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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6日致明報編輯的信 - 銅鼓航道工程
就貴報於2004年2月12日報導,指銅鼓航道工程尚待環保署進行公眾諮詢。此報導並不正確,本人希望予以澄清。
根據香港特區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下稱環評條例),深圳港銅鼓航道工程屬指定工程項目,工程倡議人【即深圳港銅鼓航道建設辦公室】需取得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署長發出的環境許可證,方可在香港特區水域內進行有關工程。
環保署署長考慮了公眾於2003年4月2日至15日法定公眾查閱期就工程倡議人所提交的工程項目簡介所提交的意見後,已於2003年5月14日向工程倡議人發出環評研究概要。 公眾人士可於環評條例網頁查閱環評研究概要所詳細列明的研究涵蓋事項。 據我們了解,工程倡議人已於2003年9月聘請環評顧問公司進行環評研究。
到目前為止,工程倡議人尚未根據環評條例向環保署遞交環評報告。
待工程倡議人向環保署提交有關環評報告後,如報告符合環評研究概要及按環評條例制定的技術備忘錄的要求,工程倡議人便可按環評條例在本港中、英文報紙刊登廣告及公佈環評報告供公眾查閱。 公眾人士及環境諮詢委員會可分別於30天及60天內向環保署提交意見。 環保署署長在法定的公眾查閱期限結束並充份考慮所收到的意見後,才會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的環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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