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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 2000

九號貨櫃碼頭傾倒淤泥工作符合法例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今日(九月四日)回應新聞界查詢時表示,九號貨櫃碼頭的工程承建商已獲得國家海洋管理局發出的許可證,容許其在二洲島附近的海面傾倒該工程的淤泥。

發言人說:「環境保護署已向內地有關當局提供有關淤泥的分析結果,讓他們在發出許可證前加以考慮。」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在一九九五年生效,以履行參與《倫敦公約》(防止國際傾倒廢物及其他物料而造成海洋污染公約)的國際責任。

根據該公約,在獲得雙方事前同意,簽署雙方可以將泥土運至對方的水域傾倒。

當挖掘的出淤泥要在香港水域以外傾倒,有關人士必須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申請許可證,才可將淤泥運載至躉船或其他船隻上。

在許可證發出前,申請人必須首先獲得香港以外的有關當局發出准許海上傾倒的許可證。

在今次事件,香港以外的有關當局為國家海洋管理局,環境保護署在承建商取得國家海洋管理局的許可證後,然後才發出本港的許可證。

環境保護署對淤泥的轉運活動有嚴緊的管制。

發言人說:「許可證的條件規定,傾剉淤泥的躉船上必須安裝自動監測儀。監測儀可偵查到在香港水域以內甚至以外進行的非法傾倒活動。」

「此外,環境保護署亦有定期及突擊巡查海面及建築地盤,以防止有非法傾倒的行為。」

非法傾倒物料乃是犯法的行為,初犯之最高刑罰為二十萬元及入獄六個月,而重犯之最高刑罰為五十萬元及入獄兩年。

二○○○年九月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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