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处置修订条例

2013 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

简介 / 什么是建筑废物?通知表格 / 其他资料常见问题 / 查询

简介

为了加强管制及打击在私人土地上以建筑废物进行非法堆填(或摆放)的活动,环保署透过《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引进了一项预先通知程序。修订条例新增了第16B及第16C条,规定有关人士拟在私人土地进行建筑废物堆填活动,必须先以指明表格(EPD-238)向环保署提交土地拥有人的书面授权,在获得环保署认收后方可进行该活动。此外,进行建筑废物堆填的人士(如相关承办商、或运送建筑废物的泥头车司机)须确保在堆填时,在该地段的显眼位置,展示经环保署认收的表格复本。

环保署署长的认收只表示通知内所载的摆放活动符合《废物处置条例》第16B(3)条。摆放活动仍须符合香港其他适用法例。地段拥有人、承建商、提交通知表格人士和准摆放者须谘询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

地段拥有人、承建商、提交通知表格人士和准摆放者有责任核实相关地段的边界及确保所述摆放或堆填活动的边界位于所述的地段内,若导致废物摆放在其他地段或政府土地上,有关人士可能会被检控及索偿。





弃置的建筑废物

修订条例于2014年8月4日开始全面实施,指明表格(EPD-238)及有关资料现可提交环保署处理。

预先通知程序

预先通知程序 〈按图放大〉

 
预先通知的程序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 有关堆填活动为按照《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或《建筑物条例》所进行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如兴建新界原居民的村屋(俗称“丁屋");或 
  2. 在同一地段上所摆放(不论是由何人摆放)或堆填的建筑废物总面积不超逾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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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筑废物?

 

建筑(及拆卸)废物是指建造工程所产生的任何物质,物体或东西,不管是否经过处理或贮存,而最终被弃置。当中建筑工程一般包括工地平整、掘土、楼宇建筑、装修、翻新、拆卸及道路工程等。常见建筑废物包括石块、瓦砾、沙、混凝土、沥青、砖、瓦等。详细定义可参阅《废物处置(建筑废物处置收费)规例》。

常见建筑废物1

 

常见建筑废物2

 常见建筑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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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表格

 

在废物堆填活动开始前,须经指明表格 (EPD-238)向环保署提交土地拥有人的书面许可及其他相关资料。

EPD-238 可填写表格
下载表格
(PDF 格式 – 720 KB)

EPD-238表格
(要求环境保护署认收拥有人对拟在私人地段摆放建筑废物给予的许可)


在废物堆填活动开始前不少于21天向环保署提交已填妥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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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  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宪报刊登的《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  ( 英文 / 中文
 
  •  于 2014 年 6 月 6 日宪报刊登的《 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 (生效日期) 公告  ( 英文 / 中文 )
 
  • 简报 -- 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的简介 ( 英文 / 中文)
 
  • 海报 (按图观看PDF格式)
 

          海报

 

 
  • 传单 (按图观看PDF格式)
 

 

 

 

 
  • 短片 (按图观看MP4格式)
 

         《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 加强管制在私人土地摆放建筑废物

 
  • 如目击怀疑堆填/非法倾倒废物事件时,你可以怎样做?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landfilling/incident/incident.html
  •  举报堆填及非法倾倒废物活动的表格 (按图下载)
 

            举报堆填及非法倾倒废物活动的表格                                                                                                      

 
 
常见问题
 

承建商、土地拥有人及提交表格人士

 
问1 : 通知表格应该由谁人提交?
答1 :

任何人,包括土地拥有人、总承建商、分判商、进行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的人士或代理人都可以提交通知表格EPD-238。

   
问2 : 在新规例下,私人地段是如何定义?
答2 :

废物处置条例第2(1)条已新增了 “私人地段” 的定义。 “私人地段” 是指根据政府租契而持有,并以《土地注册规例》所界定的地段编号作识别的一片或一幅地。

   
问3 :

环保署如何核实通知表格EPD-238内的土地拥有人名单,以确认有关在私人土地上进行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的活动,已获得全体拥有人的书面许可?

答3 :

环保署会根据土地注册处登记册纪录,核实通知表格EPD-238内所提供有关私人地段上的拥有人名单及资料。如果两者有所差异,环保署会要求有关提交表格者澄清。如涉及更新土地注册处登记册纪录,环保署须待有关人士向土地注册处完成相关程序方能处理及认收有关通知表格。

   
问4 :

向环保署提交通知表格EPD-238后,我是否要等待不少于21天才能开始有关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

答4 :

法例规定在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前不少于21天向环保署提交通知表格EPD-238及所需文件,处理时间视乎土地拥有人的许可及签署、堆填活动资料及相关文件等是否齐备及妥当。详细要求请参阅环保署网页的「填写通知表格 EPD -238 须知」。如活动已符合其他法例的要求,在环保署认收表格后,你便可进行有关堆填活动。

   
问5:

在进行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期间,为何需要在有关土地的显眼处展示经环保署认收的表格复本(C部及D部和地段的平面图)?

答5:

这安排是为让公众人士知悉有关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已获得该土地拥有人的许可。同时亦有助政府部门监察违规活动。

     
问6 :

作为私人土地的拥有人,我可否授权他人签署通知表格EPD-238?

