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非住用处所、非公众地方或非建筑地盘噪音技术备忘录

2. 决定「可接受的噪音声级」
 
2.1 
概要
要决定一个「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合适「可接受的噪音声级」,应视乎「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在地区的特性及进行量度的时间。
决定「可接受的噪音声级」所须采用的步骤如下:
 
(甲) 依据第2.2段内载规定,决定「噪音感应强的地方」;
   
(乙) 依据第2.3段内载规定,决定「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在地区的
「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及
   
(丙)
参照「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及进行量度的时间,由第2.4段的表2,决定其「可接受的噪音声级」。
   
2.2
「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所在位置
就本技术备忘录而言,任何住用处所、酒店、旅舍、临时房屋、医院、诊所、教育院校、公众崇拜地方、图书馆、法院或演艺中心,均视为「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倘监督认为其他非工业或非商业性质的处所或地方,对噪音的感应程度与上开处所及地方相似,亦得视之为「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看待。然而,任何处所或地方必须作预期的用途使用,才会被视为「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看待。
 
   
2.3
决定「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
2.3.1 
概要
「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是视乎「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在地区的类别及下文第2.3.3段所界定的特别「影响因素」,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影响的程度而定。在谨慎审查有关地区及「影响因素」后,可根据表1决定「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
 
   
2.3.2 「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在地区的类别
监督应选择一个有适当面积的地区及依据表1内载指引,决定「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在地区的类别。在市区而言,「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100米半径范围内的地区,应算适当。但在发展项目较稀疏的地区而言,例如郊区,则视乎情况而定,要考虑以500米半径或以上范围的地区。尽管如此,监督仍可因特殊因素,酌情选用其他半径距离。
在决定「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在地区的类别时,监督一般均不应考虑发出受调查的噪音的处所或地方的存在。然而,倘监督认为因该处所或地方的面积或其他特征足可左右决定「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在地区的类别时,则应予以考虑。
 
   
2.3.3 「影响因素」
就本技术备忘录而言,任何工业区、主要道路或香港国际机场范围内的地区,俱被视为「影响因素」。而工业区及机场范围每日廿四小时,均被视为「影响因素」。
就本技术备忘录而言,若该地区内有多间工厂或工业机构;或一间拥有一种或多种具相当规模工业运作的机构,则被指定为「工业区」。「主要道路」一词,是指交通繁忙,车辆川流不息的道路,及在一般情形下,是指车辆流量全年每日平均超过30,000架次的道路。然而尽管其为主要道路,但于有关时间内,车辆流量异常低(即每小时不足300架次),则监督不会在该段时间内,将之视为「影响因素」。
如遇超过一个「影响因素」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产生同等程度的影响,则只考虑其中一个「影响因素」。
 
 
   
2.3.4
「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
监督就审核中的「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按照表1决定其适当的「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
不管表1所定准则,任何「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倘座落在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内指定作「工业」或「工业」用地的100米范围内,则其「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应定为「C级」,倘两者相距是介乎100米至250米者,则应为「B级」,但表1列明为「C级」者除外。
 
表1 — 「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
 
「噪音感应强的地方」
所在地区的种类
「影响因素」对
「噪音感应强的地方」
的影响程度
不受影响
间接受影响
直接受影响
(i) 郊区,包括郊野公园或乡村式的发展
A
B
B
(ii) 由矮层楼宇或零星高楼大厦组成,密度低的住宅区
A
B
C
(iii) 市区
B
C
C
(iv) 上列以外的其他地区
B
B
C
下列各词定义适用于表1:
「郊野公园」—指根据《郊野公园条例》第14条被指定为郊野公园的地区;
「直接受影响」—指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位置,能容易察觉到「影响因素」所产生的噪音,而且这些噪音是「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环境噪音的主要特征;
「间接受影响」—指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位置,虽然可以察觉到「影响因素」所产生的噪音,但这些噪音却不是「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环境噪音的主要特征;
「不受影响」—指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位置,不能察觉到「影响因素」所产生的噪音;及
「市区」—指楼宇密度高及具多元发展的工业、主要行业或商业地区及住用处所。
 
   
2.4
决定「可接受的噪音声级」
在考虑过适当的「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及有关的时间后,根据表2决定「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以分贝(A)为量度单位。
表2 — 「可接受的噪音声级」
 
 
时间
「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
A
B
C
日间(0700时至1900时)
60
65
70
晚间(1900时至2300时)
夜间(2300时至0700时)
50
55
60
遇受调查的噪音源自同一建筑物或毗邻建筑物以致噪音主要是从建筑物的结构传送者,适当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应较表2所载有关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低10分贝(A)。倘评估点是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在的建筑物内,便应对有关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作出类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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