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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3日致星島日報編輯的信 - 回應有關「廢胎運內地 環保署捱轟」的報道
貴報於三月二十日有關「廢胎運內地 環保署捱轟」的報道,未能反映事實的全部,我有必要作出以下的回應。
關於中標的南輝環保投資有限公司和建議
南輝環保投資有限公司是一間本地公司,夥拍兩間國內公司投標。其中一間具處理廢輪胎經驗,產品為再生橡膠;另一間則從事物流行業,有助減低運輸成本。
該公司的具體建議是把廢輪胎切割及研磨為橡膠粉、鋼絲和尼龍,再輸入內地的生產線製成再生橡膠。長遠而言,該公司會考慮在港加設生產線,進一步利用橡膠粉等原材料製造增值產品。
這些建議符合本署就處理和應用廢輪胎的要求,即廢輪胎必須在本港處理,以製成合規格的原材料。由於本地的應用市場仍有待發展,應用部分是可以離開香港。
雖然該公司在投標時尚未在本地設廠,但根據合約的規定,該公司必須於中標後三個月內設置回收設施並開始提供服務,而目前設廠工程進度良好。本署希望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具有經驗和實力的公司參與競投,促進本地回收行業的整體發展。
關於容許廢輪胎運往內地的誤解
運往內地的並非廢輪胎,而是經過多階段的破碎和研磨工序製成的原材料,包括橡膠粉、鋼絲和尼龍。
本署參考了第一階段的試驗結果,以及多次招標時業界的投標建議,相信本地的應用市場仍不足以即時並持續地吸納本地由廢輪胎生產的原材料,所以在制定新合約條款時,同時容許本土應用及輸出原材料至認可的外地應用出路為可以接受的方案。
關於合約批予內地公司,何以扶持本地環保工業的疑問
中標的公司在香港註冊,亦將在本地設廠處理本地生產的廢輪胎,是本地環保工業的一環,有助促進本地環保工業的整體發展。
關於如何有效監管的憂慮
本署會重點監管本地工序,以確保廢輪胎按合約要求製成具有商品價值的橡膠粉、鋼絲和尼龍。當這些工序完成後,我們才會發放第一期的款項予承辦商,並准許有關材料的輸出。由於輸出的材料已具商品價值,因此不會產生非法處置的問題,但我們仍會待有關材料被應用於認可的用途後,才會發放全數的款項。
我希望以上的資料能有助 貴報報道,令讀者更為了解事件的經過。
環境保護署署長
(黃棟剛 代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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