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

《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对于营运混凝土配料厂、
公众填土区、公众填料堆存区、趸船转运站及堆填区
的适用性指引

 

目录

 

1 引言
2 《噪音管制条例》的适用范围
3 设施运作的分类
附录1 各区域办事处的地址及联络电话 / 传真号码
附录2 A. 「建筑工程」的定义 (摘录自《噪音管制条例》第2条)
  B. 为施行《噪音管制条例》第6(2)条而订明的建筑工程 (摘录自香港法例第400G章《噪音管制(建筑工程)规例》附表)

 

下传文件

 


1.  引言
 

有时混凝土配料厂、公众填土区、趸船转运站、公众填料堆存区或堆填区的营运者可能不肯定是否须向环境保护署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以运作其设施。为免引起歧义,现于下文提供指引,说明香港法例第400章《噪音管制条例》的有关条文如何应用到上述设施。本指引只作一般指导。营运者必须按个别情况研究每件个案;遇有疑问,应向区内的环保署区域办事处查询。各区域办事处的地址及电话号码见载于附录1。

2.  《噪音管制条例》的适用范围
 

建筑地盘发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条例》第6条管制。任何人于限制时间(即下午七时至翌日上午七时及公众假日(包括星期日)的任何时间)使用机动设备进行一般「建筑工程」或在「指定范围」进行「订明建筑工程」,必须领有建筑噪音许可证。附录2列载《噪音管制条例》中有关「建筑工程」及「订明的建筑工程」的定义,方便参考。

工商业处所发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条例》第13条管制。当局会向发出过量噪音的工商业处所的业主或营运者发出消减噪音通知书,规定他们在指定的期间内把噪音减至符合有关噪音规限。营运这些处所并不需要领有建筑噪音许可证。

3.  设施运作的分类
 

设施的运作应否列为「建筑工程」或「工商业活动」视乎有关运作的性质、目的,以及与个别建筑地盘或工程项目的直接关系。营运为某个建筑地盘或工程项目而设置的设施,很大机会属于「建筑工程」。用作制造产品售予不同顾客、地盘或工程项目的设施则与其他从事工业的工厂相若。下文阐释在不同情况下设施的不同分类。

混凝土配料厂

使用混凝土配料厂生产混凝土,以售予或供应不同建筑地盘的顾客,其工序与其他工业程序相若;由此发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条例》第13条管制。相反,如设立混凝土配料厂是为某建筑地盘或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其运作便属于「建筑工程」;由此发出的噪音则受《噪音管制条例》第6条管制。代表例子是为供应混凝土予「西铁」工程项目而设置的混凝土配料厂。

公众填料堆存区

公众填料堆存区是用作处理及存放含有惰性物料的公众填料,例如挖出的沥青、建筑物碎料、碎石及混凝土。其运作并不直接与任何个别建筑地盘或工程项目相关,而属于工业性质,因此所发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条例》第13条管制。

公众填土区

公众填土区一般为填海区,是用作处理及弃置属惰性物料公众填料的设施。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第2条的规定,任何在前滨及海床进行的填海工程,或与此有关的任何工程,均界定为「建筑工程」。因此,营运公众填土区进行填海属「建筑工程」;由此发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条例》第6条管制。

趸船转运站

趸船转运站是一个供暂时收集及处理属惰性物料公众填料的转运站,而有关的公众填料最终会运往公众填料堆存区或公众填土区处置。趸船转运站收集及处理来自不同建筑地盘的公众填料,一般不是专为个别地盘提供公众填料而设,属于工业性质;由此所发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条例》第13条管制。
然而,营运一个专为提供公众填料予个别建筑地盘或工程项目的趸船转运站,则属于其中一种「建筑工程」;由此发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条例》第6条管制。同样地,如趸船转运站是由个别建筑工程项目营运者设立,专门收集及处理该工程项目的拆建物料,比如说是根据该工程项目的废物管理计划进行,转运站便属于该工程项目建筑地盘的一部分,其运作属于一种「建筑工程」。

堆填区

堆填区是用作处置每日成千上万吨工商业及住宅废物的设施。在堆填区的废物会由钢轮压土机摊开并压缩。而在每天工作完毕后,废物外露的表面会由一层填料(通常是挖出物料)覆盖。废物的收集、处理、存放及压缩均属于工业工序;由此发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条例》第13条管制。不过,堆填区的运作可能会涉及使用机动设备挖掘沟渠及修筑堤围,这些工序属于《噪音管制条例》界定的「建筑工程」;在限制时间内于堆填区进行此等建筑工程,则须领有建筑噪音许可证。

 
附录1
 各区域办事处的地址及联络电话/ 传真号码
管制区域 地址 电话 传真号码
观塘,黄大仙,西贡,油尖旺及九龙城 九龙九龙湾临乐街19 号南丰商业中心5楼
环保署区域办事处
(东)
2755 5518
2756 8588
香港岛及离岛 香港鰂鱼涌海湾街1号华懋交易广场2楼
环保署区域办事处
(南)
2516 1718
2960 1760
屯门,荃湾,葵青及深水埗 新界荃湾西楼角路38号荃湾政府合署8楼
环保署区域办事处
(西)
2417 6116
2411 3073
元朗,沙田,大埔及北区 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号 沙田政府合署10楼
环保署区域办事处
(北)
2158 5757 2685 1133

 

附录2
  A. 「建筑工程」的定义 (摘录自《噪音管制条例》第2条)
「建筑工程」包括:
(a) 任何建筑、拆卸、重建、支撑、改建、维修或修葺整个或部分建筑物、拱形结构、桥梁、烟囱、船坞、围板、遮蔽处、隧道、墙壁、码头、货运码头或其他建造物、或任何路、斜坡、堤、街、铁路、轨道、机场、水道或沟渠、排水渠、供维修用通道、污水渠、引水道、照明设备或公共设施的工程,或与此等工程有关的任何工程;
(b) 任何从土地挖取任何物体的工程或与此有关的任何工程;
(c) 任何在前滨及海床进行的填海工程,或与此有关的任何工程;
(d) 浚挖或任何与浚挖有关的工程;
(e) 打桩工程或任何与打桩工程有关的工程;
(f) 任何为预备进行(a)、(b)、(c)、(d)或(e)段所提述类型的操作而涉及的工程;
(g) 及 为进行(a)、(b)、(c)、(d)、(e)或(f)段所提述的任何操作,或因与该等操作有关而使用机械、装备、工具、用具及材料;
  B. 为施行《噪音管制条例》第6(2)条而订明的建筑工程 (摘录自香港法例第400G章《噪音管制(建筑工程)规例》附表)
1. 模板或棚架的构筑或拆卸。
2. 装卸或处理瓦砾、木板、钢条、木料或棚架材料。
3. 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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