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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7日致東方日報編輯的信 - 回應有關「環保地分租牟利乏監管」的報道
就 貴報於六月二十七日有關「環保地分租牟利乏監管」的報道,環境保護署有需要作出以下的澄清。
政府向回收業提供短期租約土地,用意是為業界提供租金相宜的土地資源,扶助回收業的發展。現時這類土地一共有36幅,佔地7.6公頃,分佈港九新界離島。土地面積由約200至10,000平方米不等,可回收的廢物種類廣泛,包括金屬、廢紙、塑膠、玻璃、木材、輪胎、紡織品及電子設備等。月租有些僅為HK$5一平方米,有些則高達HK$100一平方米,視乎土地的地點、實際可用面積、規定的回收廢物種類和配套設備(如船隻泊位)而定。總體而言,回收商可因應自己的規模和經營的廢物種類在土地公開招租時公平競投。
所有上述的租用地均以公開招標形式批出,由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負責第一階段的技術評審,評核的主要內容為投標者是否具備最少兩年經營回收行業的相關經驗,然後由分區地政處作第二階段評審。分區地政處在審批投標價時,會以價高者得為原則,並同時參考市場上同類用途的短期租約的土地租金水平,作出評估後才批出土地。
所有用作經營廢物回收的短期租約用地的租賃,均由分區地政處及承租人雙方簽署租約作實。承租人能否將土地分租,需視乎個別租約的具體條款而定。但總體來說,政府批出作為廢物回收之短期租約用地,一般都不准分租。
在土地批出後,有關部門(環保署及分區地政處)會派員巡查,以監察出租土地之運作及廢物回收情況是否符合短期租約內所訂定之要求。如發現有違規情況,分區地政處將採取跟進行動,包括向承租人發出警告,要求在限期內糾正違約的情況,甚至終止該短期租約。
2006年期間,曾有兩宗違反廢物回收要求之短期租約個案。其中一幅涉及在租約初期未有經營任何回收活動,有關的回收商因而遭到警告,目前已作出改善。另外有一幅則因為經營不適當的廢物種類,分區地政處已終止有關的短期租約。
關於 貴報所述位於九龍城的一幅土地,是於2006年年中租出,並於年尾開始營運。在批出租約後,環保署和有關的分區地政處一直有對該租用地進行定期巡查,但並沒有發現任何違反租約條款的活動。直到最近在六月的一次巡查中,有關的分區地政處發現該幅土地正在經營處理廢紙、金屬及塑膠等工序,違反了租約內只可經營塑膠及玻璃廢料之用途條款,已根據租約向承租人發出警告信限令承租人於限期內糾正違約行為。若承租人沒有採取適當的糾正行動,該處有權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的管有權。環保署會配合有關的分區地政處採取適當的行動。
我希望以上資料能令 貴報明白事件的全部,從而作出客觀全面的報道。 環境保護署署長 (黃金華代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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