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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新法例減煙霧污染物

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就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的規例刊登憲報。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導致煙霧問題惡化、令香港能見度下降的一種主要污染物。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下稱「規例」),當局將禁止生產及向本港輸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高於訂明限制的產品。受規管的產品包括建築漆料、印墨、以及六類消費品(即噴髮膠、空氣清新劑、除蟲劑、驅蟲劑、地蠟清除劑和多用途潤滑劑)。此外,規例亦要求某些印刷機裝置管制排放物器件。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說﹕「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與大氣中臭氧及可吸入懸浮粒子的形成息息相關。特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已有共識,以一九九七年排放量為基準,在二零一零年或之前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量削減百份之五十五。這項目標不但能使香港達到空氣質素指標,更會大大改善煙霧問題,而新規例則向此目標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發言人續說﹕「規例是《二零零六年施政報告》承諾推行的措施之一。我們期望規例可把本地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減少約8,000公噸,並使香港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管制上晉身國際先進地位,因為目前只有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實施類似的全面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制度。」

規例中的現行建議反映了當局和有關行業代表經多個月來緊密合作的成果。

發言人指出﹕「規例對環境和商界來說都是雙贏方案,顯示保護環境不一定會對經濟增長造成損害。」

規例將會在下周三提交立法會,在通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自明年四月一日起分階段實施。



2006年11月2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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