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責任計劃

生產者責任計劃是香港廢物管理策略的其中一項主要政策工具。透過落實「污染者自付」的原則和「環保責任」的理念,生產者責任計劃要求相關持分者,包括製造商、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和消費者須分擔回收、循環再造、處理和棄置廢棄產品的責任,以期避免和減少有關產品對環境的影響。

《產品環保責任條例》

在公眾廣泛支持下,《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條例》)經立法會審議後於2008年7月通過。《條例》是一條框架法例,為在香港實施生產者責任計劃提供法律基礎,並透過《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訂明對個別物品的規管要求及運作細節。

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

塑膠購物袋收費

塑膠購物袋收費計劃(計劃)是在《條例》下實施的首個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規定向塑膠購物袋徵收環保徵費,透過在零售層面向消費者收費這個直接的經濟誘因,以在源頭減少濫用塑膠購物袋的情況。首階段計劃於2009年7月7日至2015年3月31日實施,涵蓋三千多個主要為大型連鎖超級市場、便利店及健康護理和化妝品店的零售點,對減少源自這些受規管零售類別的塑膠購物袋棄置量成效顯著。2011年的公眾諮詢顯示社會普遍支持擴大計劃的涵蓋範圍。經立法會討論及通過相關法例修訂後,計劃於2015年4月1日起在整個零售業界全面推行。政府於2021年邀請了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委員會)就管制即棄塑膠進行公眾參與。委員會其後於2022年4月提出了24項建議,當中包括12項有關優化計劃的建議。政府接納委員會的建議並審視了計劃的實際運作情況,建議推展優化措施。有關優化措施的附屬法例已於2022年10月19日立法會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2022年12月31日開始實施。現階段計劃詳情請按此處

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

香港每年產生約七萬公噸的廢電器電子產品,過往大部分都會出口供重用或回收有用物料。然而,近年國際間對廢電器電子產品貿易有收緊管制的趨勢,而香港以外的巿場亦會因應經濟發展而減少對二手產品的需求。因此,主要依賴出口的做法並不持續可行,香港需要一套可妥善處理和循環再造廢電器電子產品的機制。此外,廢電器電子產品含有害物質,如不妥善處理或棄置,或會對環境和人體健康構成危害。香港有必要透過引入生產者責任計劃,妥善管理廢電器電子產品所衍生的環境挑戰。

多年來,環保署透過不同自願性回收及循環再造計劃累積實際經驗,亦提升了巿民對妥善處理廢電器電子產品的意識。2010年的公眾諮詢結果顯示,社會普遍支持就廢電器電子產品引入生產者責任計劃(廢電器計劃)。有關廢電器計劃的賦權法例,即《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已於2016年3月獲立法會通過。及後在2017年7月,附屬法例《產品環保責任(受管制電器)規例》(第603B章)亦獲立法會通過,為計劃下若干運作細節訂定條文。

廢電器計劃已於2018年全面實施。由2018年8月1日起,「四電一腦」產品(即空調機、雪櫃、洗衣機、電視機、電腦、打印機、掃描器及顯示器,統稱「受管制電器」)的供應商必須經環保署登記,方可分發受管制電器。已登記供應商亦須履行其他法定責任,包括向環保署呈交申報及繳付循環再造徵費,以及在分發受管制電器時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同時,銷售商亦必須備有經環保署批註的除舊服務方案,方可銷售受管制電器。銷售受管制電器時,如消費者欲棄置屬相同類別的電器,銷售商便須應消費者要求,按已獲批註的方案安排免費除舊服務。銷售商亦有責任向購買受管制電器的消費者提供循環再造標籤,以及載有循環再造徵費訂明字句的收據。

2018年12月31日起,廢電器計劃正式對被棄置受管制電器實施處置管制、進出口管制及堆填區棄置禁令。任何人貯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被棄置受管制電器,均須取得廢物處置牌照;輸入及輸出被棄置受管制電器均須領有許可證。堆填區及其他指定廢物處置設施(例如廢物轉運站)則不會再接收和處置被棄置受管制電器。

為配合廢電器計劃而興建的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WEEEŸPARK)於2018年3月全面投入運作。WEEEŸPARK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處理廢電器電子產品,透過除毒、拆解和循環再造等工序,把廢電器電子產品轉化為有價值的分類物料,例如塑膠和金屬。

有關廢電器計劃的詳情,請參閱網站weee.gov.hk

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廣泛使用玻璃容器,而將廢玻璃容器回收再用或循環再造,在世界各地均非常普遍。由於廢玻璃容器的回收價值低,以及收集及運輸成本高昂,本港產生的廢玻璃容器大多被棄置於堆填區,而非回收再用或循環再造。推行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玻璃飲料容器計劃)能讓相關人士承擔他們的環保責任,確保廢玻璃容器得到妥善收集及處理,善用資源,轉廢為材,並紓緩堆填區的壓力,這亦有助建立本地的循環經濟。

立法會於2016年6月制定《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為玻璃飲料容器計劃訂立法定規管框架。自此,環保署一直為逐步落實玻璃飲料容器計劃作出所需安排,包括委聘玻璃管理承辦商在全港提供區域性廢玻璃容器收集及處理服務,並草擬相關的附屬法例,為實施計劃訂立運作細節。環保署亦於2019年1月推出玻璃容器回收約章,邀請社會各界攜手推動玻璃容器回收,為全面實施玻璃飲料容器計劃作好準備。

有關的附屬法例《產品環保責任(受規管物品)規例》(第603C章)已於2022年6月提交立法會審議,並於2022年11月獲立法會通過。玻璃飲料容器計劃已於2023年上半年分階段推行。

由2023年5月1日起,任何人在香港製造或進口玻璃樽裝飲品並在本地分發該飲品,必須先向環保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登記供應商須履行其法定責任,包括呈交申報、保留與申報有關的紀錄、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及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等。於同日起,任何人儲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玻璃容器廢物均須領有廢物處置牌照,以及任何人將這類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亦須領有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

有關玻璃飲料容器計劃的詳情,請參閱以下連結:
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

塑膠飲料容器及紙包飲品盒生產者責任計劃

在棄置的都市固體廢物中,塑膠廢物約佔兩成。而在廢塑膠當中,約4-5%是塑膠飲料容器。政府於2021年2月至5月就推展塑膠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進行公眾諮詢 ,期間共收到逾4 600份意見書,社會各界普遍對建議反應正面。經考慮收集到的意見、其他地方的相關經驗及本地回收市場的發展,政府計劃以「市場營運模式」來推行塑膠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並將紙包飲品盒納入計劃內一併處理,以達致更高效率及更具成本效益的回收安排。我們正積極籌備推展塑膠飲料容器及紙包飲品盒生產者責任計劃,現正進行法律條文的草擬工作,以期最快在2024年年初將有關的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此外,為未來推行塑膠飲料容器及紙包飲品盒生產者責任計劃作準備,我們分別於2021年及2022年先後推出兩期先導計劃 ,測試逆向自動售貨機(簡稱「入樽機」)在香港收集塑膠飲料容器的實地應用。鑑於先導計劃推出後公眾反應正面,為繼續向市民提供入樽機服務,以及於實施相關的生產者責任計劃前作好準備,政府決定延長先導計劃。第三期先導計劃的招標工作已完成,並於2023年8月批出合約。承辦商的服務須順利銜接第二期先導計劃,並提供更優化的入樽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