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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 2000

香港與內地簽署廢物轉移管制備忘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中央人民政府有關機構今日(星期五)簽署合作備忘錄,以管制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兩地間的廢物轉移。

合作備忘錄由環境保護署副署長司徒高義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管制司副司長張力威代表雙方政府相關機構簽署。

司徒高義說:「這份合作備忘錄使現行有關香港與內地間的廢物轉移管制成為正式的措施。」

「根據備忘錄所訂立的管制模式,除非事先獲得進口地及出口地雙方的管制當局書面同意,否則任何人士不得轉移有害廢物。」

 張力威指出,這是香港於一九九七年回歸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香港在環保合作方面的第一份合作備忘錄。

他說:「備忘錄的簽署不但會有效地防止兩地間廢物的非法轉移,也有利於廢物的循環利用和妥善處置、促進兩地相關環保產業的發展,及推動兩地對經濟與環境的協調和持續發展。」

在香港,上述管制是根據《廢物處置條例》而實施,以確保廢物在受管制和符合環保要求的情況下轉移。

這些管制要求跟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是一致的。

司徒高義補充說:「這份合作備忘錄為環保署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式建立聯絡的渠道,並預料會促進兩地在環保方面的跨境合作。」

有關的合作備忘錄於簽署後即時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七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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