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零零八年四月,環保署接獲一宗大埔汀角村的堆填投訴。 發現該處被堆填的土地(面積約 2500 平方米)被擺放了石塊和泥土。堆填工程的負責人 ( 被告人 ) 聲稱是在其公司擁有的土地上進行堆填工程;並說如果他錯誤地在別人的土地進行了堆填,他會賠償給受影響的土地擁有人。其後,根據規劃署的土地測量顯示,已被堆填的範圍約半數屬不同土地業權的私人土地。規劃署其後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 23(1) 及 23(2)(d) 條發出通知,要求土地擁有人/負責人停止堆填活動,並須清除所有已堆填的物料。 其後所有已堆填的物料已被清除。 在收到其中一名私人土地擁有人確認並無同意進行堆填後,環保署於是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 354 章)第 16A (1) 條,控告被告人非法擺放廢物。其後被告人由律師代表認罪,最後被判罰款 8,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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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發現填料堆放在有關土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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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始清除填料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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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後所有已堆填的物料已被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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