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非住用处所、非公众地方或非建筑地盘噪音技术备忘录

1. 绪言

1.1 
名称及生效日期
本技术备忘录是依据《噪音管制条例》第10条颁布,可引称为〈管制非住用处所、非公众地方或非建筑地盘噪音技术备忘录〉。本技术备忘录取代原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第11(1)条刊登于第130卷第38期政府宪报号外第5号特别副刊,及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起实施的技术备忘录。本技术备忘录依照《噪音管制条例》第12条的规定而实施。
 
   
1.2
适用范围
本技术备忘录详为阐释供监督在一般情况下采用的程序,以便:
量度及评估非住用处所、非公众地方或非建筑地盘所发出的噪音;
根据条例第13(1)(c)条签发「消减噪音通知书」;及
决定「消减噪音通知书」内订规条可有被遵守。
 
   
1.3
释义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各词定义适用于本技术备忘录:
「监督」—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建筑地盘」—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住用处所」—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条例」—指《噪音管制条例》;
「地方」—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及
「公众地方」—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本技术备忘录所用的声学名词是标准用语。个别用语则根据条例或本技术备忘录的文意另作阐释。
   
1.4
程序的简介
在调查本技术备忘录范围内所指地方或处所发出噪音的投诉个案时,监督须根据下文详载的一般程序办理。监督须:
(甲) 依据本文第2段内载规定,就有关「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决定合适的 「可接受的噪音声级」;
   
(乙) 依据本文第3段内载规定,量度以取得受调查的噪音的「经修正的噪 音声级」;及
   
(丙)
依据本文第4段内载规定,将「经修正的噪音声级」与「可接受的噪音声级」作一比较,以决定应否签发「消减噪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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