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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今日(五月四日)表示,政府將重新向立法會提交二○○五年廢物處置(修訂)修例草案,以對醫療廢物的管理和進口廢物的處置實施法例管制,並在《廢物處置條例》中列明禁止從已發展國家輸出危險廢物的國際禁令(稱為《巴塞爾禁令》)。

發言人說,若該條例草案獲順利通過,便可按該修訂條例推行醫療廢物管制計劃,以保障社會大眾,免除醫療廢物對健康可能造成的潛在危險。

有關條例草案將界定醫療廢物的定義,並實施由環保署執行的發牌制度,監管醫療廢物的收集和處置。

他說:「該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會提交新的規例,列明處置醫療廢物的細則。」

「我們亦會向廢物產生者及收集商發出工作守則,提供適當處理醫療廢物的指引。」

條例草案亦會管制入口廢物的處置,以及提供法理依據支持《巴塞爾禁令》。

發言人說:「為加強管制和節省本港寶貴的堆填區空間,有關條例草案建議,凡原本用作循環再造的入口非危險廢物必須事前獲得批准,方可棄置。」

「申請人必須證明曾試行所有循環再造途徑,以及已竭盡所有方法將廢物送返來源地不果後,環保署署長才會批准該等入口的非危險廢物在本港棄置。」

「申請人須支付一切處置費用。」

《巴塞爾禁令》自一九九八年起以行政方式執行,嚴禁有危險廢物自名單上的已發展國家輸出。本地及外地的貿易商一向知悉有關安排。

發言人說:「這條例草案將清楚地把《巴塞爾禁令》納入《廢物處置條例》中。」

「這有助向國際傳遞有力信息,表明香港致力執行《巴塞爾禁令》」。

有關條例草案將於五月六日刊憲,並於五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二○○三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於立法會第二屆任期內提交立法會,但並未制定成法例。該草案隨立法會任期完結而於二○○四年九月三十日告失效。



二○○五年五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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