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何措施規管堆填及非法傾倒廢物的問題?

各個政府部門都以妥善管制擺放拆建物料活動為目標,以盡量減少所帶來的不良環境影響或土地用途/斜坡安全/衞生/渠務問題。

對堆填及非法傾倒廢物活動實施的法例管制

政府多個部門通過執行現行的規劃、環境、渠務、公眾衞生或郊野公園法例,管制堆填及非法傾倒廢物活動。現於下文簡述有關法例。

廢物處置及污染管制

在管制堆填及非法傾倒廢物活動方面,如在政府土地擺放廢物,或在私人土地擺放廢物而有關擺放者未取得有效許可,可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條)採取執法行動。任何人在某地方觸犯該條例所訂罪行,環保署署長可作出檢控。假如非法擺放的廢物會有不良環境影響的迫切風險,以致需要立即採取行動以減低或消除該風險,則環保署署長作為執行《廢物處置條例》的當局,可進入有關地方移去該廢物,然後向負責人收取費用。

堆填及非法傾倒廢物活動所引起的塵埃、噪音和廢水排放問題,分別受《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和《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所規管。如有違反上述條例,環保署署長會採取執法行動。

環境衞生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所載條文,已就處理衞生妨擾和要求從任何地方移走扔棄物或廢物作出規定。如在某幅私人土地堆填或擺放拆建物料造成有礙衞生的妨礙(按照該條例所定義),即可根據上述條例向負責人採取行動。食環署署長可發出消減通知,要求負責人在指明的期限內消減有礙衞生的事物。如違反有關通知的規定,會遭檢控。此外,如果在私人土地擺放的拆建物料引致積水,容許或導致蚊蟲滋生,食環署署長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發出通知,要求負責人在指明的期限內採取所需的行動,清除積水或防止有關處所滋生蚊蟲。如有關負責人並無按照通知的規定採取適當行動,食環署署長可作出檢控,並在清理有關地方後向負責人收取費用。

根據由食環署署長執行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凡指明車輛棄置扔棄物,則在該違例事項發生時身為該指明車輛的登記車主或租用人即屬犯罪。此外,《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已訂明定額罰款制度,處理與某些公眾地方潔淨有關的罪行,當中包括扔棄廢物和輕微的棄置廢物罪行。該條例由多個政府部門執行,包括食環署、環保署、漁護署、海事處、康文署、警務處和房屋署。

規劃

當局藉擬備法定圖則和《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賦予的執法權力,執行規劃管制。法定圖則列明圖則所核准和須獲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給予規劃許可的各項用途/發展。一般而言,在自然保育地帶內,例如「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自然保育區」、「海岸保護區」、「綠化地帶」或「農業」用途地帶等進行堆填活動,通常需要取得城規會的規劃許可。在違反法定圖則條文的情況下,未經許可而在新界鄉郊被劃為發展審批地區的範圍內進行堆填活動,規劃署可採取執法行動。至於主要巿區、新巿鎮、鄉郊巿鎮和離島,一般不會劃為發展審批地區。

土地

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在未批租土地放置及保存拆建物料,可能會被視為非法佔用有關土地,可遭檢控。如佔用人未有按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發出的通知的要求停止佔用該未批租土地,地政總署署長可移走該拆建物料。

郊野公園

根據《郊野公園條例》,漁護署署長可就郊野公園範圍內進行的非法棄置廢物活動採取執法行動。

建築工程

在私人土地上進行的所有建築工程必須符合《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任何為建築物建造工程而進行或與建築物建造工程有關的堆填活動,會視為建築工程,必須事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監督)批准方可進行。假如這些堆填活動導致斜坡不穩固而影響毗連建築物或土地的安全,監督可以考慮引用《建築物條例》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改善有關的安全情況。

渠務

多個政府部門都有參與負責雨水疏導系統和天然水道的保養工作。如果堆填或非法傾倒廢物活動會影響現有的溪澗、水道及排水系統,負責的政府部門便須進行所需的維修工程,以減低水浸風險。有關部門可就潛在的水浸風險徵詢渠務署的意見。根據《土地排水條例》(第446章),渠務署有權進入新界北區和東西區五個流域的指定水道清理堆積物和挖除淤泥,以防止水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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