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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效管制電子廢物跨境轉移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今日(八月十五日)回應新聞界查詢時表示,香港致力打擊非法電子廢物跨境轉移。

發言人指出有些人可能有誤解,以為所有電子廢物或二手電子和電器產品均是有害廢物。

「事實上,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只有具有害成分或被有害成分污染的電子廢物才會被視為有害廢物。」

《廢物處置條例》第七附表中列出一般有害電子廢物,如舊電腦顯示屏和電視顯像管,該等廢物的進出口均受許可證的管制。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未持有許可證進出口有害廢物而被定罪,最高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說:「根據《巴塞爾公約》和《廢物處置條例》,非有害電子廢物,如電腦外殼、電線和電子零件等,均被視作可循環再造廢料。」

「國際間的共識認為應推廣該等廢料的循環再造,並以較寬鬆的進出口管制,以方便該等廢料的轉移。」

《廢物處置條例》是符合這個概念。二手或舊電子和電器產品並非廢物,不受《廢物處置條例》的管制,其進出口並不需要根據該條例申領許可證。

發言人說:「環保署定期檢查電子廢物和舊電子及電器產品的貨運,以防止有人冒用二手貨物或非有害電子廢物的名義,出口有害電子廢物。」

「環保署和香港海關在各個邊境管制站及非法電子廢物出口黑點加強監察。」

「有害電子廢物的轉移在香港是受到嚴緊的監察。自《廢物處置條例》在一九九六年經修訂後實施進出口廢物許可證管制以來,一共檢控四十一宗非法轉移有害電子廢物,其中三十七宗被定罪。在過去十二個月,一共有三宗類似的定罪個案。」

「在二○○○年,環保署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簽訂管制有害廢物跨境轉移的諒解備忘錄。」

「自此,內地與香港之間有害廢物跨境轉移須根據一如《巴塞爾公約》訂明的預先通告及同意的制度進行。」

「截至目前為止,有關當局從未發出任何在兩地之間轉移有害電子廢物的許可證。」

去年八月,內地正式禁止進口電子廢物。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