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議禁止進口氯氟化碳計量吸入器諮詢文件 1. 建議 | 1.1 | 建議在2003年底修訂《保護臭氧層(含受管制物質產品)(禁止進口)規例》(第403C章)如下: | | | - 「藥劑產品或藥物」不再如目前般獲豁免而須包括在「受管制產品」的定義內(附件2第c項);以及
- 把禁止進口的規定擴大至包括不論是否受蒙特利爾議定書條款約束的任何國家或地方;
| | | 並建議經修訂的規例在2005年起生效。 |
2. 背景 | 2.1 | 一直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是致力履行《關於消耗臭氧層的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義務。該議定書的目的是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恢復平流層的臭氧濃度。 | | 2.2 | 目前,進口含消耗臭氧層物質(如氯氟化碳)的產品受《保護臭氧層(含受管制物質產品)(禁止進口)規例》(第403C章)規管。該規例禁止自非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或地方輸入受管制產品。(氯氟化碳和受管制產品的定義分別載於附件1和2。) | | 2.3 | 在香港特區,氯氟化碳計量吸入器是用作治療哮喘及∕或慢性阻塞型肺病的製成品,因屬「必要用途」而獲豁免進口管制。但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規定,這類藥劑製品仍須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才可在香港特區出售和分銷。 | | 2.4 | 為加快恢復臭氧層,蒙特利爾議定書第十二次締約方會議通過第XII/2號決定,規定締約方制訂取締氯氟化碳計吸器的過渡策略。歐洲聯盟、日本、澳洲和加拿大等先進國家已定下目標,在2005年或之前取締氯氟化碳計吸器。 | | 2.5 | 香港特區政府向來致力履行議定書的國際責任,並正制訂措施促進業界轉用不含氯氟化碳的產品。有關措施包括修訂法例 ─ 與上述先進國家所定的相若時限,實施禁止進口氯氟化碳計吸器。 |
3. 轉用不含氯氟化碳計量吸入器 | 3.1 | 在香港特區供應的計吸器全是進口產品。根據2001年進行的顧問研究,轉用不含氯氟化碳的計吸器是可行的。各大醫療產品供應商的初步反應,也顯示可在2005年開始取締氯氟化碳計吸器。 | | 3.2 | 現時在市面上供應的註冊代用品主要有非氯氟化碳(如氫氟碳)計吸器和乾粉吸入器。非氯氟化碳計吸器的售價與傳統的氯氟化碳計吸器的售價相若,而乾粉吸入器的售價則較高1。隨?更多代用品面世和註冊,加上大規模生產的關係,相信在不久將來,這類代用品的售價會更具競爭力。 | | 3.3 | 目前,在香港特區註冊的非氯氟化碳計吸器有20多種,乾粉吸入器也有大約20種。據悉很多藥廠正跟隨國際趨勢制訂過渡計劃,相信日後會有更多代用品可供選擇。此外,政府會繼續鼓勵供應商搜羅更多代用品,並向當局註冊。 | | 3.4 | 基於上述發展,政府相信在促進轉用不含氯氟化碳的計吸器上,在2003年修訂《保護臭氧層(含受管制物質產品)(禁止進口)規例》(第403C章),並在2005年實施禁止進口氯氟化碳計吸器。 |
4. 徵詢意見 | 4.1 | 請在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六日或之前,把書面意見送交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3樓環境保護署空氣質素監理組收。如對以上所述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594 6234向何德生先生查詢。 |
環境保護署 空氣質素監理組 二零零三年四月
1根據早前研究,氯氟化碳、非氯氟化碳計吸器及乾粉吸入器的零售價分別約為$70至$120, $75至$108,及$140至$200。
附件 1 《保護臭氧層條例》指明屬受管制物質的含氯氟化碳物質 附表第1部 | 化學名稱 | 普通名稱 | | 三氯氟甲烷(CFCl3) | CFC-11 | | 二氯二氟甲烷(CF2Cl2) | CFC-12 | | 三氯三氟乙烷(C2F3Cl3) | CFC-113 | | 二氯四氟乙烷(C2F4Cl2) | CFC-114 | | 氯五氟乙烷(C2F5Cl) | CFC-115 |
附表第3部 | 化學名稱 | 普通名稱 | | 氯三氟甲烷(CF3Cl) | CFC-13 | | 五氯氟乙烷(C2FCl5) | CFC-111 | | 四氯二氟乙烷(C2F2Cl4) | CFC-112 | | 七氯氟丙烷(C3FCl7) | CFC-211 | | 六氯二氟丙烷(C3F2Cl6) | CFC-212 | | 五氯三氟丙烷(C3F3Cl5) | CFC-213 | | 四氯四氟丙烷(C3F4Cl4) | CFC-214 | | 三氯五氟丙烷(C3F5Cl3) | CFC-215 | | 二氯六氟丙烷(C3F6Cl2) | CFC-216 | | 氯七氟丙烷(C3F7Cl) | CFC-217 |
附件 2 《保護臭氧層(含受管制物質產品)(禁止進口)規例》 指明的「受管制產品」 「受管制產品」指以下任何含消耗臭氧層物質(包括氯氟化碳)的物品: | (a) | 在設計上用於降低汽車的司機間或乘客間的溫度的空調機或熱泵(不論是否裝設在汽車內); | | (b) | 冷凍設備、空調設備或熱泵設備(不論是家庭用或商用); | | (c) | 噴霧劑產品,但含有《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條所界定的藥劑產品或藥物的噴霧劑產品則除外*; | | (d) | (已於一九九六年廢除) | | (e) | 隔熱嵌板、隔熱板或隔熱喉套; | | (f) | 預聚合物 |
* 建議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