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033/1999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EP-033/1999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
第 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 造 及 營 辦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KOWLOON - 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署 長 )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 )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AEP-031/1999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Kowloon-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 West Rail Essenti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Works (EPIW) - Final EIA Report (August 1999) (register No. EIA-012/1999)[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 西 鐵 主 要 公 共 基 本 建 設 工 程 - 最 終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1999年 8月 ) (登 記 冊 編 號 : EIA-012/1999) [下 稱 環 評 報 告 ]。


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lvis W.K.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助 理 署 長 (環 境 評 估 及 噪 音 ) 區 偉 光 代 行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Essenti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Works Associated with West Rail Stations in Yuen Long, Tin Shui Wai and Tuen Mun Centre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與 西 鐵 元 朗 站 、 天 水 圍 站 及 屯 門 市 站 有 關 的 主 要 公 共 基 本 建 設 工 程 。 [下 稱 「 工 程 項 目 」 ]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Road improvement and modification works serving future West Rail stations in Yuen Long, Tin Shui Wai and Tuen Mun Centre
配 合 未 來 設 在 元 朗 、 天 水 圍 及 屯 門 市 的 西 鐵 車 站 所 進 行 的 道 路 改 善 及 改 路 工 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The locations of the proposed road project are shown in Drawing No.2.1a - 2.1c submitted with the application and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as Figure 1 to Figure 3.
建 議 道 路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見 載 於 申 請 書 隨 附 的 圖 則 編 號 2.1a - 2.1c, 並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隨 附 的 圖 則 1-3。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The Designated Project involves the modif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existing highways and construction of new roads, in Yuen Long, Tin Shui Wai and Tuen Mun serving the future West Rail stations in Yuen Long, Tin Shui Wai and Tuen Mun new town. The extent and limit of the proposed road works are shown in Fig.1 to Fig.3 of this permit and described below:-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包 括 修 改 及 改 善 現 時 位 於 元 朗 、 天 水 圍 及 屯 門 各 市 的 公 路 以 及 興 建 新 道 路 , 以 配 合 日 後 在 元 朗 、 天 水 圍 及 屯 門 新 市 鎮 所 設 的 西 鐵 車 站 。 建 議 的 道 路 工 程 規 模 及 範 圍 , 見 載 於 本 許 可 證 圖 1至 圖 3, 說 明 如 下 :

Subsection - Yuen Long
分 段 - 元 朗

  1. Re-alignment of Long Yat Road to provide access to the proposed Public Transport Interchange (PTI) at ground level below the future station relate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Area (CDA) south of Sun Yuen Long Centre, and provision of Emergency Vehicle Access (EVA) for West Rail Yuen Long station;
    變 更 朗 日 路 路 線 , 以 便 為 座 落 於 新 元 朗 中 心 以 南 相 關 未 來 車 站 的 綜 合 發 展 區 之 下 在 地 面 層 擬 興 建 的 公 共 交 通 轉 車 處 , 提 供 所 需 通 道 , 及 為 西 鐵 元 朗 站 提 供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2. Construction of new roads L1, L2 and L3 to accommodate the existing traffic using Long Yat Road; and
    興 建 新 道 路 L1, L2及 L3, 供 現 時 使 用 朗 日 路 的 車 輛 改 用 ; 及

  3. Junction works at road junctions L1/L2, L2/L3 and widening of junction at Long Yat Road/Castle Peak Road.
    在 L1與 L2及 L2與 L3道 路 交 接 處 進 行 路 口 交 接 工 程 , 及 擴 闊 朗 日 路 /青 山 公 路 的 交 接 路 口 。

Subsection - Tin Shui Wai
分 段 - 天 水 圍

  1. Re-alignment of Tin Fuk Road/Ping Ha Road and move their junction approximately 25m to the north to accommodate development of the West Rail station ;
    變 更 天 福 路 /屏 夏 路 路 線 , 將 交 接 路 口 北 移 約 25米 以 供 西 鐵 站 進 行 發 展 ;

