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52/2003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52/2003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499)

10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A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MAIN WEALTH COMPANY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operate the reclamation and decommission theship building and repairing facilities as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滿偉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運作B所說明的填海工程及解除B所說明的船舶建造及修理設施但須遵守C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AEP-152/2002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or Yau Tong Bay Development – Reclamation of Yau Tong Bay  (Register No. AEIAR-053/2002)

油塘灣發展計劃 - 油塘灣填海工程環境影響評估

(登記冊編號:AEIAR-053/2002)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Final) (January 2002)

Volume 1 and Volume 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環境影響評估最終報告 (20021) -

第一冊第二冊 [下稱「環評報告」]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January 2002)

- 環境監察審核手冊  (20021)

 

- Executive Summary (January 2002)

- 摘要  (20021)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8.4.2002 in (18) in EP2/K15/C/06 Part 4

   署長已於200248日發出該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18) in EP2/K15/C/06 Part 4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31.12.2002 (Application No. AEP-152/2002)

- Attachment: “Proposal of Independent Environmental Auditing (for Private Development)”

 

      申請文件包括許可證持有人於20021231日提交的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 AEP-152/2002) [下稱「申請書」]

附件:獨立環境審核建議書 (私人發展項目)

 

  

 

 

 

 

29 January 2003

 

 

 

 

     已簽

 

 

Date

日期

 

(Elvis Au)

Assistant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Noise)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 () 區偉光代)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1)       Reclamation of Yau Tong Bay (YTB) [this is referred hereafter as “theReclamation Project”]

2)       Decommissioning of the ship building and repairing facilities at the marine lots within Yau Tong Bay [this is referred hereafter as “the Decommissioning Project”]

[The above designated projectsare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hereinafter]

 

1)       油塘灣填海工程 [下稱「填海工程」]

2)       解除位於油塘灣的船舶建造及修理設施[下稱「解除工程」]

 

[以上指定工程項目合稱「工程項目」]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1)       Reclamation of more than 5 ha in size

2)       Decommissioning of ship building and repairing facilities more than 1 ha in size

 

1)       面積大於五公頃之填海工程

2)       解除面積一公頃以上的船舶建造及修理設施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Yau Tong Bay.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油塘灣。 1 顯示工程項目的位置。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1)       Reclamation of about 12 hectares of YTB to form land for the proposed Yau Tong Bay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Area (CDA).  Also include construction of seawall and movable concrete decking, diversion of existing drainage outfall, provision of new stormwater drainage / sewerage systems, and infrastructure for the future Yau Tong Bay CDA.

 

2)       Decommissioning of the marine lots (about 9.6 ha in size) which have the potential history of land contamination due to ship building and repairing facilities; and demoli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 structures at the marine lots / government lots within Yau Tong Bay for the future Yau Tong CDA.

 

1)       於油塘灣進行面積為十二公頃的填海,以提供土地發展計劃中的油塘綜合發展項目。工程並包括建造海堤和石屎平台、更改現有雨水渠排水口和於新填海區上興建新的雨水/污水渠、基建設施以配合未來綜合發展項目。

2)       解除油塘灣海旁地段上(面積大約9.6 公頃)的船舶建造及修理設施和拆除其他現有建築物以配合未來綜合發展項目。

 

 

C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 (「環評」) 條例 (499)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400);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311);水污染管制條例 (358);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466);以及廢物處置條例 (354)。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 (a) 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 (b) 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填海工程及 / 或解除工程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填海工程,以及解除船舶建造及修理設施的運作。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填海工程的設計、建造及營辦,以及船舶建造及修理設施的解除運作,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3/2002)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環評條例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環評條例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的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22.3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所有關於土壤復育工作的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4項所述由獨立環境審核員確定,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各部分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填海工程及解除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解除工程的展開」及「填海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填海工程及解除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提交工程時間表

 

2.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填海工程或解除工程展開前至少1個星期(以較早者為準),向署長存放工程時間表。時間表須提供下述資料:

 

(a)  為解除工程及填海工程而聘用的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獨立環境審核員及其職務;

(b)  為解除工程及填海工程而聘用的承辨商,以及顯示許可證持有人、承辨商、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獨立環境審核員的關係及溝通途徑的組織圖;

(c)  條件第2.13(a)項所列的地段的收地計劃 (如有者)

