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管制策略

《香港清新空氣藍圖》
解決路邊空氣污染
減少船舶排放
減少發電廠排放
粵港合作

 

背景

本節闡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在處理空氣污染方面的策略。

香港面對的空氣污染問題可分為路邊空氣污染和區域性的煙霧兩類。路邊空氣污染主要來自柴油車輛的廢氣;而區域性的煙霧問題則是由香港和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車輛、船舶、工業及發電廠排放的污染物引起。


《香港清新空氣藍圖》

政府在2013年3月發表首份《香港清新空氣藍圖》,詳細列出各項措施,以應對由發電廠、海陸交通和非路面流動機械帶來的空氣污染,以及深化粵港兩地的合作以處理區域污染,並於2017年6月發表了《香港清新空氣藍圖(2013 - 2017進度報告)》,匯報各項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成果。政府於2021年6月公布《香港清新空氣藍圖2035》,制訂進一步改善空氣質素的長遠目標及策略,目標是引領香港在2035年前成為空氣質素媲美國際大城市的宜居城市。


解決路邊空氣污染

政府為應對路邊空氣污染的問題,採取了綜合性的車輛廢氣管制策略,當中包括以下六大元素:

  • 收緊車用燃料及車輛廢氣排放標準;
  •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以較環保的車種取代柴油車輛;
  • 為餘下的柴油車輛安裝減少污染物的裝置,藉此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 加強車輛廢氣檢驗及對排放過量廢氣車輛的執法工作;
  • 推廣良好的車輛維修保養和環保駕駛習慣;及
  • 推廣使用電動車。

 

就推廣使用電動車方面,政府在2021年3月公布首份《香港電動車普及化路線圖》,闡述未來在香港推動使用電動車及其所需配套的長遠政策目標及計劃。

有關車輛廢氣管制措施的詳情,請瀏覽改善路邊空氣質素網頁。


減少船舶排放

為管制船隻排放,香港實施《國際防污公約》附則VI的要求及管制船舶排放過量煙霧。政府更以身作則,要求政府船隻使用歐盟V期柴油(含硫量不超過0.001%)。自2014年4月1日起,本地船用輕質柴油的含硫量不得超過0.05%。自2015年7月1日起,遠洋船在香港水域停泊期間必須轉用含硫量不超過0.5%的燃料。《空氣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規例》(第311AB章)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規定所有在香港水域內的船隻,不論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須使用合規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過0.5%的燃料或液化天然氣),以配合在內地沿海水域實施船舶排放控制區。


減少發電廠排放

發電是香港的主要空氣污染源。在2019年,發電廠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分別佔全港總排放量的63%、30%和16%。發電廠的排放亦會影響珠江三角洲區域的空氣質素。減少發電廠的排放有助降低珠三角區域內的二氧化硫和粒子等的水平。

為減少發電的排放,政府自1997年起不再批准兩家電力公司(兩電),即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中電)與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港燈),興建新的燃煤發電機組。政府已於2008年修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透過發出技術備忘錄,以順利、適時和具透明度的方式向發電廠分配排放總量限額。自2008年起,我們先後發出九份技術備忘錄,設定發電廠由2010年起的排放總量限額。我們在2021年發出最新的《第九份技術備忘錄》,進一步收緊發電廠在2026年及以後的排放限額,對比《第一份技術備忘錄》訂明的2010年排放限額,電力行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排放限額下降了約70-90%。

為符合嚴格的排放總量上限,兩電實行了的一系列減排措施,當中包括:

  1.        為燃煤發電機組加裝脫硫和脫硝減排系統;
  2.        增加使用低排放燃煤和天然氣發電;
  3.        興建新燃氣機組以取代現有舊的燃煤機組;
  4.        增加由大亞灣核電站輸入核電;以及
  5.        改善現有燃氣機組氮氧化物排放表現及熱效率。

