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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 1998

政府提醒商人注意消耗臭氧層物質管制

環境保護署本星期聯同香港海關展開為期五日的宣傳活動,提醒商人及貨車司機注意有關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制規定。

環保署在活動舉行期間,會向駛經文錦渡、落馬洲及沙頭角的貨車司機派發有關資料的單張;同時該署亦已發信予各託運商、轉運商、進口商和出口商,提醒他們注意有關法例規定。

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司機需出示有效的進口或出口許可證。他們應小心檢查車上運載的貨物,並在邊境管制站出示的貨單上申報攜有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全名。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梁佰銘表示,香港實行管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以履行其在《蒙特利爾議定書》下的國際義務。除了含氯氟烴(HCFCs)可以配額形式管制下進口外,大多數消耗臭氧層物質,例如氯氟碳化合物(CFCs)及哈龍,已被禁止進口。

常見的消耗臭氧層物質主要包括舊式冷氣機和雪櫃使用的冷卻劑,以及一些用作清潔的溶劑。

在香港,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管制工作由貿易署、香港海關和環保署聯合執行。

根據法例,任何人士未持有許可證進出口受管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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