(d)  每個地段的清拆工程及土壤復育工作的時間表 (如有者)

(e)  土壤復育工作及填海工程的預計完成日期;以及

(f)  提交反映本許可證所載規定的文件的預計時間表。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填海工程或解除工程展開前至少1個月(以較早者為準),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境管理及土壤復育工作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3/2002) 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及本許可證條件第2.7項規定提交並獲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環監手冊」),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3/2002) 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獨立環境查核人或獨立環境審核員有任何聯繫。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填海工程或解除工程展開前至少1個月(以較早者為準),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及土壤復育工作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7項規定提交並獲核准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填海工程及解除工程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3/2002) 所說明的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審核所有環境緩解措施的實施,以及環監手冊規定及本許可證所要求的提交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2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53/2002)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環境小組或獨立環境審核員有任何聯繫。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解除工程展開前至少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審核員。獨立環境審核員須獨立於工程項目的承辦商、環境小組及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審核員須在環境監察與審核及土壤復育工作,包括但不限於生物堆疊、凝固及土壤復育獨立測試 / 分析方面至少有7年的專業資格及工作經驗。獨立環境審核員須監察及審核本許可證所規定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環境小組的工作表現,確保符合規定。獨立環境審核員須監察泥土取樣及測試過程,並見證在工地內收集及拆分相同的樣本。此外,獨立環境審核員須核實土壤復育工作整體上的可接受程度、完成後令人滿意的程度,以及按條件第3.17項的規定所提交的土壤復育報告。

 

      成立環境管理小組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解除工程展開前,成立一個環境管理小組,以便對土壤復育過程提供意見及監察其成效。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解除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以書面通知署長環境管理小組的成員名單。

 

      主要建築公司的管理架構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填海工程或解除工程展開前至少1個星期(以較早者為準)把為填海工程及解除工程聘用的主要建築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更新環監手冊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填海工程或解除工程展開前至少1個月(以較早者為準),把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環監手冊須參考於二零零二年一月連同環評報告一併提交並經核准的環監手冊 (A部所述)。環監手冊須詳列填海工程及解除工程的監察及審核規定,包括本許可證條件第3.53.73.113.12項所概述的土壤復育監察規定,並須說明獨立環境審核員在解除工程方面的職責。在提交署長前,環監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以及A部所述與本環境許可證申請書一併提交的申請文件內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環監手冊內關於土壤復育工作的部分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獨立環境審核員確定。經核准的環監手冊內載的各項建議措施,均須按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及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根據本條件獲核准的環監手冊,下稱「環監手冊」。

 

     

 

      提交建築噪音緩解計劃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填海工程或解除工程展開前至少1個星期(以較早者為準),向署長存放3份施工期的噪音緩解計劃。施工期的噪音緩解計劃須包括發展藍圖 (至少11 000比例) 1份註釋,顯示在填海工程及解除工程進行期間所用的建築設備的確實位置及詳情、所使用的可移動隔音屏障的位置及持續期,以及沿工地界線豎設高35米的工地圍板的位置。可移動隔音屏障須至少高3 (使用抓斗和鑿及擺動機進行鑽孔樁工程時用作擋隔的屏障則須高8),底腳設滑輪,上部分則設小型懸臂,並須置於固定設備數米及流動設備5米範圍內。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徹底執行建築噪音緩解計劃內的措施後,鄰近學校在一般教學期間所接收到的建築噪音聲級少於70分貝(A),學校考試期間少於65分貝(A),而鄰近住宅大廈則少於75分貝(A)。建築噪音緩解計劃規定的噪音緩解措施須在整段工程項目的施工期徹底執行。

 

      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填海工程或解除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 (以較早者為準),把填海工程及解除工程的廢物管理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廢物管理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及獨立環境審核員確定,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以及按條件第2.142.15項提交的污染評估補充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及復育工作計劃內的結果。廢物管理計劃須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廢物的下述資料及建議:

 

(a)  廢物的類別及估計數量;

(b)  產生廢物的時間;

(c)  減少產生廢物的措施;

(d)  工地內的廢物分類;

(e)  工地內及工地外物料的再使用;

(f)  貯存廢物的地點;

(g)  須於工地外棄置的廢物量;

(h)  棄置點;

(i)  監察及審核計劃;

(j)  廢物管理的組織架構;

