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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1日致東方日報編輯的信 - 回應有關主題「舊胎回收遭政府扼殺」和副題「單一招標資助 廢物轉移內地」的報導
貴報於八月十九日主題「舊胎回收遭政府扼殺」和副題「單一招標資助 廢物轉移內地」的報道,未能反映事實的全部,我有必要作出以下的回應。
並非單一招標
有關合約於去年十月公開招標,一共接獲12間公司31份投標建議書。本署根據客觀的評分制度,兼顧投標建議書的技術方案和成本效益,才甄選出目前的承辦商。
評分的準則和方法經政府物流服務署投標委員會的批准,在招標文件中清楚列明。而評分結果亦已通過該委員會的獨立審核,確保公正。
向貴報提供資料的多間回收商,都有參與是次投標,但因技術或財務建議評分較低而落敗。
沒有轉移廢物
承辦商向本署提供的服務,是自行設置和管理生產線,將廢輪胎破碎和研磨成橡膠粉、綱絲和尼龍等具有商品價值的原材料,然後出售。根據合約要求,橡膠粉達十目或更細,即少於兩毫米,屬『超細粉碎成的膠粉』,適合於再造輪胎、減震材料、橡膠地板、鞋底、塑膠跑道、道路瀝青、橡膠磚及再生膠等多種產品的生產。
原材料能否在本地進一步應用,要看本地是否有相應的應用工業。根據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第一階段的試驗結果,和多次招標時業界的建議,我們可以確定這些本地工業除非有突破性的發展,否則難以吸納更多更大量的廢輪胎,所以才會容許橡膠原料輸出往港外地方應用。必須重申,輸出的是具有商品價值的原材料,而非廢物。
向貴報提供資料的多間回收商,假如以破碎廢輪胎為主要業務,其實都將獲取的原材料輸出,以此作為主要的收入來源。
沒有扼殺本地的廢輪胎回收再造業
本署推出有關試驗計劃,其中一項主要的目的就是推動本地的廢輪胎回收再造業。
在計劃推出以前,本地的廢輪胎回收再造業,僅有將重型車輛廢輪胎翻新重用,和利用翻新廢輪胎餘下的碎屑製造遊樂場地墊兩類,而沒有破碎廢輪胎,從中獲取原材料的商用生產線。縱使有個別回收商聲稱多年前已掌握相關技術,但相信由於成本過高的問題,根本沒有將有關技術付諸實行。
隨著本計劃的開展,現時至少有四間本地的公司備有破碎廢輪胎的設備,或為政府服務,或在私人市場收集廢輪胎,造成各自的產品出售。政府不特沒有扼殺有關行業,反而有助其發展。
損失不如貴報報道般嚴重
貴報稱政府損失了620萬公帑,與事實相去甚遠。
620萬為整個合約的總體預計費用。承辦商須妥善處理約7,200公噸的廢輪胎後才會獲得此款額。
火災的損失,初步點算為530公噸,即7,200公噸的百分之七。而這530公噸,假如未按合約處理,也不可支取任何費用。
我希望以上的資料能有助 貴報報道,令讀者更為了解事件的經過。
環境保護署署長 (陳英儂代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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