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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須就法團重犯噪音罪行負責

《噪音管制條例》有關法團管理層須就法團重犯的噪音罪行負上個人法律責任的新條文於今日(十月八日)生效,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於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憲報公告中指定今日為新條文的實施日期。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表示,條文明確規定,凡法團在同一地方再觸犯同類的噪音罪行,其管理層亦屬違犯相同罪行。

法團管理層是指與法團管理有關的董事或其授權人士。

發言人說:「立法目的是令參與法團日常管理的人士須就其法團重複再犯的罪行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新條文可推動改變企業管理理念,以遵守環保法例和避免違反這類法例。」

這條例中的法團不包括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註冊的法團。非執行董事和與法團管理無關的董事,均無須根據新條文負上法律責任。

有關法團管理層在收到環保署發出的警告通知書後,便須為其法團再犯的同類噪音罪行負上法律責任,每份警告通知書有效期為兩年。

新條文為法團管理層提供就控罪提出的免責辯護。若管理層證明已採取合理預防措施,及盡了應盡的努力,以防止法團觸犯有關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然而,如罪行涉及未持有建築噪音許可證而進行建造工程,則有關免責辯護並不適用。

根據新條文,噪音管制監督可發出業務守則,為業界提供良好管理的一般指引,以避免違反《噪音管制條例》。兩份為建造業界和工商業界制定的業務守則今日在憲報刊登。

兩份業務守則和資料便覽已上載環保署網頁,網址為www.epd.gov.hk。如欲查詢新條文,可致電二五九四 六五六五。



二○○四年十月八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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