  2. Widen approximately 400m of the existing Tin Fuk Road, to the east of the Tin Fuk Road/Ping Ha Road junction to dual two lanes. Westbound carriageway of Tin Fuk Road will be gradually increased to four lanes towards the Tin Fuk Road/Ping Ha Road junction.
    將 天 福 路 /屏 夏 路 交 接 處 以 東 約 400米 長 之 天 福 路 擴 闊 至 雙 線 雙 程 。 將 天 福 路 向 天 福 路 /屏 夏 路 交 接 處 方 向 之 西 行 線 逐 漸 擴 闊 至 四 線 。

  3. Re-alignment and modification of Tin Yiu Road.
    變 更 及 修 改 天 耀 路 路 線 。

Subsection - Tuen Mun
分 段 - 屯 門

  1. Widening of existing roads and junctions at Tuen Mun Heung Sze Wui Road, Yan Ching Street, Pui To Road and Ho Pong Street.
    擴 闊 現 時 屯 門 鄉 事 會 路 、 仁 政 街 、 杯 渡 路 及 河 傍 街 的 路 面 及 交 接 處 。

  2. Widening existing carriageway at junction of Tuen Mun Heung Sze Wui Road and Yan Ching Street - the existing Tuen Mun Heung Sze Wui Road will be widened to dual two lanes both directions.
    擴 闊 現 有 的 屯 門 鄉 事 會 路 及 仁 政 街 交 接 處 的 行 車 線 - 現 有 的 屯 門 鄉 事 會 路 兩 個 行 車 方 向 將 擴 闊 至 雙 線 。

  3. At junction of Tuen Mun Heung Sze Wui Road and Pui To Road, each carriageway approaching the junction will be widened to four lanes and one additional lane will be provided at the exits of the junction. The improvement works will include widening at Ho Pong Street and Pui To Road junction.
    在 屯 門 鄉 事 會 路 及 杯 渡 路 交 接 處 , 將 所 有 駛 向 該 交 接 處 的 行 車 線 擴 闊 至 四 線 , 亦 在 駛 離 該 交 接 處 的 各 出 口 多 增 一 條 行 車 線 。 改 善 工 程 也 包 括 擴 闊 河 傍 街 及 杯 渡 路 交 接 處 。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一 般 條 件

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本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如 有 不 符 合 本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生 效 的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有 關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地 點 ,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及 其 工 地 的 代 表 須 存 放 一 份 相 關 的 環 評 報 告 之 副 本 於 各 工 地 辦 事 處 。

1.7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來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

1.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須 確 保 依 據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來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作 (登 記 冊 編 號 EIA-017/1999)。

1.9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收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如 有 者 )後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1.10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 在 署 長 要 求 下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本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1.11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建 造 以 及 完 成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四 星 期 通 知 署 長 。

2. 在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前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2.1 在 有 關 路 段 展 開 建 造 前 二 星 期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就 元 朗 、 屯 門 及 天 水 圍 的 主 要 公 共 基 本 建 設 工 程 , 向 署 長 提 交 合 約 特 定 的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 , 以 待 批 准 。

2.2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建 造 前 須 成 立 一 個 環 境 小 組 , 由 一 名 至 少 具 有 七 年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環 監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的 環 境 經 理 領 導 。 環 境 經 理 須 負 責 根 據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所 載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規 定 實 施 環 監 及 審 核 工 作 , 而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則 須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第 2.1項 條 件 規 定 提 交 。

2.3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建 造 前 須 聘 用 一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 該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至 少 須 具 七 年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經 驗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審 核 整 體 環 監 及 審 核 工 作 , 包 括 實 施 所 有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 提 交 有 關 環 監 及 審 核 的 文 件 , 以 及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其 他 任 何 文 件 。

2.4 根 據 第 2.1項 條 件 規 定 向 署 長 提 交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前 , 手 冊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 並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以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必 須 完 全 按 照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的 規 定 及 時 間 表 , 實 施 批 准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建 議 的 所 有 措 施 。

