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7日致《壹週刊》新聞耳目負責人的信 - 輪胎回收
貴 週刊2004年9月23日第759期第86頁題為『$400萬車胎糊塗賬』一文的報導,並沒有如實反映本署分別於2004年9月2日和9月13日的回應。本署現就該報導的主要內容再次回應並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希望貴 週刊予以澄清。
試驗計劃的目的和初步成效
該試驗計劃旨在推動本地的廢輪胎回收再造業,減少所需的堆填空間,節省用於處理廢輪胎的開支。透過該計劃,「橡膠土」得以在本地試驗生產和應用。有約3,800噸的廢輪胎因此被回收切割成有應用價值的物料而非棄置於堆填區;相比於原本的處理費用,更節省公帑達港幣270萬元。
根據2003年的統計數字,本港總共產生約三萬七千噸廢輪胎,當中有二萬噸已獲回收再造,包括該合約的平均每月二百四十噸。換言之,經該合約回收再造的廢輪胎,僅佔總產量的百分之八,或總回收量的百分之十四。
廢輪胎的一般處理方法和合約的設計
廢輪胎內含大量交錯的鋼線,需要特定的設備才可破碎,而破碎後的橡膠碎塊便會有一定的應用價值,此為世界各地廢輪胎回收工業慣用的基本工序。而隨著不同的應用方式,廢輪胎進一步轉化成商品的過程和所需的時間會有很大的差異,如「橡膠土」的應用周期便會很長和不受控制。作為一個短期的試驗計劃,為了鼓勵業界提出更多的應用方案,合約的設計因此便以最基本的回收服務及切割工序為付款和監管基礎。
承辦商的表現
在該試驗計劃推行之前,本地的廢輪胎回收再造行業,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為將重型車輛廢輪胎翻新再用,另一類則利用翻新廢輪胎餘下的碎屑製造遊樂場地墊,當中根本沒有任何具備處理完整廢輪胎的設施和經驗的公司。本著進一步推動本地廢輪胎回收再造業的宗旨,本署以投標者的相近經驗,技術方案,服務承諾和投標價格等作為評核要點,批出合約予現時的承辦商。在合約批出之後,有關的承辦商亦按合約的要求如期設置工場,並提供從未間斷的服務,在收集廢輪胎的一個月內,將廢輪胎處理成具有應用價值的物料,而部份更已按個別的工程進度進一步應用於多個工程項目上。
由橡膠碎塊變成「橡膠土」,取決於建築工程的施工日期和進度,而一個具規模的工程便往往需要數百至逾千噸的輪胎碎塊,所以工場內仍存放著相當數量的橡膠碎塊,以備後用。現時多個政府部門包括土木工程拓展署、建築署、路政署、民政事務總署及環境保護署的工程已採用該建築物料,並且有多項建築工程在籌備當中。
總結
本署認為此試驗計劃已達到預期的成效。正如我們早前的回應,我們會不斷檢討,以期進一步推動本地的廢輪胎回收再造業。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黃棟剛博士
200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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