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11月6日致香港經濟日報國是港事版編輯的信
回應地球之友 以「工業污染土地 要立法拆彈」為題的文章
就地球之友吳方笑薇女士於十月二十四日在 貴報以「工業污染土地
要立法拆彈」為題撰寫的文章,本署希望澄清當中關於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論述,敬希 貴報刊登本函件,以供公眾參閱。
吳女士的文章指「1999年,迪士尼主題公園選址僅進行三個月的「斬件式」環境評估報告,便提交環保署署長草草通過」。
事實上,竹篙灣主題公園的填海工程及相關發展的所在位置,以前曾劃作興建十號及十一號貨櫃碼頭及其他港口有關用途。一九九三年,當局完成了大嶼山港口及西部海港發展的正式環評報告,報告並獲得環境污染問題諮詢委員會(即現時環境諮詢委員會(環諮會)的前身)通過。
當局其後於一九九四及九五年進一步評估了竹篙灣填海工程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並把結果載於大嶼山港口發展的三份正式環評報告內。這三份環評報告,於一九九五年由環諮會附加條件通過。當時建議的貨櫃碼頭覆蓋面積比現時的主題公園還要大,故這些報告已涵蓋了主題公園有關填海對環境的影響。
此外, 土木工程署於一九九八年六月展開的大嶼山北岸發展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估(環評),
重新探討了大嶼山東北的所有建議發展項目(包括主題公園),對環境所造成的整體影響,此環評研究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規定下進行。當時,主題公園本身並非環評條例規定的指定工程項目,但為消解環保人士及大眾市民的憂慮,政府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主動行使環評條例第4(2)條所賦予的權力,把佔地超過20公頃的主題公園及遊樂公園列為指定工程項目,使其受環評條例規管,
須有其獨立的環評報告及環境許可證。土木工程署亦因應環評條例這項修訂條文,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為主題公園申請個別的環評研究概要,亦就工程項目簡介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至十一月十七日期間諮詢公眾。有關研究概要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發出,當中說明土木工程署正按照環評條例的規定進行大嶼山北岸發展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估,並會將研究所得的有關資料納入主題公園環評報告內。
同時載有竹篙灣主題公園的環境影響評估資料的大嶼山北岸發展可行性研究環評報告和主題公園環評報告,均按照環評條例的要求,
提交環保署署長批准。這兩份環評報告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同時供公眾查閱,亦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五日及十日經環諮會環評小組委員會討論,並於同年四月十七日獲環諮會通過。環保署署長在考慮過該兩份報告已符合所有環評條例的要求後,
才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根據條例批准該兩份報告, 而所有根據環評條例的決定, 包括環評報告全文, 亦可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環評條例網站查閱(http://www.epd.gov.hk/eia)。
由上述可見,有關環評研究並非只花了三個月時間便完成,而該環評報告亦是正式根據環評條例的要求下而獲得批准。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區偉光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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