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5. 目前,香港特區政府為履行《斯德哥爾摩公約》責任所做的工作有哪些?
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將首份「國家實施計劃」包括首份「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計劃」(「香港特區實施計劃」)於2007年4月《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第3次大會之前遞交該大會。首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香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現況﹔未來5-10年內依照《斯德哥爾摩公約》要求削減/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須採取的管制策略、優先次序及行動計劃﹔提升公眾意識﹔以及促進區域資訊交流和協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別在2018年12月及2025年4月向《公約》秘書處提交第二份及第三份「國家實施計劃」,當中包括第二份及第三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