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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8日致蘋果日報編輯的信 - 鬧市工廈設寵物火葬場
就貴報今日(八月十八日)有關「鬧市工廈設寵物火葬場」的報道,環境保護署有需要作出以下的澄清。
環境保護署一向十分關注寵物火葬場所做成的空氣污染問題。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囪)(安裝及更改)規例,任何燃燒設備,包括寵物焚化爐,倘若燃料消耗量超過每小時25升液體燃料、或每小時35公斤固體燃料或每小時1150兆焦耳氣體燃料,必須事先獲得本署的批準才能安裝和使用有關的設備。環境保護署會確保有關設備能避免污染空氣。
另外,倘若寵物焚化爐在焚化過程中對鄰近居民做成空氣污染或因燃燒設備設計不適當、建造欠妥,缺乏保養或操作不當而排放空氣污染物,不論它們的大小,環境保護署都會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向有關裝置的擁有人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消減空氣污染。如不遵照空氣污染消減通知內的要求,有關人士可被罰款$100,000 (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被罰款$200,000)或監款6個月。
雖然本署在過去的巡查並未發現有關受投訴的寵物火葬場構成空氣污染問題,但本署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寵物火葬場。我們亦會確保此該寵物火葬場的操作適當,避免造成空氣污染。倘若我們發覺寵物火葬場構成空氣污染問題,本署會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對有關寵物火葬場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我希望以上的資料能令貴報明白事件的全部,從而作出客觀全面的報道。
環境保護署署長 (彭錫榮代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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