(k)  可再使用或循環再造的物料清單及其估計數量;

(l)  運載記錄系統的實施;

(m)  處理、貯存及棄置有害廢物的方法;以及

(n)  處理填料的方法。

 

2.10  在工程項目的整段施工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均須徹底並妥善執行經核准的廢物管理計劃內的各項建議措施。

 

2.11  除非獲署長批准,工程項目引致的廢物、棄土、泥土、掘出物料或類似物料不得在任何地點棄置。

 

      提交土壤復育施工方法說明

 

2.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任何土壤復育工作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施工方法說明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施工方法說明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及獨立環境審核員確定,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及A部所述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經核准的施工方法說明(下稱「方法說明」)須提供下述資料:

 

(a)  進行生物堆及凝固處理的方法及程序;

(b)  生物堆及凝固處理過程的監察及核實程序;

(c)  凝固方法的可處理測試程序,以確定最佳的混凝土拌合份量及製成品的滲濾程度;

(d)  獨立環境審核員抽查的核實泥土測試樣本數目;

(e)  通知署長已圓滿完成污泥挖掘及處理工作的基制;以及

(f)  提供及營辦設備及員工個人除污設施的規定。

 

      提交污染評估補充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及復育工作計劃

 

2.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任何土壤復育工作展開前至少1個月,為於環評研究時無法進入以採污泥樣本作評估/分柝的地段及設施作污染評估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及復育工作計劃,提交署長批准。這些「無法進入」的地段及設施已載於本許可證圖3,包括:

 

(a)  油塘海旁地段第24252627號;

(b)  油塘海旁地段第131415號,以及第2627號之間的政府地段;

(c)  油塘海旁地段第44454654號;

(d)  海水抽水站;

(e)  煤氣檢管站;

(f)  維修站;以及

(g)  位於油塘海旁地段第611號的地下油缸。

 

2.14  污染評估計劃須包括取樣及分析建議,並須釐定這些地段的污染性質及程度 (包括潛在的二噁英污染)。污染評估計劃須包括可能與土地污染有關的現有活動及以往土地用途的詳細資料 (例如可參考航空照片、意外記錄、火警記錄、更改土地用途、焚化設施、燃燒爐、使用高溫燃燒設備的任何痕跡等),並詳列二噁英污染的預防調查。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獲通過的污染評估計劃進行土地污染評估,並把結果發表於污染評估報告中。

 

2.15  如條件第2.13項所述地段被確定有土地污染,許可證持有人須製備1份復育工作計劃。復育工作計劃須確定需要復育的其他污泥熱點及涵蓋1份綜合整遍工地的泥土污染範圍的圖表(當中應包括環評報告及本條件所確定的熱點)。此圖表須清楚劃定受不同污染物污染及須以不同土壤復育方法處理的各個熱點。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本許可證第3節所說明的方法,復育在這些污染熱點發現的污泥。如在這些地段上發現不能以本許可證第3節所說明的方法處理的任何新污染物,復育工作計劃須詳列處理此等新污染物的土壤復育方法。

 

2.16  污染評估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及復育工作計劃於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核證、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及獨立環境審核員確定。於此等地段上的建築工程,包括土壤復育工作,只可在有關個別地段的污染評估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及復育工作計劃獲署長批准後展閞。

 

 

3.   解除工程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解除工程的工程項目界線

 

3.1   不得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界限以外的地點進行工程。這些工程包括但不限於解除海旁地段現有船舶建造 / 修理設施,以及清拆海旁及政府地段上的現有構築物。

 

     緩解土地污染的措施

 

3.2   未徵得署長的批准前,許可證持有人不得使用/堆存任何從工地挖出或從外輸入的有可能受污染的疏浚沉積物,以回填土地地段、填平油塘灣及 / 或進行土壤復育處理。

 

     I)     拆除地下油缸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使用下述方法,拆除本許可證圖3所示位於油塘海旁地段第611號的地下油缸:

 

(a)  從地下油缸抽出淤泥及可溶混的水,運往地下水處理系統處理;

(b)  然後,以蒸汽沖洗油缸,使油缸溫度達攝氏60度,直至所有殘渣從油缸表面脫落;

(c)  將缸內的殘留物抽出,注入桶內,以便分隔石油產品,然後把污水排入地下水處理系統處理;