答6 :

可以,该授权签署的授权文件也应与通知表格EPD-238一同提交给环保署。你必须注意,任何人士向当局出示任何虚假或伪造资料,可遭检控。

 
 
问7 :

在私人土地摆放或堆填建筑废物之前,应采取那些措施以符合新规定?

答7 :

  你应确保有关堆填活动已完成法定的预先通知程序:

(1) 在开始该活动前,须取得该地段全体拥有人的书面许可;

(2) 在拟堆填活动开始前至少21天,向环保署提交已填妥及签署的通知表格EPD-238;及

(3) 获得环保署在通知表格上加上认收标记。

此外,你必须将经认收表格有关部份(包括表格C部及D部和地段的平面图) 的复本,在堆填期间,时刻展示在该地段的显眼位置(例如地盘车辆入口处或主要通道),亦应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围网、交通雪糕筒等)划定指明堆填范围,以确保不会在该范围以外进行堆填; 与及确保堆填活动亦符合其他法例的要求。

   
问8 : 《修订条例》的新规定可有不适用的情况?
答8 :

预先通知程序不适用于在以下情况:

(1)     有关摆放或堆填的活动为按照《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或《建筑物条例》所进行建筑工程的一部分,例如建筑工程已获屋宇署发出BD103表格或地政总署已就该工程发出了豁免证明书;或

(2)     在同一地段上所摆放(不论是由何人摆放)或堆填的建筑废物总面积不超逾20平方米。

   

问9 :

在私人或公共屋邨/屋苑内进行建筑废物摆放活动,是否须要提交通知表格EPD-238?

答9 : 《修订条例》旨在加强管制在乡郊地区私人土地的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以保护环境及保障土地拥有人的权益,避免私人土地被人濫用进行未经土地拥有人同意的堆填活动。透过法定的通知程序,执法部门亦会预先知悉有关活动的计划,以提醒有关人士其他法例的要求及采取适时的跟进行动。

在私人或公共屋邨、屋苑、或大厦楼宇摆放建筑废物,并不在《修订条例》的规管范围之内,故不须要提交通知表格EPD-238。然而,有关活动仍受《废物处置条例》原有的第16A条规管,即任何人如未有合法权限或辩解,或获得任何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的许可,在任何地方摆放废物,即触犯法例。

   
问10 : 为什么要以围网、交通雪糕筒等措施来划定指明堆填范围? 若我没有划定指明堆填范围,环保署会否认收通知表格EPD-238?
答10 : 承建商、土地拥有人及/或提交表格人士须采取适当措施划定堆填范围,让堆填人士(例如:泥头车司机及地盘工人)清楚识别指明的堆填范围,避免错误在非指明地段或非指明范围内摆放或堆填建筑废物,触犯法例。环保署会在有关人士采取措施清楚识别指明的堆填范围后,才会认收通知表格EPD-238。
   

问11:

在提交通知表格EPD-238前,我是否须要聘用土地测量师来核实拟堆填地段的范围界线?
答11 : 提交通知表格人士、土地拥有人和准堆填者有责任确保拟堆填地段的位置及范围界线均正确。如对地段的范围界线有怀疑,可聘用相关专业人士(如土地测量师)作核实。若堆填活动导致废物堆填在政府土地或其他私人的地段内,有关人士须承担被检控及索偿的责任。
   

问12 :

环保署在认收通知表格EPD-238前,须否征求其他部门的同意?

答12 :

环保署认收通知表格EPD-238仅表示拟堆填活动符合《废物处置条例》第16B(3)条(即已获得全体土地拥有人的有效书面许可)。该活动仍须符合其他法例的要求,因此提交通知表格人士、土地拥有人和准堆填者须按需要谘询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

   
问13 : 如果拟堆填活动违反其他法例,或其他部门对有关活动提出反对,环保署是否仍会认收通知表格EPD-238?
答13 :

环保署认收通知表格EPD-238仅表示拟堆填活动符合《废物处置条例》第16B(3)条(即已获得全体土地拥有人的有效书面许可),故有关活动是否符合其他法例,并不影响认收程序。

就收到其他部门的意见,环保署会夹附于本署的回覆信件内。有关人士(提交通知表格人士、土地拥有人和准堆填者)必须注意该活动须符合其他法例的要求,并按需要谘询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

   
问14 : 如果土地的唯一拥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是否须要通知环保署并获环保署认收通知表格?
答14 :

若有关土地只涉及一个土地拥有人,而该名土地拥有人士自己进行摆放或堆填建筑废物活动,并不涉及第三者,则无须要通知环保署并获环保署认收通知表格。

若有关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是由第三者(例如你所委派的人士、公司雇员或承建商)进行,有关活动则仍须要根据新规定通知环保署并获得环保署认收通知表格。如有关活动在未获环保署认收通知表格下进行,任何堆填人士将有可能被检控。

   

问15 :

作为工程承建商,如触犯《修订条例》,会否影响于屋宇署的承建商/小型工程承建商的注册资格?

