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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 1998

司機走私消耗臭氧層物質被定罪

環境保護署今日(星期六)提醒市民及貨車司機如未持有有效許可證而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即屬違法。

一名司機上周五(十一月二十七日)因未持有有效許可證而進口十瓶二氯二氟甲烷(CFC-12),在粉嶺裁判署被定罪,判罰一萬元。

該名男子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在落馬洲出入境管制站被海關人員拘捕。當時他正駕駛一部貨車由內地進入本港,車上載有共重二百二十七公斤的違禁物品。

CFC-12普遍用作汽車空調的冷卻劑。這種物質可能破壞臭氧層。

按照《蒙特利爾議定書》的要求,香港已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禁止進口CFC-12在本港使用。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彭錫榮表示,市民停止使用這些物質並改用其他環保冷卻劑(例如HFC-134a),便能幫助保護臭氧層。

今年暫時共有八宗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而提出的檢控個案。這些個案全被定罪,判罰款額由六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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