(d)  所有污水須流至桶內,以便分隔石油產品,然後把污水排入地下水處理系統處理;

(e)  目視檢查油缸內部,以確定所有油類殘渣已經清除。如有需要,可使用蒸汽清除殘渣,並重覆進行步驟(d)

(f)  檢查缸內無氣狀態,並在有需要時重覆蒸汽沖洗程序;

(g)  達致無氣狀態後,以火焰把油缸切割至方便棄置的大小;以及

(h)  廢鐵由廢物收集商收集作循環再造。

 

3.4   地下油缸拆除後,許可證持有人須進行目視檢查,並進一步抽取泥土樣本,以劃定泥土受污染的範圍。調查結果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142.15項所述在污染評估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及復育工作計劃中發表。

 

     II)  只含總石油烴的污泥的復育工作

 

3.5   許可證持有人須使用生物堆方法,復育示於本許可證圖4至圖9內,以及按上述條件第2.142.15項提交的污染評估計劃 / 污染評估報告 / 復育工作計劃所確定的含總石油烴污染物熱點,以達至本許可證附錄A內所列的荷蘭B或以下水平。生物堆工作須按條件第2.12項批准的方法說明進行,並須包括下述步驟:

 

(a)  作生物堆處理的泥土須予挖掘及堆存至不高於3米,並只可在附圖10所示的位置擺放。生物堆工作不得在工地內的其他位置進行;

(b)  環境小組須沿坑邊的東、南、西、北四面及坑底挖掘,每10米抽取1份泥土核實樣本,以確保所有未能達到荷蘭B水平的受污染物料已經清除處理。獨立環境審查員須同時另行抽查與核實樣本相同的複本,以核查環境小組所提供的結果。獨立環境審核員進行抽查的樣本數目,須與按條件第2.12項提交並獲核准的方法說明相同。挖掘工作須以每0.5米的距離繼續進行,直至所有樣本低於或相等於荷蘭B水平。當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獨立環境審核員對測試結果均感滿意,並同意坑內並無留有超出荷蘭B水平的污染物後,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通過確定測試後1個星期內,向署長發出書面通知,確定某一特定地段的污泥已經挖出。測試結果須列於下一個月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

(c)  所有生物堆復育工作須在工地的現有貨倉及工廠大廈的密封地面進行。須使用排氣通風機,使空氣透過生物堆排出,而由生物堆抽出的廢氣則須在排放到大氣前,先經活性碳過濾器過濾。挖出污泥須以存料堆方式擺放,四周並須設有排水分流,以防止地面水徑流流入存料堆,使污染物隨水流流出。須使用淤泥屏障及稻草捆,以防止混有沉積物的雨水從存料堆流出;

(d)  環境小組須每兩星期從每360立方米的生物堆中,抽取1份泥土樣本作程序監察,並須從每76.5立方米的生物堆中,抽取1份樣本作最後核實。獨立環境審查員須在環境小組抽取泥土樣本的同時,另行從生物堆中抽取與核實樣本相同的複本進行抽查,以核查環境小組所提供的結果。獨立環境審核員進行抽查的樣本數目,須與按條件第2.12項提交並獲核准的方法說明相同。生物堆處理須繼續進行,直至所有樣本的總石油烴污染物含量低於或相等於荷蘭B水平;

(e)  當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獨立環境審核員對測試結果均感滿意,並同意生物堆內並無留有超出荷蘭B水平的污染物後,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通過確定測試後1個星期內,向署長發出書面通知,確定某一特定地段的生物堆處理工作已經圓滿完成。在通過確定測試後,許可證持有人可把經處理的泥土回填工地。直至許可證持有人向署長發出書面通知前,任何生物堆的泥土均不得回填工地;以及

(f)  環境小組及獨立環境審核員收集的所有泥土樣本,須運往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認可的實驗所分析。

 

     III)  含聚芳烴的污泥的復育工作

 

3.6   許可證持有人須使用按條件第2.12項獲核准的方法說明所說明的生物堆疊方法,以及條件第3.5項所載的工作程序,挖出、處理及核實含芳烴的污泥以達至本許可證附錄A所列的荷蘭B或以下水平。

 

     IV)  只含重金屬的污泥的復育工作

 

