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處置修訂條例

2013 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

簡介 / 什麼是建築廢物?通知表格 / 其他資料常見問題 / 查詢

簡介

為了加強管制及打擊在私人土地上以建築廢物進行非法堆填(或擺放)的活動,環保署透過《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引進了一項預先通知程序。修訂條例新增了第16B及第16C條,規定有關人士擬在私人土地進行建築廢物堆填活動,必須先以指明表格(EPD-238)向環保署提交土地擁有人的書面授權,在獲得環保署認收後方可進行該活動。此外,進行建築廢物堆填的人士(如相關承辦商、或運送建築廢物的泥頭車司機)須確保在堆填時,在該地段的顯眼位置,展示經環保署認收的表格複本。

環保署署長的認收只表示通知內所載的擺放活動符合《廢物處置條例》第16B(3)條。擺放活動仍須符合香港其他適用法例。地段擁有人、承建商、提交通知表格人士和準擺放者須諮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

地段擁有人、承建商、提交通知表格人士和準擺放者有責任核實相關地段的邊界及確保所述擺放或堆填活動的邊界位於所述的地段內,若導致廢物擺放在其他地段或政府土地上,有關人士可能會被檢控及索償。





棄置的建築廢物

修訂條例於2014年8月4日開始全面實施,指明表格(EPD-238)及有關資料現可提交環保署處理。

預先通知程序

預先通知程序 〈按圖放大〉

 
預先通知的程序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1. 有關堆填活動為按照《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或《建築物條例》所進行建築工程的一部分,如興建新界原居民的村屋(俗稱“丁屋");或 
  2. 在同一地段上所擺放(不論是由何人擺放)或堆填的建築廢物總面積不超逾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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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建築廢物?

 

建築(及拆卸)廢物是指建造工程所產生的任何物質,物體或東西,不管是否經過處理或貯存,而最終被棄置。當中建築工程一般包括工地平整、掘土、樓宇建築、裝修、翻新、拆卸及道路工程等。常見建築廢物包括石塊、瓦礫、沙、混凝土、瀝青、磚、瓦等。詳細定義可參閱《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

常見建築廢物1

 

常見建築廢物2

 常見建築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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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表格

 

在廢物堆填活動開始前,須經指明表格 (EPD-238)向環保署提交土地擁有人的書面許可及其他相關資料。

EPD-238 可填寫表格
下載表格
(PDF 格式 – 720 KB)

EPD-238表格
(要求環境保護署認收擁有人對擬在私人地段擺放建築廢物給予的許可)


在廢物堆填活動開始前不少於21天向環保署提交已填妥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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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料

 
  •  於 2013 年 12 月 27 日憲報刊登的《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  ( 英文 / 中文
 
  •  於 2014 年 6 月 6 日憲報刊登的《 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 (生效日期) 公告  ( 英文 / 中文 )
 
  • 簡報 -- 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的簡介 ( 英文 / 中文)
 
  • 海報 (按圖觀看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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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短片 (按圖觀看MP4格式)
 

         《2013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 加強管制在私人土地擺放建築廢物

 
  • 如目擊懷疑堆填/非法傾倒廢物事件時,你可以怎樣做?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landfilling/incident/incident.html
  •  舉報堆填及非法傾倒廢物活動的表格 (按圖下載)
 

            舉報堆填及非法傾倒廢物活動的表格                                                                                                      

 
 
常見問題
 

承建商、土地擁有人及提交表格人士

 
問1 : 通知表格應該由誰人提交?
答1 :

任何人,包括土地擁有人、總承建商、分判商、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的人士或代理人都可以提交通知表格EPD-238。

   
問2 : 在新規例下,私人地段是如何定義?
答2 :

廢物處置條例第2(1)條已新增了 “私人地段” 的定義。 “私人地段” 是指根據政府租契而持有,並以《土地註冊規例》所界定的地段編號作識別的一片或一幅地。

   
問3 :

環保署如何核實通知表格EPD-238內的土地擁有人名單,以確認有關在私人土地上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的活動,已獲得全體擁有人的書面許可?

