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運輸業指引

建築、裝修及拆卸工程每日產生大量建築廢物。個別不負責任的運輸公司或貨車司機,為逃避繳付廢物處置費用或貪一時方便,在政府或私人土地非法傾倒建築廢物,破壞環境,影響公眾及道路安全。

應該:

  • 清楚運載物料的來源及性質
  • 遵從所有安全及環保法例要求
  • 運載廢物到適當的廢物處置設施
  • 如在私人地段上進行建築廢物棄置或堆填活動,而擺放建築廢物的總面積超逾20平方米,須確保該活動已獲得全體土地擁有人的書面許可及經環保署認收通知表格

切勿:

  • ​破壞環境,造成環境滋擾或影響安全
  • 以身試法,否則會被判罰款和入獄

 

防止非法傾倒廢物,請謹記以下要點

清楚建築廢物的來源和性質

  • 不同性質的建築廢物須要不同的處理方式,例如非惰性而又不能循環再造的廢物可運住政府堆填區,而泥頭及混凝土等惰性物料可運往公眾填料接收設施循環再用。
  • 切勿接受不明來歷的建築廢物。
  • 要求建築廢物產生者採用運載記錄制度,清楚列明運載的建築廢物的內容及性質,並指明送往物料處理設施的地點。
  • 確保建築廢物没有受到化學廢物(例如石棉)污染。

符合環保和安全法例要求

  • 切勿超載。
  • 選用有機動蓋掩的車輛,車輛離開建築地盤前須完全遮蓋車上的易生塵埃物料,並須清洗車身和車輪。
  • 切勿造成空氣、噪音、廢水排放等污染問題。

 

把建築廢物送往適當的處置設施

  • 把建築廢物運往適當的公共廢物處置設施,妥善處置。
  • 把惰性建築廢物(例如瓦礫、磚、泥土及混凝土)運往公眾填料接收設施。
  • 把非惰性及不能循環再造的建築廢物運往政府堆填區棄置。
  • 遵守運載記錄制度的規定,把建築廢物送往指定的處置設施,並確保記錄齊全。
  • 切勿將建築廢物傾倒或擺放在道路或政府土地上。

 

如運送建築廢物到私人地段上,須要先獲得全體土地擁有人的書面許可及經環保署認收通知表格

如没有土地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的許可,切勿在私人地段棄置任何廢物。如在私人地段上擺放建築廢物的總面積超逾20平方米時(不論由誰人擺放),必須確保:

  • 已獲得所有土地擁有人給予的書面許可。
  • 所提交的堆填活動事先通知(EPD-238表格)已獲環保署認收。
  • 在該地段的顯眼位置展示經環保署認收的表格複本。
  • 堆填活動在指明的堆填範圍內進行。

  • 在未獲得私人土地擁有人的同意或未能確定有關土地是否已取得規劃許可的情況下,不可把任何建築廢物堆填在該土地上。一般而言,切勿隨便棄置建築廢物,特別是在自然保育地帶及「農業」地帶內。
  • 在任何情況下,切勿傾倒混雜污染物(如化學廢物)的廢料。
  • 若有關活動對環境造成污染或違反城市規劃等法例,相關政府部門會採取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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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及罰則

  •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在新界鄉郊已劃作「發展審批地區」範圍內的土地進行「違例發展」,即屬違法。如未取得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規劃許可,在自然保育地帶及「農業」地帶內進行填土或填塘工程(即使為進行准許用途的發展),可構成「違例發展」。與該違例填土或填塘工程有關的土地擁有人,或負責有關工程的人士,可遭受檢控。一經定罪,第一次可處罰款50萬元;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
  •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除非有合法權限或辯解,或已獲土地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許可,否則廢物從車輛卸下棄置於任何地方,司機及其僱主同屬違法。此外,如在私人地段上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而擺放建築廢物的總面積超逾20平方米,除非事先獲得該地段的全體擁有人給予的書面許可,以及經環保署認收的擺放通知,否則即屬違法,違者可處罰款20萬元及入獄6個月。另外,如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的人士沒有在堆填活動期間時刻在該地段的顯眼位置展示經環保署認收的表格複本,可處罰款10萬元。
  • 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條例》,任何人不得把廢物從指明車輛卸下棄置於任何地方,或安排或准許廢物從任何指明車輛卸下棄置於任何地方,除非已獲土地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許可,否則該車輛的登記車主或租用人即屬違法,可處罰款25,000元及入獄6個月。
  • 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任何人非法擺放廢物,即屬違法,可處定額罰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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