3.7   許可證持有人須使用凝固處理方法,復育在本許可證圖4至圖9所示以及按條件第2.142.15項提交的污染評估計劃 / 污染評估報告 / 復育工作計劃所確定的含重金屬污泥熱點,以達至本許可證附錄A所列的荷蘭B或以下水平。污泥如含汞,則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103.113.12項處理。凝固處理須按條件第2.12項核准的方法說明進行,並須包括下述步驟:

 

(a)  按條件第2.12項提交的方法說明進行試驗測試,以確定最佳的混凝土拌合份量及運作參數;

(b)  作凝固處理的泥土須挖出,並與水泥、飛灰及其他隋性固體如泥沙等混和,製成體積約20米乘10米乘1 () 的整塊固體;

(c)    環境小組須從殘留在泥坑東、南、西、北四面的泥土抽取4份核實樣本,並從坑底抽取2份核實樣本以作分析,確保所有未能達到荷蘭B水平的受污染物料已經挖出處理。獨立環境審查員須同時另行抽查與核實樣本相同的複本,以核查環境小組所提供的結果。獨立環境審核員進行抽查的樣本數目,須與按條件第2.12項提交並獲核准的方法說明相同。挖掘工作須以每0.5米的距離繼續進行,直至所有樣本低於或相等於荷蘭B水平。當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獨立環境審核員對測試結果均感滿意,並同意坑內並無留有超出荷蘭B水平的污染物後,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通過確定測試後1個星期內,向署長發出書面通知,確定某一特定地段的污泥已經挖出。測試結果須列於下一個月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

(d)  把預先確定份量的泥土、水泥、水及其他添加劑倒入坑內,利用挖土機或混和工具混和,而每組混合物在整段凝固時期須予覆蓋,以防止水流入混合物

(e)  環境小組須從每50立方米的凝固泥土中,抽取1份樣本作滲濾及抗壓強度測試。獨立環境審查員須同時另行抽查與核實樣本相同的複本,以核查環境小組所提供的結果。獨立環境審核員進行抽查的樣本數目,須與按條件第2.12項提交並經批准的方法說明相同。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獨立環境審核員須檢查樣本的滲濾測試結果是否符合「凝固泥土的通用處理標準」(即每公升不高於0.75毫克鉛及7.8毫克銅)。至於抗壓強度測試,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獨立環境審核員須檢查凝固泥土是否能達到每平方吋抵抗至少150壓力的強度。如泥塊未能通過任何一項測試,則須壓碎並再次進行凝固程序;

(f)  當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獨立環境審核員對測試結果均感滿意,並同意經凝固泥土已符合通用處理標準及抗壓強度的規定,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通過確定測試後1個星期內,向署長發出書面通知,確定某一特定地段的凝固處理工作已經圓滿完成。許可證持有人須把通過測試的已處理泥土回填工地。直至許可證持有人向署長發出書面通知前,泥土不得回填工地。測試結果須列於下一個月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以及

(g)  環境小組及獨立環境審核員收集作滲濾及抗壓強度測試的所有泥土樣本,須運往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認可的實驗所分析。

 

     V)  含總石油烴及重金屬的污泥的復育工作

 

3.8   許可證有人須為在本許可證圖4至圖9所載,以及按上述條件第2.142.15項提交的污染評估計劃 / 污染評估報告 / 復育工作計劃所確定的含總石油烴及重金屬的污泥熱點先進行生物堆處理,接荈i行凝固處理,以達至本許可證附錄A所列的荷蘭B或以下水平。使用的生物堆及凝固方法須符合經批准的方法說明及條件第3.53. 7項所載的步驟及程序。

 

3.9   環境小組及獨立環境審核員須確保只含總石油烴的污泥,以及含總石油烴及重金屬的污泥於進行生物堆時分開處理。

     VI)  含汞及多氯聯苯的污泥的復育工作

 

3.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挖出本許可證圖4至圖9所載,以及按條件第2.142.15項提交的污染評估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及復育工作計劃所確定的含多氯聯苯及汞的污泥,運往堆填區棄置。

 