2.5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建 造 前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三 套 1:1000比 例 的 圖 則 和 解 釋 說 明 , 以 展 示 環 評 報 告 內 的 工 程 邊 界 、 輔 助 路 線 劃 定 及 其 他 經 評 估 的 設 施 , 以 及 環 評 報 告 內 建 議 的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實 施 地 點 。 在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路 段 施 工 前 ,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必 須 核 實 提 交 的 圖 則 , 環 境 緩 解 措 施 地 點 及 解 釋 說 明 , 確 保 符 合 環 評 報 告 內 載 的 資 料 及 建 議 。 必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及 建 議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

2.6 如 環 評 報 告 所 建 議 , 在 工 程 項 目 相 關 路 段 施 工 前 , 須 向 署 長 存 放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書 。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書 須 涵 蓋 處 理 建 築 廢 物 、 化 廢 、 一 般 廢 物 的 措 施 , 並 如 同 環 評 報 告 的 建 議 。 提 交 署 長 前 ,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書 須 由 環 境 經 理 證 明 及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書 不 須 包 括 按 照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規 定 所 須 採 取 的 措 施 。 必 須 按 照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書 的 規 定 和 時 間 表 , 全 面 實 施 獲 准 的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書 建 議 的 所 有 措 施 。

2.7 在 施 工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的 規 定 和 建 議 , 設 立 一 套 環 境 管 理 制 度 , 以 確 保 能 有 效 地 實 施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 並 符 合 環 境 許 可 證 條 件 和 所 有 規 管 條 例 的 規 定 。

3. 為 建 造 及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所 須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採 取 的 措 施

3.1 必 須 實 施 本 許 可 證 附 件 A及 B所 載 的 緩 解 措 施 , 以 紓 緩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噪 音 的 影 響 。

3.2 須 採 取 下 列 緩 解 措 施 , 以 紓 緩 工 程 項 目 營 辦 期 間 的 噪 音 影 響 :

元 朗

(a)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如 圖 4所 示 , 在 L1路 提 供 3米 高 的 噪 音 屏 障 (35米 長 ), 以 保 障 南 邊 圍 的 居 民 。

(b)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界 定 在 新 元 朗 中 心 採 取 間 接 技 術 補 救 措 施 的 範 圍 。

(c) 須 界 定 在 元 朗 綜 合 發 展 第 12區 及 第 15區 住 宅 區 採 取 間 接 技 術 補 救 措 施 的 範 圍 。

(d)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適 當 的 玻 璃 窗 及 空 調 形 式 的 間 接 技 術 補 救 措 施 , 為 受 影 響 在 新 元 朗 中 心 及 綜 合 發 展 第 12區 及 第 15區 住 宅 區 對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提 供 保 障 。

天 水 圍

(e)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如 圖 5所 示 , 在 屏 夏 路 排 水 預 留 地 外 邊 貼 近 東 行 線 , 提 供 5米 高 的 吸 音 隔 音 屏 障 (135米 長 )。

(f)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如 圖 5所 示 , 在 毗 鄰 屏 夏 路 東 行 線 提 供 7米 高 屏 障 (70米 長 ), 屏 障 應 與 擬 建 的 行 人 天 橋 連 結 。

(g)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下 列 路 段 敷 設 低 噪 音 路 面 物 料 : 屏 夏 路 西 (如 圖 5所 示 地 點 , 東 行 及 西 行 線 , 約 240米 長 ); 天 福 路 東 行 線 (如 圖 6所 示 地 點 , 約 290米 長 ); 及 天 耀 路 (如 圖 6所 示 地 點 , 南 行 及 北 行 線 , 約 120米 長 )。

(h)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如 圖 6所 示 , 提 供 4.5米 高 屏 障 與 天 福 路 擬 建 的 行 人 天 橋 連 結 (35米 長 ); 及

(i)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界 定 和 實 施 為 保 障 伊 利 沙 伯 舊 生 會 小 學 所 需 的 間 接 技 術 補 救 措 施 的 規 模 , 形 式 是 為 學 校 安 裝 適 當 的 玻 璃 窗 及 空 調 。