答15 :

现时屋宇署的「注册承建商作业备考PNRC38」《一般建筑承建商和专门承建商的注册事宜》内的附录M第3(e)已订明就申请注册续期或将其姓名或名称重新列入名册的一般建筑承建商和专门承建商须注意〝因触犯任何环保罪行而被定罪并涉及监禁刑期的承建商须接受面试〞。而「注册承建商作业备考PNRC69」《小型工程承建商的注册事宜》内的附录O第2(f)已订明就申请注册续期或将其姓名或名称重新列入名册的小型工程承建商,须注意〝在一段連续3个月的期间内在同一地盘触犯4项或以上环保罪行而被定罪须接受面试〞。详情可参阅屋宇署网页的作业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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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运输业

   
问16 :

如果有承建商或土地拥有人要求在私人土地上进行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我是否须事先向他取得已获环保署认收的表格复本,以证明相关堆填活动已符合新的规定?

答16 :

你应事先向有关人士索取已获环保署认收的表格复本,亦应确定在有关地段的显眼位置已展示经环保署认收表格的复本(包括表格C部及D部和地段的平面图)。如你所进行的堆填活动未获全体土地拥有人的许可及环保署认收通知表格,或将废物堆填在政府土地或他人的地段内,你须承担被检控及索偿的责任。

   
问17 : 就运送建筑废物,我应采取那些措施以确保进行的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符合新规定?
答17 :

(1) 你须向负责安排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的人士(如土地拥有人、承建商、分判商或你的雇主) 查询,以确定有关堆填活动已完成法定的通知程序。

(2) 在进行摆放或堆填建筑废物期间,须确保在该地段的显眼位置,已展示经环保署认收有关部份表格的复本(包括表格C部及D部和地段的平面图)。

(3) 你亦可代相关人士在该地段的显眼位置展示有关表格的复本。

(4) 为免活动导致废物堆填在政府土地或他人的地段内,你应在以围网、交通雪糕筒等划定的指明堆填范围内进行堆填活动。

   
问18 : 如要求我进行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的人士并没有完成有关的通知程序,我在此情况下进行该活动是否违法?

答18 :

一般而言,在此违规情况下摆放或堆填建筑废物须负上法律责任,当局会视乎个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的证据而采取执法行动及提出检控。为确保符合新的规定,你须向要安排摆放或堆填建筑废物活动的人士(例如土地拥有人、承建商、分判商或你的雇主) 查询,以确定有关活动已获得全体土地拥有人的许可及完成法定的通知程序。
   
问19 : 如在同一地段上分别由不同泥头车司机在不同时间或日期进行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我怎样确定有关活动已符合新规定?
答19 : 你须向安排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的人士(例如土地拥有人、承建商、分判商或你的雇主)查询,并且确定该活动已获得全体土地拥有人的许可及完成法定的通知程序。在堆填活动期间,你必须确保在该地段的显眼位置,已展示经环保署认收的复本(包括表格C部及D部和地段的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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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问20 :

《修订条例》有否设立宽限期?

答20 :

在《修订条例》并没有设立宽限期,已在2014年8月4日生效。

   
问21 :

如果发现私人地段上的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没有获环保署认收通知表格,但相关堆填人士能证明已获全体土地拥有人的许可,环保署会否向相关人士提出检控?

答21 :

环保署会就个案作出调查,如证实有关堆填活动没有递交通知表格或表格未获环保署认收,我们会就《废物处置条例》第16B(3)条(即没有获得全体土地拥有人的有效许可)及第16C(4)条(即没有展示经环保署认收的通知表格复本)向违规人士作出跟进的行动。

   
问22 :

若环保署拒绝认收通知表格,我可否提出上诉?

答22 :

《废物处置条例》第24条的上诉机制不适用于通知表格EPD-238的决定。环保署根据土地注册处登记册纪录核实通知表格内所提供有关私人地段上的拥有人名单及资料,程序比较简单。但如对环保署的决定有所不满,你仍有多个其他途径向我们表达。相关人士可以与本署职员直接了解及磋商,以尽快处理有关事宜。

   
问23 :

如果发现私人地段上的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与所展示通知表格上所描述的资料不同,可以怎样做?环保署会否向相关人士提出检控?

答23 :

你可致电环保署热线 2838 3111或联络该区的环保署区域办事处向我们提供有关堆填活动的资料。我们会向相关人士了解情况,如发现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我们会考虑就《废物处置条例》第16C(6)条向相关人士提出检控。

   
问24 :

如果对《修订条例》或填写通知表格EPD-238有疑问,会否有任何指引可供参考?

答24 :

你可参阅环保署以下网页: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prob_solutions/wdao.html并下载《修订条例》的宣传单张及「填写通知表格 EPD -238 须知」作参考。

   
问 25 : 如果目击怀疑非法堆填或倾倒废物事件时,可以怎样做?
答 25:

你可致电环保署热线 2838 3111 或联络该区的区域办事处向我们举报,亦可参阅环保署以下网页 :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landfilling/incident/incident.html 下载「举报堆填及非法倾倒废物活动」的表格,填写及传真至 2838 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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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电话: 2838 3111
电邮: enquiry@ep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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