答3 :

環保署會根據土地註冊處登記冊紀錄,核實通知表格EPD-238內所提供有關私人地段上的擁有人名單及資料。如果兩者有所差異,環保署會要求有關提交表格者澄清。如涉及更新土地註冊處登記冊紀錄,環保署須待有關人士向土地註冊處完成相關程序方能處理及認收有關通知表格。

   
問4 :

向環保署提交通知表格EPD-238後,我是否要等待不少於21天才能開始有關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

答4 :

法例規定在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前不少於21天向環保署提交通知表格EPD-238及所需文件,處理時間視乎土地擁有人的許可及簽署、堆填活動資料及相關文件等是否齊備及妥當。詳細要求請參閱環保署網頁的「填寫通知表格 EPD -238 須知」。如活動已符合其他法例的要求,在環保署認收表格後,你便可進行有關堆填活動。

   
問5:

在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期間,為何需要在有關土地的顯眼處展示經環保署認收的表格複本(C部及D部和地段的平面圖)?

答5:

這安排是為讓公眾人士知悉有關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已獲得該土地擁有人的許可。同時亦有助政府部門監察違規活動。

     
問6 :

作為私人土地的擁有人,我可否授權他人簽署通知表格EPD-238?

答6 :

可以,該授權簽署的授權文件也應與通知表格EPD-238一同提交給環保署。你必須注意,任何人士向當局出示任何虛假或偽造資料,可遭檢控。

 
 
問7 :

在私人土地擺放或堆填建築廢物之前,應採取那些措施以符合新規定?

答7 :

  你應確保有關堆填活動已完成法定的預先通知程序:

(1) 在開始該活動前,須取得該地段全體擁有人的書面許可;

(2) 在擬堆填活動開始前至少21天,向環保署提交已填妥及簽署的通知表格EPD-238;及

(3) 獲得環保署在通知表格上加上認收標記。

此外,你必須將經認收表格有關部份(包括表格C部及D部和地段的平面圖) 的複本,在堆填期間,時刻展示在該地段的顯眼位置(例如地盤車輛入口處或主要通道),亦應採取適當措施(例如:圍網、交通雪糕筒等)劃定指明堆填範圍,以確保不會在該範圍以外進行堆填; 與及確保堆填活動亦符合其他法例的要求。

   
問8 : 《修訂條例》的新規定可有不適用的情況?
答8 :

預先通知程序不適用於在以下情況:

(1)     有關擺放或堆填的活動為按照《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或《建築物條例》所進行建築工程的一部分,例如建築工程已獲屋宇署發出BD103表格或地政總署已就該工程發出了豁免證明書;或

(2)     在同一地段上所擺放(不論是由何人擺放)或堆填的建築廢物總面積不超逾20平方米。

   

問9 :

在私人或公共屋邨/屋苑內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活動,是否須要提交通知表格EPD-238?

答9 : 《修訂條例》旨在加強管制在鄉郊地區私人土地的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以保護環境及保障土地擁有人的權益,避免私人土地被人濫用進行未經土地擁有人同意的堆填活動。透過法定的通知程序,執法部門亦會預先知悉有關活動的計劃,以提醒有關人士其他法例的要求及採取適時的跟進行動。

在私人或公共屋邨、屋苑、或大厦樓宇擺放建築廢物,並不在《修訂條例》的規管範圍之內,故不須要提交通知表格EPD-238。然而,有關活動仍受《廢物處置條例》原有的第16A條規管,即任何人如未有合法權限或辯解,或獲得任何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的許可,在任何地方擺放廢物,即觸犯法例。

