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擁有人指引

在鄉郊地區進行非法傾倒建築(及拆建)廢物及堆填活動,違反有關環保或城市規劃法例的規定。這些活動不但破壞環境及引致環境衛生問題,同時亦有可能影響河道排洪,造成斜坡安全等問題。作為私人土地擁有人,你有責任防止這些非法活動。

防止非法傾倒廢物活動,切勿:

  • 違例發展或違反土地契約條款
  • 破壞環境或影響環境衛生
  • 影響排洪或形成不穩定斜坡,令毗鄰建築物或土地安全受影響
  • 以身試法,否則會被判罰款和入獄

進行堆填活動前,必須審慎及採取以下步驟:

查核是否符合政府有關要求

  • 堆填活動一般都受政府不同部門的規管 ,你一定要了解並符合有關的要求。
  •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任何人士欲進行涉及填土或填塘的發展(即使該發展屬准許用途),應查閱有關法定圖則的《註釋》,以確定是否須取得規劃許可。例如在自然保育地帶(如「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海岸保護區」、「自然保育區」及「綠化地帶」)進行任何填土或填塘工程須取得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的規劃許可。在「農業」地帶進行任何填土或填塘工程,亦須取得城規會的許可,但此限制並不適用於該填土工程是為耕種而鋪上厚度不超過1.2米的泥土;或為建造已事先獲地政總署發給批准書的任何農用構築物而進行的填土工程;或政府部門事先以書面指示特別要求進行的填土工程。
  • 規劃署若發現在新界鄉郊已劃作「發展審批地區」內進行違例的填土或填塘工程,可採取執管及檢控行動。有關新界鄉郊的違例發展執行管制的進一步資料,可參考規劃署的網頁
  • 除了規劃管制外,私人土地的用途亦受有關土地契約條款所約束。 大多數新批出的土地契約均載有土地用途條款,訂明有關土地的核准用途。土地契約亦載有一些承批人必須遵守的一般及特別條款。如承批人不遵守這些條款,地政總署會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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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未獲得土地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的同意下,於政府或私人土地擺放任何廢物,即觸犯《廢物處置條例》。另外,如在私人土地上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而擺放建築廢物的總面積超逾20平方米,除非事先獲得該地段的全體擁有人給予的書面許可,以及經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認收通知表格,否則即屬違法。
  • 即使得到全體土地擁有人的同意,若堆填活動造成污染,影響環境衞生、河道排洪、或形成不穩定斜坡影響毗鄰建築物或土地安全,有關的政府部門包括環保署、屋宇署等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確定堆填建築廢物符合 《廢物處置條例》

  • 要清楚了解堆填活動對你的土地和鄰近地方帶來的影響。一般而言,應避免選用建築廢物作堆填用途。如在你的土地上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而擺放建築廢物的總面積超逾20平方米,必須確保:
    • 你及其他全體土地擁有人已透過EPD-238表格就該堆填活動給予書面許可;
    • 在進行建築廢物堆填活動前最少21天,向環保署遞交已填妥及簽署的通知表格;
    • 獲得到環保署在EPD-238通知表格上的認收;
    • 在進行擺放或堆填建築廢物期間,將已獲環保署認收的表格C部及D部的複本,時刻穩妥展示在該地段的顯眼位置。​
  • 你應要求填料供應者交代填料的來源並保証其質量。只有未受污染及沒有雜質的惰性物料,才可考慮作堆填用途。
  • 切勿接受來源不明的填料。其後果可能是污染土地,違反法例,並要繳付高昂的清理費。

監督堆填活動

  • 切勿侵佔毗鄰私人或政府土地。
  • 確保堆填活動不會違反法例要求,亦不影響環境衛生、河道排洪、毗鄰建築物或斜坡安全。
  • 如在你的土地上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而擺放建築廢物的總面積超逾20平方米,須確保符合《廢物處置條例》,土地上的顯眼位置已展示經環保署認收的表格複本,以讓公眾知悉有關堆填活動。
  • 確保已採取適當措施(例如:以圍網、交通雪糕筒等劃定堆填範圍)以供識別指明的堆填範圍,以防止堆填人士在指明範圍外進行堆填活動。

保護你的財產,防止非法堆填及傾倒廢物活動

  • 在適當地方擺放警告板,防止非法堆填及傾倒廢物活動。
  • 考慮在適當的地點安裝閉路電視。
  • 定期檢查,舉報懷疑非法堆填及傾倒廢物活動。
  • 作為土地擁有人,你應妥善管理你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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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和罰則

  •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在新界鄉郊已劃作「發展審批地區」範圍內的土地進行「違例發展」,即屬違法。如未取得城規會的規劃許可,在自然保育地帶及「農業」地帶內進行填土或填塘工程(即使為進行准許用途的發展),可構成「違例發展」。與該違例填土或填塘工程有關的土地擁有人,或負責有關工程的人士,可遭受檢控。一經定罪,第一次可處罰款50萬元;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
  •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如任何人在任何地方擺放廢物,或促使或准許廢物被擺放於任何地方,則除非該人有合法權限或辯解,或有該地方的任何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的許可,否則該人即屬犯罪。此外,如在私人地段上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而擺放建築廢物的總面積超逾20平方米,除非事先有經環保署認收的擺放通知,以及該地段的全體擁有人給予的書面許可,否則即屬違法。違者可處罰款20萬元及入獄6個月。另外,如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的人士沒有在堆填活動期間時刻在該地段的顯眼位置展示經環保署認收的表格複本,可處罰款10萬元。
  • 其他監管法例包括有關的污染管制條例、《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及《建築物條例》等。

 

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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