3.11  環境小組須從殘留在泥坑東、南、西、北四面的泥土抽取4份核實樣本,並從坑底抽取2份樣本作分析,確保所有未能達到本許可證附錄A所列荷蘭B水平的受污染物料已經掘出。獨立環境審查員須同時另行抽查與核實樣本相同的複本,以核查環境小組所提供的結果。獨立環境審核員進行抽查的樣本數目,須與按條件第2.12項提交並獲核准的方法說明相同。挖掘工作須以每0.5米的距離繼續進行,直至所有樣本的污染物含量低於或相等於荷蘭B水平。當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獨立環境審核員對測試結果均感滿意,並同意坑內並無留有超出荷蘭B水平的污染物後,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通過確定測試後1個星期內,向署長發出書面通知,確定某一特定地段的污泥已經挖出。測試結果須列於下一個月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

 

3.12  從坑中清理含汞及多氯聯苯的污泥後,環境小組及獨立環境審核員須按條件第3.53.7項所說明,分別進行泥土測試,以核實坑內的其他泥土是否需要作生物堆疊及凝固處理。當環境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獨立環境審核員對測試結果均感滿意,並同意坑內並無留有超出荷蘭B水平的污染物後,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通過確定測試後1個星期內,向署長發出書面通知,確定某一特定地段的污泥已經挖出處理或運往堆填區棄置。測試結果須於下一個月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報告。

 

     VII)  挖泥時的管制措施

 

3.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挖泥期間,採用《空氣污染管制 (建造工程塵埃) 規例》所規定的塵埃管制方法,以控制塵埃散逸。挖掘前,須在泥土表層灑水。

 

3.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方法說明所列在工地提供足夠數量的除污設施、工具及裝置,供工人及車輛離開工地前除污。

 

3.15  如污泥覆蓋在一層未受污染的泥土下,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清潔的泥土與污泥分開移走及堆存。清潔的泥土須保留作蓋面用途。

 

3.16  於挖掘污泥時,許可證持有人須偵測地下水水面有否總石油烴浮油,特別是在本許可證圖3所示的油塘海旁地段第611號的地下油缸附近進行挖掘時。如在任何挖掘階段發現地下水有浮油,許可證持有人須抽出地下水,分流到油 / 水分隔器。已清理的浮油須運離工地作循環再造,而水則須進行總石油烴浮油測試。如結果顯示水中並無含有總石油烴浮油,則可再次注入工地的地下水位。否則,便須涇流回油 / 水分隔器,再作浮油分隔及清理。

 

     提交土壤復育報告

 

3.17  在解除工程完成後1個月內未來發展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2個月,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土壤復育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土壤復育報告須展示解除工程的土壤復育及棄置工作是依據指定方法進行,並證明有關工作已經圓滿完成。土壤復育報告亦須提供在工地內處理及運往堆填區棄置的污泥種類及數量。土壤復育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及獨立環境審核員確認,然後才向署長提交。許可證持有人按條件第3.53.73.113.12項發出的所有書面通知,均須複製並載錄於土壤復育報告內。在土壤復育報告向署長存放前,除工地預備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未來發展項目的建造工程。

 

     廢物管理措施

 

3.18  許可證條件第2.9項批准的廢物管理計劃所建議的各項措施,均須按規定及時間表徹底執行。

 

3.19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產生的拆建物料在工地內分類,即分為可在工地內再使用或運往公眾填土區棄置的公眾填料,以及須棄置於堆填區的拆建廢料。許可證持有人須鼓勵在工地內再使用公眾填料,以減少棄置填料於工地以外的地方。

 

3.20  許可證持有人須設立運載記錄系統,以記錄棄置於公眾填土區及堆填區的拆建物料及固體廢物的數目。運載記錄系統須由環境小組實施,而有關記錄則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審核。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3.21  許可證持有人須保留本許可證圖11所示工地內的成齡樹。除非按本條件獲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不得砍伐或移植任何成齡樹。

 

3.22  許可證持有人須採用顏色圍板,以減少對附近感應強地方造成的視覺影響。

 

3.23  在進行生物堆處理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生物堆的高度限制在3米以內。

 

    


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3.24  在進行解除工程期間,須徹底執行按條件第2.8項存放的建築噪音緩解計劃內說明的噪音緩解措施。

 

3.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解除工程期間使用寧靜機動設備。這些設備須包括但不限於流動起重機、卸土機、卸土車、挖土機、攪拌車、混凝土泵、發電機及空氣壓縮機。這些寧靜設備的聲功率級不得超出本許可證附錄BB1所訂明的水平。

 

