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環保法例的執行

香港透過立法管制污染者已有數十年,但早年監管並不完善,直至1986年環保署成立,法例才得以加強及全面實施。時至今日,本港分別有環保條例管制空氣、噪音、水質及廢物污染,受監管的工商業活動包括建築工程、食肆和工廠作業等,即使在家中播放嘈吵音樂、飼養禽畜、駕車或出口廢物,亦受到法例監管。如欲概覽本港環保法規的詳請,請參閱環保法例

這些法例及附屬規例的宗旨是倡導工商界防止污染,以及懲罰違規的污染者。違例者一旦被定罪,最高罰款可高達500萬元,嚴重者還可能被判入獄。

環保署的執法行動

環保署主要透過轄下環保法規管理科的四個區域辦事處及總區辦事處執行各污染管制法例,此外並負責巡查、發牌和處理市民的投訴。環保署所執行的主要環保法例包括《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噪音管制條例》、《廢物處置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海上傾倒物料條例》、《保護臭氧層條例》、《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及《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

由於執法人員必須當場檢獲罪證,方可把違例者繩之於法,因此署方人員的執法措施可謂層出不窮,包括巡查、突擊檢查和錄影監視等。有關執法統計數字的詳情,請瀏覽執法行動統計數字

檢控違例者只是環保署整治污染的其中一個環節,在執法的同時,我們並積極鼓勵工商業界奉公守法。本署分別與建築業、飲食業、汽車修理業和物業管理業建立夥伴關係,向業界成員推廣守法意識,指導他們如何遵行有關法例。同時,環保署印備一系列環保法例的指引,指導業界如何遵守各類環保法規。此外,我們並致力加強與業界和公眾的聯繫,呼籲他們協力打擊環境污染,並推廣遵守環保法例的訊息。有關詳情請瀏覽行業環保支援

對抗污染要事半功倍,必須獲得市民的支持,因此我們極重視與公眾保持密切聯繫。我們的區域辦事處與區議會及其他社群團體合作無間,共同為公眾關注的環境問題尋求對策。有關詳情請瀏覽與地區及社區保持聯繫

警方的執法行動

鄰里噪音及公共地方噪音的投訴是由警方負責處理。市民如有這類投訴,應直接致電附近警署。

其他政府部門的執法行動

其他多個政府部門亦有參與執行不同的環保法例,所處理的環境問題包括海上漂浮垃圾、飛機噪音、船隻造成的污染、進出口香港的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新大廈裝設廢物回收設施等。有關詳情請瀏覽環保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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