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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 1998

政府實施巴塞爾禁令管制有害廢物跨境移運

政府宣布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禁止在本港進口來自發達國家的有害廢物或將其轉運至其他發展中國家。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陳英儂博士今日(星期一)作上述宣布時表示,新規定與《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最新要求配合。

陳英儂博士說︰「巴塞爾禁令禁止由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成員國、歐洲共同體國家及列支敦士登(下稱『禁制國家』)出口有害廢物至其他國家。」

「由於世界各地普遍認同從發達國家出口有害廢物至發展中國家容易構成廢物處理不當的危機,故此巴塞爾公約成員國通過了上述禁令。」

「本港實施該項禁令,顯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心依循國際最新要求,管制本港的有害廢物進口及轉口活動。」

本港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實施許可證制度,管制有害廢物的進出口活動,以符合巴塞爾公約的規定。

任何人士未持有許可證而進出口有害廢物,均屬違法,首次定罪可被判罰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第二次及其後再被定罪,則可被判罰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陳英儂博士說︰「巴塞爾禁令於十二月二十八日在港實施後,環保署將不會向來自『禁制國家』的受管制廢物簽發進口或轉口許可證。」

巴塞爾禁令並不適用於來自「禁制國家」以外地區的有害廢物移運,惟該移運仍須符合《廢物處置條例》的規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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