3.26  許可證持有人採用的隔音屏障及工地圍板,須為表面密度至少達每平方米15千克的防滲漏物料,並沒有孔口或縫隙(工地出入口則除外)

 

4.   建造填海工程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填海工程的一般要求及規格

 

4.1   填海工程不得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界線以外的維多利亞港內進行。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圖12所示,在水務署的跨海總食水管及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煤氣公司」)直徑長600毫米的雙管道海底輸氣管上面建造可拆除的石屎平台。該平台須以鑽孔樁支撐,並須設置長度不少於35米及闊度不少於10米的通道出口,以便水務署為茶果嶺海水抽水站進行定期維修之用。在平台建成後,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平台上設置休憩用地。

 

4.3   在工程項目的任何時間內,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本許可證圖13所示的下述公用設施完整無缺,並且不得改移這些設施:

 

      (a)  水務署的跨海總食水管;

      (b)  煤氣公司的海底輸氣管;

      (c)  茶果嶺海水抽水站的進水口;以及

      (d)  油塘污水泵站的緊急渠口。

 

4.4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本許可證圖1415設計及建造永久海堤 (條件第4.9項所指的鑽孔樁海堤則除外)。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石屎平台下面設置空氣槽,使平台下面的氣流更暢通。

 

     


填海工程期間對水質影響的緩解措施

 

4.5   除了為建造本許可證圖13所示的新海堤及箱形暗渠擴建外,許可證持有人不得在其他地方進行挖泥工程。

 

4.6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圖12所示分期進行填海工程,包括i)海堤及箱形暗渠擴建工程;ii)1期填海工程;iii)2期填海工程;以及iv) 3期海底輸氣管上面的石屎平台建造工程。

 

4.7   在填海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圖13所示沿現有東面及南面海堤建造臨時排水道 / 暗渠,以便把現有雨水渠口從油塘灣移走,避免建造工程期間污染物積聚於內灣水域中。

 

4.8   在第1填海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圖12所示,建造跨越油塘灣口的永久海堤。海堤須在主水平基準以上2.5米,並設有闊度不超出50米的開口,以供船隻進出。

 

4.9   在第2填海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採用鑽孔打樁法,在本許可證圖12所示的現有海底輸氣管附近,建造永久海堤。而在建造鑽孔樁海堤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圖12所示建造臨時海堤,以圍封填海工程的主要範圍。永久鑽孔樁海堤及臨時海堤的建造工程不得同時進行。

 

4.10  填海工程進行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採取下述緩解措施,以確保在本許可證圖13所示水務署及牛奶公司冰廠的海水進水口錄得的懸浮固體含量,不超出每公升海水達20毫克懸浮固體的可容忍限度:

 

      (a)   採用密閉抓斗式挖泥機,以進行挖泥及回填工程;

      (b)   於密閉抓斗式挖泥機四周及在海堤的50米開口處裝置隔泥屏障;

      (c)   在海堤及箱形暗渠擴建工程期間,須在牛奶公司冰廠、水務署的茶果嶺海水抽水站及油塘海水抽水站的進水口,橫置單層隔泥網;

      (d)   在第12填海工程及石屎平台建造工程期間,須在牛奶公司冰廠、水務署的茶果嶺海水抽水站及油塘海水抽水站的進水口,橫置雙層隔泥網;

      (e)   定期為隔泥屏障及隔泥網進行實地檢查及維修保養,並檢視各進水口的海水水質情況;以及

      (f)   挖泥及填土的每天最高速率,不得超出下表所示的水平:


 

工程階段

挖泥速率

(立方米/)

填土速率

(立方米/)

海堤及箱形暗渠建造工程

1 550

2 200

1填海工程

不適用

10 000

2填海工程

不適用

6 000

 

4.11  在進行圖12所示現有海底輸氣管附近的永久海堤或石屎平台的鑽孔樁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樁柱設外殼,以密封海泥,而且不得為鑽孔樁進行挖泥及填土工程。

 

      挖出海泥的處理及棄置措施(包括受污染及未受污染的海泥)

 

4.12  許可證持有人須採用具有防水密閉抓斗的挖泥機挖泥,而進行卸泥工程的躉船,須裝有自動化自我監察運載量的設備。

 

4.13  在挖掘、處理、運送及棄置挖出的海泥期間,須徹底並妥善執行本許可證附錄C所列的緩解措施及健康與安全防護措施。

 

