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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規例收緊汽車廢氣排放標準


《2005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修訂)規例》今日(十月十四日)刊登憲報。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表示,修訂規例的目的是收緊新登記輕型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以及提高柴油私家車的廢氣排放標準。

他說:「為減少汽車廢氣,政府一貫的政策是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在本港實施最嚴格的汽車燃料和廢氣排放標準。」

「修訂規例規定由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設計重量不超逾2.5公噸的新登記汽車須符合歐盟IV期廢氣排放標準。」

修訂規例亦規定設計重量超逾2.5公噸但不超逾3.5公噸的新登記汽車,由二○○七年一月一日起,須符合歐盟IV期廢氣排放標準。

與歐盟III期的輕型車輛比較,符合歐盟IV期標準的輕型車輛所排放的污染物約少百分之五十。

發言人補充說:「根據修訂規例,由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新登記柴油私家車須符合加州新訂的排放標準。」

日本和美國的標準如同樣嚴格,也會被接納。

修訂規例將於十月十九日提交立法會考慮,如獲通過,新規定將於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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