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海上傾倒物料的管制
為落實《1972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的精神,本港制訂了《海上傾倒物料條例》(下稱「條例」),以管制船隻、飛機或海事構築物在海上棄置物質及物品和將物質及物品傾倒入海和至海床下,以及就相關的裝載作業作出規定。凡從事以上作業,必須持有由獲條例授權的監督,即環保署署長所簽發的許可證。
工程項目倡議人在提交海上傾倒許可證的申請前,必須符合「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技術通告(工務)第34/2002號」(只提供英文版),或屋宇署配發出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作業備考編號252」(只提供英文版) 就處理疏浚/挖掘出來的沉積物的規定。
目前,根據條例發出的海上傾倒許可證規定,所有經核准的傾卸物料船隻必須裝設自動監察系統。請注意,環保署最近研發了一套新系統,名為「實時追蹤及監察船隻系統」,其主要組件之一 — 前置流動裝置,會逐步取代現有的自動監察系統。
修訂日期 : 二零零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