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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有毒化學品影響

政府將於五月二十四日向立法會提交《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草案》,以規管進出口、製造和使用可能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有潛在危害或不良影響的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今日(五月十日)表示,這些化學品均受《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鹿特丹公約》)管制。

在星期五(五月十二日)刊憲的條例草案具有靈活性,以便日後規管其他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

發言人說﹕「新法例將令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能夠遵行《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鹿特丹公約》的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是公約的締約方。」

在條例草案下,環保署將設立及執行活動許可證的制度。每項獲准進行的活動(即進口、出口、製造或使用)均會在許可證內註明,而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

受條例草案規管的化學品包括第1類化學品(即兩種受《斯德哥爾摩公約》規管的非除害劑工業化學品)和第2類化學品(即十種受《鹿特丹公約》規管的非除害劑工業化學品)。除非符合指明條件,條例草案禁止進出口、製造及使用任何這些化學品。
 
發言人表示,進口/出口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亦須領有根據《進出口條例》(第六十章)所訂相關託運貨品發牌制度所發出的進口/出口牌照,這與有毒除害劑受《除害劑條例》(第一百三十三章)及《進出口條例》(第六十章)規管的現行安排相若。

發言人補充說:「鑑於承運人表示遵辦有關過境和航空轉運貨物的進出口發牌規定有一定困難,條例草案容許承運人無需根據《進出口條例》(第六十章)申請牌照。」

然而,為了遵行兩條公約的管制規定,承運人須事先為進口/出口這些化學品領取活動許可證,並取得出口和進口國家的許可,以及需在貨物運抵後七日內把貨物的詳情連同相關文件提交環保署。

《斯德哥爾摩公約》是國際公約,旨在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可能造成的危害。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已初步選定12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而各地政府在實施該公約時會採取措施,限制這些污染物的製造/使用和/或減少/最終消除這些污染物。中央人民政府指示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該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

《鹿特丹公約》的目的是促進締約方在某些有毒化學品及除害劑的國際貿易中分擔責任及展開合作,以保護人類健康及環境免受這些化學品及除害劑可能造成的危害。公約設立了一套強制性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監控某些有毒化學品的進出口,並向締約方傳遞有關國家對進口該等化學品所作的決定。

發言人表示,由於目前我們沒有為遵行《鹿特丹公約》所需的法例,該公約暫不適用於香港特區。



2006年5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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