調整發電燃料組合,是進一步減少發電廠排放的最有效方法。政府承諾於2020年或之前提高本地燃氣發電的百分比至佔發電整體燃料組合約五成(即「燃料組合目標」)作為環保目標,在兩台分別屬於港燈與中電的新燃氣機組於2023年投產後,燃氣發電比率將進一步增至約57%。正如《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所述,政府在2035年或之前將不再使用煤作日常發電,並增加使用較低碳(如天然氣)和零碳能源(如可再生能源),以助減低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和碳排放。

另一方面,政府亦透過提倡節能以減低發電廠排放。政府在2015年5月發表的《香港都市節能藍圖2015~ 2025+》,設定降低本港能源強度的目標為2025年的能源強度較2005年低四成。政府亦於2018年與兩家電力公司簽署新的《管制計劃協議》(《協議》)。在新《協議》下,政府將優化獎罰制度,藉以加強鼓勵電力公司在供應可靠程度、運作效率、用戶服務、推廣能源效益和節約能源,以及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各方面提升表現。

於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政府近年致力推動本地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並且帶頭加強發展可再生能源,撥款20億元在政府處所推行多個項目,並大力發展轉廢為能及在合適的水塘及堆填區位置裝設較大規模的太陽能發電系統。在推動轉廢為能方面,政府發展多個新型轉廢為能項目,例如「源·區」、綜合廢物管理設施、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及新界西堆填區的堆填氣體發電等。政府亦已引入上網電價,鼓勵私營機構及社區考慮投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

有關上述措施的詳情,請瀏覽《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


粵港合作

除了減少來自本地的污染,我們亦與廣東省攜手合作,致力改善珠江三角洲區域空氣質素。

粵港政府於2003年12月制訂了珠江三角洲地區空氣質素管理計劃(管理計劃),並且在管理計劃下推出針對發電廠、機動車及高污染工序的減排措施。此外,雙方在粵港持續發展與環保合作小組之下成立了珠江三角洲空氣質素管理及監察專責小組,跟進該管理計劃下的各項工作。

在2014年9月,粵港澳三方簽署《粵港澳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治合作協議書》,進一步推進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治合作。三方並在2014年優化了區域空氣監測網絡,增加包括澳門在內的監測站至23個,並實時發布三地的空氣質素信息,網絡亦更名為「粵港澳珠江三角洲區域空氣監測網絡」。另外,「粵港澳區域性PM2.5聯合研究」已於2018年年底完成,為規劃進一步改善區域空氣質素的策略提供確切的科學基礎。

在2017年12月粵港兩地政府共同公布了珠三角空氣污染物減排目標中期回顧結果,確認雙方已達到4種主要空氣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懸浮粒子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2015年減排目標及確立了2020年減排目標,見下表。

 

污染物

地區 註1

2015減排目標 註1

2020年減排目標 註2

二氧化硫

香港特區

-25%

-55%

珠江三角洲經濟區

-16%

-28%

氮氧化物

香港特區

-10%

-20%

珠江三角洲經濟區

-18%

-25%

可吸入懸浮粒子

香港特區

-10%

-25%

珠江三角洲經濟區

-10%

-17%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香港特區

-5%

-15%

珠江三角洲經濟區

-10%

-20%

註1:珠三角經濟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東莞、中山、佛山、江門、惠州及肇慶
註2:與2010年排放水平比較

粵港兩地政府於2018年開展《2020年後區域空氣污染物減排目標和濃度水平研究》,以制訂2020年後的減排目標。

珠江三角洲區域空氣監測網絡在2020年錄得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可吸入懸浮粒子的年均值較2006年分別下降86%、43% 和 49%,反映粵港澳三地近年推行的減排措施已取得成效,但同一期間,臭氧濃度的年平均值上升了 27%,反映區內的光化學污染仍待改善,三地政府會持續推行減排措施,以進一步改善區域內的空氣質素及光化學污染問題。

此外,2008年4月,我們聯同當時的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現稱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出「清潔生產伙伴計劃」,藉着資助項目及技術推廣活動,鼓勵並協助港資工廠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和作業方式,以改善區內環境。雙方亦於2009年共同推出「粵港清潔生產伙伴」標誌計劃,嘉許企業在清潔生產方面所作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