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指引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第595 章) 主要的目的,是通過「相關活動」許可證的制度,規管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有潛在危害或不良影響的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製造和使用。現時受《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規管的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包括受《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或《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規管的該等化學品。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第595章) 及有關附屬規例的詳情,可瀏覽律政司的電子版香港法例」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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