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的執法行動及統計數字

 

2009年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採取的執法行動及統計數字

相片 - 塑膠購物袋環保徵費計劃
塑膠購物袋環保徵費計劃(徵費計劃) 已於2009年7月7日起實施。徵費計劃為《產品環保責任條例》下首個推行的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旨在提供直接的經濟誘因,鼓勵市民轉用可循環再用的購物袋。
 
根據徵費計劃的規定,訂明零售商不得再免費派發塑膠購物袋,而他們的顧客必須為每個取用的塑膠購物袋繳付環保徵費五角。 此外, 參與徵費計劃的訂明零售商須就其每間登記零售店發出的塑膠購物袋提交季度申報,並向政府繳付季度內收取的徵費總額。
 

訂明零售商

是指如在以下地方經營零售業務的人士:
(i)     5間或多於5間香港境內的合資格零售店﹔或 
(ii)    最少一間香港境內的合資格零售店,而該店的零售樓面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
 
如在某零售店被要約出售的貨品,包括以下所有類別的貨品,該店即屬合資格零售店(a)任何食物或飲品﹔(b)任何藥物或急救用品﹔及(c)任何個人衛生或美容用品。
 
符合以上(i)或(ii)項零售業務的經營者即屬「訂明零售商」,必須向環保署登記。
 
 
 
 

 相片 - 自備購物袋

徵費計劃自2009年7月實施至今,整體反應相當正面,巿民大眾亦愈趨樂意自備購物袋。根據一些環保團體及有關業界的反映,登記零售商向顧客派發的塑膠購物袋數量已大幅減少,減幅達八至九成。徵費計劃的顯著成效,全賴整體市民的支持及業界的參與。為進一步推廣「自備購物袋」及使其成為香港綠色生活的一部份,我們承諾會持續向公眾進行宣傳教育,同時亦會與業界保持聯繫,協助他們遵守徵費計劃的規定。

 

登記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訂明零售商須為其合資格零售店登記成為登記零售店,否則不得從其合資格零售店直接或間接向顧客提供任何塑膠購物袋。 徵費計劃實施至今,參與的訂明零售商維持在41個,共涉及3 000多間合資格零售店登記,主要包括連鎖式或大型的超級市場、便利店、個人健康及美容產品零售店、百貨公司及藥房等 (見圖表一)。

 

圖表一:登記零售店分類 (截至2010年3月)

圖片數據

 

申報及繳費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登記零售商必須就其每間登記零售店提交季度申報,列明當季在其所有登記零售店向顧客派發的塑膠購物袋數目,並向政府繳付有關購物袋所徵收的徵費總額。 由2009年7月7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申報所得的資料顯示,登記零售商在計劃實施後的首兩個季度內共派發約2 600萬個塑膠購物袋,所收取的徵費共約1 300萬港元。比較兩個季度的申報,登記零售商在第二個季度所派發的塑膠購物袋(塑膠購物袋數目約為1 280萬個; 徵費總額約為640萬港元) 比第一個季度所派發的(塑膠購物袋數目約為1 350萬個; 徵費總額約為670萬港元) 減少了大約5個百份比(見圖表二)。

 

圖表二: 2009年第三季及第四季所派發的塑膠購物袋分佈

 

圖片數據

 

返 回 頁 首目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