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管制

《汞管制條例》(第640章)規管汞(俗稱「水銀」)、汞混合物及汞化合物的進出口、存放及使用,以及某些添汞產品的進出口、製造及供應等。由2021年12月1日開始,根據條例,任何人進口或出口條例附表1第1部化學品(第1部化學品),即汞及汞混合物;或存放或使用條例附表1第2部化學品(第2部化學品),必須領有環境保護署根據條例發出的許可證。

第1部化學品及第2部化學品

許可證種類

甚麽人士須申領許可證?

申請許可證指引

《關於汞的水俁公約》

第1部化學品及第2部化學品

化學品名稱 [ 註 1] 化學文摘社編號
第1部化學品
1. 汞 7439-97-6
2. 汞混合物[註2]      
   
第2部化學品
1. 汞 7439-97-6
2. 汞混合物[註2]  
3. 氯化亞汞 (I) 10112-91-1
4. 氧化汞 (II) 21908-53-2
5. 硫酸汞 (II) 7783-35-9
6 .硝酸汞 (II) 10045-94-0或7783-34-8
7. 硫化汞 1344-48-5
8. 朱砂  

[註 1]: 請注意,以上化學品可能以不同名稱 ﹝ 如商品名稱或通用名稱 ﹞ 製造或出售。

[註 2]: 汞混合物指汞與其他物質的混合物(包括汞的合金),而該混合物的汞含量按重量計至少達95%。

許可證種類

許可證劃分為三類,包括:
- 進口許可證
- 出口許可證
- 管有許可證
 

甚麽人士須申領許可證?

任何人進口第1部化學品到香港,特別是本地化學品貿易商、學術機構、測試化驗機構、承擔進出口商身分的承運人,或利用汞作為原料的製造商,均需根據條例第20條為擬進口的第1部化學品申請進口許可證。
 
任何人出口第1部化學品到香港以外地方,特別是本地化學品貿易商、學術機構、測試化驗機構,或承擔進出口商身分的承運人,均需根據條例第18條為擬出口的第1部化學品申請出口許可證。
 
任何人在香港存放或使用第2部化學品,特別是本地化學品貿易商、學術機構、測試化驗機構、承擔進出口商身分的承運人,或利用汞或汞化合物作為原料的製造商,均須根據條例第22條為擬存放或使用的第2部化學品申請管有許可證。
 

申請許可證指引

申請表格可在此下載,並可在此查看相應的申請費用。 請下載及參考填寫申請許可證之指引。

《汞管制條例》(第640章)申請管有許可證指引

《汞管制條例》(第640章)申請進口╱出口許可證指引

 

《關於汞的水俁公約》

可在在此查詢《關於汞的水俁公約》及相關立法工作簡介。
 
如有查詢,請聯絡環境保護署汞管制課:
電話:2838 3111
電郵:mercurycontrol@epd.gov.hk

返回頁首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