應把申請表格填妥,連同最近三期的水費單或耗水量的評估資料提交環境保護署的污染管制分區辦事處。申請人亦可先經電郵遞交已簽署的申請表格至有關區域辦事處,再將該表格的正本郵寄或親身遞交至該辦事處。環境保護署在有需要時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有關文件(例如:排水渠圖則)。申請人必須繳交適當的牌照申請費用。

牌照內會列明與排放有關的條款,例如排放點、須設置的廢水處理設施、最高排放量、污水標準,自行監察規定及保存紀錄(包括自資取樣、化驗及分析)。牌照有效期通常為五年,及可申請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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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條例

環境保護署署長獲委任為噪音管制監督,負責執行《噪音管制條例》。該條例旨在就如何防止、限制和減輕來自工商樓宇的噪音滋擾,提供法定管制。

假如工商樓宇發出的噪音未能符合〈管制非住宅樓宇、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所規定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或令人感到煩厭,則環保署可向製造、引致或容許發出噪音的人,或向發出噪音樓宇的業主、租客、佔用人或負責人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接到通知書的人,應立即在指定期間內,把在樓宇發出的噪音減至規定的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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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處置條例

在公眾地方或政府官地棄置廢物,又或未獲業主或佔用人同意擅自在私人樓宇棄置廢物,均屬違法。除上述一般條款外,《廢物處置條例》

亦有以下兩個主要規條:

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

任何人士如產生或導致產生化學廢物,便需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棄置此等廢物前,必須包裝貼上標籤並妥善儲存。只有持牌的收集商方可將化學廢物運送至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理。此外,化學廢物產生者必須記存化學廢物的運載記錄,以便環保署人員隨時檢查。

廢物處置(禽畜廢物)規例:

飼養禽畜的農戶在棄置禽畜廢物時,必須盡量確保不會對環境造成任何污染或滋擾。液體廢物需排至滲水坑,又或處理至符合生化需氧量每公升50毫克及懸浮固體每公升50毫克的污水標準。

廢物進出口管制

實施許可證制度,目的是管制有害廢物的進出口,以符合《巴塞爾公約》所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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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辦事處

辦事處 辦事處地址 電話 傳真號碼 電郵地址 管制地區
顧客服務熱線 / 28383111 28383111 電郵 不適用
區域辦事處(東) 九龍九龍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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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長沙灣
長沙灣道303號
長沙灣政府合署8樓
27555518



24025200
27568588



24028272
電郵 觀塘、黃大仙、西貢及九龍城


油尖旺
區域辦事處(南) 香港鰂魚涌
海灣街1號
華懋交易廣場2樓
25161718 29601760 電郵 香港島及離島
區域辦事處(西) 新界荃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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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灣政府合署8樓
24176116 24113073 電郵 屯門、荃灣、葵青及深水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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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禾輋路1號
沙田政府合署10樓
21585757 26851133 電郵 元朗、沙田、大埔及北區
行業環保支援中心 香港鰂魚涌
海灣街1號
華懋交易廣場2樓
28383111
選擇語言後按「5」字
37411748 / 不適用
稅務大樓辦事處 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5號
稅務大樓33樓
28243773 28382155 /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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