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化石燃料發電廠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發電廠須受發牌管制。法例規定發電廠須採取「最好的切實可行方法」,以防止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最好的切實可行方法」以實踐「最佳可行技術」和「最佳環保作業手法」為基礎,為發電廠/工序設計、作業方法和排放標準訂立相關的技術要求。發電廠如有任何新發展,都必須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通過嚴格的環評程序。

當局已實施以下措施,進一步減少源自發電廠的二噁英/呋喃排放量:

  • 盡用燃氣發電廠現有的發電能力﹔以及
  • 逐步淘汰舊有的燃煤發電機組,更換為燃氣發電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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