   
問10 : 為什麼要以圍網、交通雪糕筒等措施來劃定指明堆填範圍? 若我沒有劃定指明堆填範圍,環保署會否認收通知表格EPD-238?
答10 : 承建商、土地擁有人及/或提交表格人士須採取適當措施劃定堆填範圍,讓堆填人士(例如:泥頭車司機及地盤工人)清楚識別指明的堆填範圍,避免錯誤在非指明地段或非指明範圍內擺放或堆填建築廢物,觸犯法例。環保署會在有關人士採取措施清楚識別指明的堆填範圍後,才會認收通知表格EPD-238。
   

問11:

在提交通知表格EPD-238前,我是否須要聘用土地測量師來核實擬堆填地段的範圍界線?
答11 : 提交通知表格人士、土地擁有人和準堆填者有責任確保擬堆填地段的位置及範圍界線均正確。如對地段的範圍界線有懷疑,可聘用相關專業人士(如土地測量師)作核實。若堆填活動導致廢物堆填在政府土地或其他私人的地段內,有關人士須承擔被檢控及索償的責任。
   

問12 :

環保署在認收通知表格EPD-238前,須否徵求其他部門的同意?

答12 :

環保署認收通知表格EPD-238僅表示擬堆填活動符合《廢物處置條例》第16B(3)條(即已獲得全體土地擁有人的有效書面許可)。該活動仍須符合其他法例的要求,因此提交通知表格人士、土地擁有人和準堆填者須按需要諮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

   
問13 : 如果擬堆填活動違反其他法例,或其他部門對有關活動提出反對,環保署是否仍會認收通知表格EPD-238?
答13 :

環保署認收通知表格EPD-238僅表示擬堆填活動符合《廢物處置條例》第16B(3)條(即已獲得全體土地擁有人的有效書面許可),故有關活動是否符合其他法例,並不影響認收程序。

就收到其他部門的意見,環保署會夾附於本署的回覆信件內。有關人士(提交通知表格人士、土地擁有人和準堆填者)必須注意該活動須符合其他法例的要求,並按需要諮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

   
問14 : 如果土地的唯一擁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是否須要通知環保署並獲環保署認收通知表格?
答14 :

若有關土地只涉及一個土地擁有人,而該名土地擁有人士自己進行擺放或堆填建築廢物活動,並不涉及第三者,則無須要通知環保署並獲環保署認收通知表格。

若有關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是由第三者(例如你所委派的人士、公司僱員或承建商)進行,有關活動則仍須要根據新規定通知環保署並獲得環保署認收通知表格。如有關活動在未獲環保署認收通知表格下進行,任何堆填人士將有可能被檢控。

   

問15 :

作為工程承建商,如觸犯《修訂條例》,會否影響於屋宇署的承建商/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資格?

答15 :

現時屋宇署的「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PNRC38」《一般建築承建商和專門承建商的註冊事宜》內的附錄M第3(e)已訂明就申請註冊續期或將其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名冊的一般建築承建商和專門承建商須注意〝因觸犯任何環保罪行而被定罪並涉及監禁刑期的承建商須接受面試〞。而「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PNRC69」《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事宜》內的附錄O第2(f)已訂明就申請註冊續期或將其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名冊的小型工程承建商,須注意〝在一段連續3個月的期間內在同一地盤觸犯4項或以上環保罪行而被定罪須接受面試〞。詳情可參閱屋宇署網頁的作業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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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運輸業

   
問16 :

如果有承建商或土地擁有人要求在私人土地上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我是否須事先向他取得已獲環保署認收的表格複本,以證明相關堆填活動已符合新的規定?