3.3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至 少 六 個 月 , 向 署 長 存 放 一 套 監 察 計 劃 , 將 預 估 工 程 項 目 噪 音 影 響 和 實 際 影 響 作 出 比 較 , 以 評 估 交 通 噪 音 預 測 的 準 確 度 。 監 察 計 劃 應 涵 蓋 監 察 地 點 、 時 間 表 、 噪 音 監 察 方 法 (包 括 噪 音 測 量 程 序 、 交 通 讀 數 和 速 度 檢 查 ), 以 及 跟 預 估 水 平 進 行 比 較 的 方 法 。 建 議 的 監 察 地 點 詳 列 於 環 評 報 告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內 , 而 署 長 可 能 要 求 增 加 監 察 地 點 。 在 每 個 監 察 地 點 至 少 應 進 行 三 套 測 量 程 序 , 而 在 營 辦 工 程 項 目 首 年 內 必 須 完 成 監 察 。

3.4 除 非 事 先 能 提 出 其 他 理 由 , 否 則 應 按 照 存 放 的 監 察 計 劃 進 行 監 察 。 監 察 細 節 及 結 果 (包 括 測 得 噪 音 水 平 與 預 估 水 平 的 比 較 )應 詳 列 報 告 內 , 以 便 在 監 察 完 成 一 個 月 內 向 署 長 提 交 。 提 交 署 長 前 , 報 告 應 經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證 明 。

3.5 須 實 施 環 評 報 告 所 載 緩 解 措 施 , 以 緩 解 建 築 塵 埃 的 影 響 。

3.6 須 實 施 附 件 C及 D所 載 緩 解 措 施 , 以 緩 解 工 程 項 目 造 成 景 觀 和 觀 瞻 方 面 的 影 響 。

3.7 在 貼 近 元 朗 大 圍 村 之 處 , 另 外 提 供 兒 童 嬉 戲 場 。

3.8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為 天 水 圍 聚 星 樓 古 塔 75米 範 圍 內 進 行 的 所 有 工 程 進 行 震 盪 監 察 工 作 , 並 須 符 合 2毫 米 /秒 的 最 高 粒 子 速 度 的 震 盪 閾 限 。

3.9 為 緩 解 建 造 期 間 對 文 物 古 蹟 造 成 的 影 響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在 建 造 工 程 時 如 發 現 任 何 古 物 , 須 即 時 通 知 署 長 , 以 進 一 步 評 估 物 品 的 文 化 價 值 。

4.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4.1 須 依 據 按 第 2.1項 條 件 獲 准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實 施 環 監 及 審 核 工 作 。 如 有 任 何 改 動 , 須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提 出 理 由 , 以 確 保 符 合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規 定 , 再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4.2 須 按 照 環 評 報 告 第 11節 以 及 本 許 可 證 第 2.1項 條 件 規 定 提 交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 對 噪 音 、 空 氣 質 素 及 水 質 監 察 的 規 定 進 行 抽 樣 及 測 量 :

4.3 須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第 2.1項 條 件 規 定 提 交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規 定 , 向 署 長 提 交 五 套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並 由 環 境 經 理 批 准 , 在 任 何 可 能 影 響 監 測 結 果 的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施 工 前 四 個 星 期 提 交 署 長 。 署 長 可 能 要 求 更 多 的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副 本 。

4.4 須 按 照 本 許 可 證 第 2.1項 條 件 規 定 提 交 的 環 監 及 審 核 手 冊 規 定 , 向 署 長 提 交 五 份 每 月 環 監 及 審 核 報 告 。 每 月 環 監 及 審 核 報 告 須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實 並 由 環 境 經 理 批 准 , 在 匯 報 月 分 最 後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提 交 署 長 。 署 長 可 能 要 求 更 多 的 每 月 環 監 及 審 核 報 告 副 本 。

4.5 須 在 接 獲 署 長 意 見 1個 月 或 按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意 見 , 修 正 上 文 第 4.3及 4.4項 條 件 規 定 提 交 的 報 告 。

註 :

1.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 A部 (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 B部 ( 部 分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 及 C部 ( 許 可 證 條 件 ) 。

2.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必 須 從 建 造 工 地 除 下 ,

5.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

6. 根 據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 須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地 址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號 修 頓 中 心 27樓 。

?

