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溴環十二烷納入《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管制

政府在2017年1月11日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第595章)(《條例》),將六溴環十二烷納入《條例》附表1,以加強對公眾和環境的保護,避免因接觸這化學品而可能出現的健康和污染問題。

將六溴環十二烷納入《條例》管制,香港便能夠配合《斯德哥爾摩公約》,就管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所作的有關修訂。

根據《條例》,製造、進口、出口和使用受管制的有毒化學品均會受許可證制度所監管。六溴環十二烷於2017年6月1日起受《條例》所管制。任何人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製造、進口、出口和使用六溴環十二烷,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