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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護臭氧層條例》個案罰款創新高

一間公司上星期三(九月五日)被法庭裁定違反《保護臭氧層條例》,罰款額為該條例生效以來最高的。

該公司因未持有有效牌照,在二○○一年二月九日向內地轉口輸入六十六桶四氯化碳而被定罪。另外兩項控罪是違反牌照規定,未能於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兩批共九百 六十桶四氯化碳轉運離港。

這是首宗成功檢控違反出口證規定的個案。

該公司被屯門裁判法院判罰款五十萬元,其中首項判罪罰款三十萬元,而其餘兩項罪名各判罰十萬元。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彭錫榮表示,今次違例公司被重罰五十萬元,反映保護臭氧層與國際共同努力管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需要日益受到關注。

他說:「進口及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人士,必須嚴格遵守牌照的規定。」

四氯化碳是一種常用於電鍍等工業的清潔劑,如釋放大氣中會破壞臭氧層。

根據《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香港已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禁止進口四氯化碳作本地使用。進口四氯化碳作轉口用途均須註冊及受發牌制度監 管,違例者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彭錫榮呼籲市民及業界支持保護臭氧層,使用不損耗臭氧層的替代品。

除了這個案外,自《保護臭氧層條例》在一九八九年生效以來,一共有八十六宗違反《保護臭氧層條例》的定罪個案件,罰款額由三千元至五萬元不等。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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