附 錄 A

在 工 地 上 用 以 緩 解 建 造 噪 音 的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為 援 解 建 造 噪 音 的 環 境 影 響 , 應 實 施 下 列 措 施 :

(a) 工 地 上 只 應 使 用 保 養 良 好 的 機 器 , 並 應 在 建 造 期 間 定 期 維 修 ;

(b) 間 歇 使 用 的 機 器 及 裝 置 應 在 不 使 用 期 間 關 掉 或 於 最 低 水 平 開 動 ;

(c) 如 某 機 器 會 向 單 一 方 向 發 出 強 烈 噪 音 , 應 將 噪 音 方 向 移 離 對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

(d) 建 築 器 材 上 應 使 用 減 聲 器 或 滅 聲 器 , 並 在 建 造 期 間 妥 善 維 修 ;

(e) 應 將 活 動 裝 置 盡 量 置 放 遠 離 對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 及

(f) 應 盡 量 切 合 實 際 情 況 , 有 效 地 使 用 物 料 及 其 他 結 構 , 以 擋 隔 建 造 工 地 作 業 發 出 的 噪 音 。

?

附 件 B

用 以 緩 解 建 造 噪 音 的 環 境 影 響 的 措 施

建 造 作 業 第 一 級 緩 解 是 利 用 低 噪 音 設 備 (M1)。 有 若 干 指 定 的 機 動 裝 置 的 聲 功 率 是 低 於 GW-TM所 指 定 , 按 照 英 國 標 準 日 常 使 用 中 低 噪 音 的 機 動 裝 置 , 即 按 "建 造 及 露 天 工 地 噪 音 管 制 BS5228: Part I: 1997", 包 括 下 列 :

(b) 第 二 級 緩 解 是 利 用 3至 5米 高 的 臨 時 隔 音 屏 障 以 便 將 噪 音 高 的 建 造 作 業 和 對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分 隔 (M2)。 許 可 讓 在 使 用 低 噪 音 設 備 (M1)之 外 , 再 將 有 人 在 貼 近 運 作 中 的 機 動 裝 置 , 提 供 以 適 當 物 料 製 成 (表 面 密 度 至 少 須 為 15千 克 /平 方 米 )專 設 的 隔 音 屏 障 或 屏 風 , 或 沿 建 議 路 段 及 作 業 工 地 , 豎 立 臨 時 噪 音 屏 障 , 可 有 效 地 減 低 噪 音 。

承 辦 商 設 計 屏 障 時 , 應 符 合 下 列 噪 音 成 效 以 管 制 從 機 動 裝 置 發 出 的 噪 音 :

- 固 定 機 器 - 為 空 氣 壓 縮 器 、 發 電 機 、 混 凝 土 泵 或 彎 屈 鐵 枝 器 材 之 類 的 機 動 裝 置 , 須 有 10dB(A)的 屏 障 擋 隔 ; 及

- 流 動 機 器 - 為 控 土 機 、 破 碎 機 、 混 凝 土 攪 拌 機 、 流 動 起 重 機 、 混 凝 土 震 動 機 、 滾 壓 機 、 裝 土 車 及 瀝 青 舖 路 機 之 類 的 機 動 裝 置 , 須 有 5dB(A)的 屏 障 擋 隔 。

(c) 第 三 級 緩 解 是 規 限 在 30分 鐘 時 段 內 , 除 利 用 臨 時 噪 音 屏 障 (M2)和 低 噪 音 設 備 (M1)之 外 , 更 限 制 機 動 裝 置 的 運 作 百 分 比 (以 使 用 時 間 計 )至 五 成 (M3)。

(d)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作 業 , 應 實 施 下 開 表 1的 緩 解 措 施 :

表 1 在 工 程 項 目 各 工 地 地 點 建 議 採 用 的 緩 解 措 施

主 要 公 共 基 本 建 設 工 程 緩 解 措 施
元 朗 (a) 所 有 工 地 實 施 措 施 M1;

(b) 貼 近 英 龍 圍 的 工 地 實 施 措 施 M1及 M2;

(c) 貼 近 崇 德 學 校 、 南 邊 圍 、 大 圍 村 、 綜 合 發 展 第 12及 15區 的 住 宅 區 實 施 措 施 M1、 M2及 M3;