答16 :

你應事先向有關人士索取已獲環保署認收的表格複本,亦應確定在有關地段的顯眼位置已展示經環保署認收表格的複本(包括表格C部及D部和地段的平面圖)。如你所進行的堆填活動未獲全體土地擁有人的許可及環保署認收通知表格,或將廢物堆填在政府土地或他人的地段內,你須承擔被檢控及索償的責任。

   
問17 : 就運送建築廢物,我應採取那些措施以確保進行的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符合新規定?
答17 :

(1) 你須向負責安排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的人士(如土地擁有人、承建商、分判商或你的僱主) 查詢,以確定有關堆填活動已完成法定的通知程序。

(2) 在進行擺放或堆填建築廢物期間,須確保在該地段的顯眼位置,已展示經環保署認收有關部份表格的複本(包括表格C部及D部和地段的平面圖)。

(3) 你亦可代相關人士在該地段的顯眼位置展示有關表格的複本。

(4) 為免活動導致廢物堆填在政府土地或他人的地段內,你應在以圍網、交通雪糕筒等劃定的指明堆填範圍內進行堆填活動。

   
問18 : 如要求我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的人士並沒有完成有關的通知程序,我在此情況下進行該活動是否違法?

答18 :

一般而言,在此違規情況下擺放或堆填建築廢物須負上法律責任,當局會視乎個案的實際情況及相關的證據而採取執法行動及提出檢控。為確保符合新的規定,你須向要安排擺放或堆填建築廢物活動的人士(例如土地擁有人、承建商、分判商或你的僱主) 查詢,以確定有關活動已獲得全體土地擁有人的許可及完成法定的通知程序。
   
問19 : 如在同一地段上分別由不同泥頭車司機在不同時間或日期進行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我怎樣確定有關活動已符合新規定?
答19 : 你須向安排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的人士(例如土地擁有人、承建商、分判商或你的僱主)查詢,並且確定該活動已獲得全體土地擁有人的許可及完成法定的通知程序。在堆填活動期間,你必須確保在該地段的顯眼位置,已展示經環保署認收的複本(包括表格C部及D部和地段的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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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問20 :

《修訂條例》有否設立寬限期?

答20 :

在《修訂條例》並沒有設立寬限期,已在2014年8月4日生效。

   
問21 :

如果發現私人地段上的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沒有獲環保署認收通知表格,但相關堆填人士能證明已獲全體土地擁有人的許可,環保署會否向相關人士提出檢控?

答21 :

環保署會就個案作出調查,如證實有關堆填活動沒有遞交通知表格或表格未獲環保署認收,我們會就《廢物處置條例》第16B(3)條(即沒有獲得全體土地擁有人的有效許可)及第16C(4)條(即沒有展示經環保署認收的通知表格複本)向違規人士作出跟進的行動。

   
問22 :

若環保署拒絕認收通知表格,我可否提出上訴?

答22 :

《廢物處置條例》第24條的上訴機制不適用於通知表格EPD-238的決定。環保署根據土地註冊處登記冊紀錄核實通知表格內所提供有關私人地段上的擁有人名單及資料,程序比較簡單。但如對環保署的決定有所不滿,你仍有多個其他途徑向我們表達。相關人士可以與本署職員直接了解及磋商,以盡快處理有關事宜。

   
問23 :

如果發現私人地段上的建築廢物擺放或堆填活動與所展示通知表格上所描述的資料不同,可以怎樣做?環保署會否向相關人士提出檢控?

答23 :

你可致電環保署熱線 2838 3111或聯絡該區的環保署區域辦事處向我們提供有關堆填活動的資料。我們會向相關人士了解情況,如發現有人故意提供虛假資料,我們會考慮就《廢物處置條例》第16C(6)條向相關人士提出檢控。

   
問24 :

如果對《修訂條例》或填寫通知表格EPD-238有疑問,會否有任何指引可供參考?

答24 :

你可參閱環保署以下網頁: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prob_solutions/wdao.html並下載《修訂條例》的宣傳單張及「填寫通知表格 EPD -238 須知」作參考。

   
問 25 : 如果目擊懷疑非法堆填或傾倒廢物事件時,可以怎樣做?
答 25:

你可致電環保署熱線 2838 3111 或聯絡該區的區域辦事處向我們舉報,亦可參閱環保署以下網頁 :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landfilling/incident/incident.html 下載「舉報堆填及非法傾倒廢物活動」的表格,填寫及傳真至 2838 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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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

 
電話: 2838 3111
電郵: enquiry@ep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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