(d) 避 免 在 崇 德 學 校 及 綜 合 發 展 第 12區 住 宅 區 附 近 同 時 進 行 高 噪 音 作 業 或 建 造 工 程 。

天 水 圍 (a) 所 有 工 地 實 施 措 施 M1;

(b) 貼 近 天 盛 苑 的 工 地 實 施 措 施 M1及 M2;

(c) 貼 近 擬 建 中 的 中 學 及 小 學 , 伊 利 沙 伯 舊 生 會 小 學 、 天 耀 ─ 耀 富 樓 、 天 耀 ─ 耀 逸 樓 、 佑 康 樓 、 東 華 三 院 郭 一 葦 職 業 先 修 學 校 及 屏 山 住 宅 區 ;

(d) 避 免 在 第 3區 擬 建 中 的 學 校 、 伊 利 沙 伯 舊 生 會 小 學 、 天 耀 及 東 華 三 院 郭 一 葦 職 業 先 修 學 校 附 近 同 時 進 行 高 噪 音 作 業 或 建 造 工 程 ;

(e) 在 貼 近 第 3區 擬 建 中 的 學 校 、 伊 利 沙 伯 舊 生 會 小 學 、 天 耀 及 東 華 三 院 郭 一 職 業 先 修 葦 學 校 的 工 地 內 , 使 用 10公 噸 或 其 他 不 超 過 聲 功 率 級 98分 貝 (A)之 型 號 的 貨 車 以 代 替 卸 土 車 。

屯 門 中 心 (a) 所 有 工 地 實 施 措 施 M1;

(b) 貼 近 聖 公 會 聖 西 門 呂 明 才 工 業 中 學 、 康 麗 花 園 、 雅 都 花 園 、 屯 門 樓 、 冠 興 樓 、 明 偉 大 樓 、 青 山 天 主 教 小 學 及 桃 苑 實 施 M1、 M2及 M3;

(c) 避 免 在 接 近 冠 興 樓 、 明 偉 大 樓 、 青 山 天 主 教 小 學 及 桃 苑 附 近 同 時 進 行 高 噪 音 作 業 或 建 造 作 業 ;

(d) 在 貼 近 冠 興 樓 、 明 偉 大 樓 及 青 山 天 主 教 小 學 的 工 地 內 , 使 用 10公 噸 或 其 他 不 超 過 聲 功 率 級 98分 貝 (A)之 型 號 的 貨 車 以 代 替 卸 土 車 。

附 件 C

緩 解 景 觀 受 影 響 的 措 施

為 緩 解 改 造 景 觀 所 致 的 環 境 影 響 , 應 實 施 下 列 緩 解 措 施 :

(a) 在 受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影 響 的 地 方 存 放 及 重 新 利 用 表 土 ;

(b) 將 改 善 道 路 工 程 影 響 的 現 時 樹 木 移 植 , 遷 至 政 府 劃 出 和 同 意 的 補 償 性 植 樹 地 點 或 市 容 美 化 地 帶 ;

(c) 適 當 地 將 所 有 受 影 響 地 區 整 理 穩 定 和 植 樹 ;

(d) 種 植 新 樹 木 和 灌 木 作 為 彌 補 ; 應 盡 可 能 考 慮 進 行 先 進 的 種 植 工 程 是 否 可 行 ;

附 件 D

緩 解 觀 瞻 受 影 響 的 措 施

為 緩 解 觀 瞻 受 到 防 礙 所 致 的 環 境 影 響 , 應 實 施 下 列 緩 解 措 施 :

(a) 元 朗

(b) 天 水 圍

(c) 屯 門 中 心

(d) 緩 解 措 施 應 包 括 在 河 邊 露 天 地 帶 和 屯 門 公 園 種 植 更 多 用 以 擋 隔 的 樹 木 、 重 修 邱 德 根 公 園 的 邊 緣 、 沿 杯 渡 街 及 屯 門 鄉 事 會 路 擬 建 中 的 西 鐵 站 旁 重 新 栽 種 樹 木 和 灌 木 。


Figure 1 Figure 2 Figure 3 Figure 4 Figure 5 Figur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