      沼氣管理措施

 

4.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挖掘工程期間的任何時間在工地內設置可燃氣體指示器,以便偵測密封及半密封工地內的爆炸性氣體,從而保障工人的安全。

 

4.15  在整段填海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能徹底執行本許可證附錄D所載的預防措施。

 

      廢物管理措施

 

4.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使用公眾填料,進行油塘灣填海工程。進口的沙填料只可在公眾填料供應不足的情況下使用。

 

      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4.17  填海工程進行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徹底執行按條件第2.8項提交的建築噪音緩解計劃內載的噪音緩解措施,以及條件第3.253.26項所述的措施。

 

 


5.   填海工程完成後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甲烷監測

 

5.1   在完成填海工程3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開始為期至少1年的甲烷監測工作。監測工作須每月進行,以確定甲烷的排放速率。許可證持有人須參考最新的總綱發展藍圖,以確定氣體監測井的位置,並在甲烷監測工作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氣體監測計劃提交署長批准。甲烷監測井的設計須參照特別用鑽孔樁裝設的堆填區沼氣監測井設計,監測井須鑽挖至地下水位(即平均海水位)的地方。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氣體監測計劃內詳述甲烷監測井的設計。在審閱有關甲烷監測結果後,署長可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把甲烷監測期延長至1年以上。在甲烷監測工作完成前,不得在填海土地上建造任何建築物。

 

5.2   如在填海土地的某一部分所量度的甲烷排放速率超出每天每平方米10公升的戒備量值,但低於每天每平方米432公升的指導量值上限,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甲烷防護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在地台及地下室的牆壁舖砌低滲透度薄膜,以及為在這部分填海土地上建造的任何建築物的「易受風險」房間提供機動通風設備。

 

5.3   如在填海土地的某一地點所量度的甲烷排放速率高於每天每平方米432公升的指導量值上限,許可證持有人不得在工地這部分建造任何建築物。

 

5.4   甲烷監測工作完成後,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1份圖表。圖表須清楚劃定條件第5.2項所述的「易受風險」區及條件第5.3項所述的「不准建造」區。計劃提交署長前,不得在填海土地上進行任何建築物建造工程。

 

      保護現時茶果嶺海水進水口的措施

 

5.5   填海工程完成後,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本許可證圖12所示的現有茶果嶺海水進水口附近使用浮水防污欄柵,並定期收集及清理浮水防污欄柵攔隔的漂浮垃圾。

 

6.   環境監察及審核

 

6.1   為確保工程項目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經核准的環監手冊、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及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透過按下文條件第7.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查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6.2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條件第2.7項獲核准的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獲署長批准。如建議的更改涉及土壤復育工作 / 監察規定,建議須另交獨立環境審核員核實及檢討。

 

6.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填海工程或解除工程展開前至少2個星期(以較早者為準),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6.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在土壤復育工作進行期間,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有關土壤復育工作的部分須另由獨立環境審核員確定。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提供1頁以中文及英文擬備的摘要,概述在提交報告的月份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活動、不符合規定的事件及接獲的投訴。

 

6.5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6.6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復育工作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為本工程計劃所採取的測量結果及復育工作詳情,用作擬備每月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此等資料應備存在工地以便查閱,或按署長所要求提交署長查閱。

 

6.7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6.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解除工程展開後之1個月內,安裝及之後維持1個網絡攝影機系統。拍攝系統應覆蓋進行土壤復育工作的地點,特別是拆除地段第611號地下油缸的工程。系統必須靈活,而攝影機的位置應可在有需要時更改,以便拍攝不同地點的土壤復育工作。系統須可即時顯示工地的情況,供公眾透過許可證持有人按條件第7.2項設立的特定網站瀏覽。解除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提1份設立網絡攝影機的計劃及系統的建議書,以徵求署長同意。

 

7.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7.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上文條件第6.36.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7.2   上文條件第7.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互聯網接達的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把存放環境監察數據的網址以書面通知署長。

 

7.3   上文條件第7.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資料,並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 (噪音、水質及沼氣) 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的建築地盤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建築地盤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解除運作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建造或解除工程項目的運作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運作條例附表2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任何人如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運作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附錄A:泥土及地下水的補救準則

 

荷蘭對受污染泥土及地下水所訂的準則 (「荷蘭準則」)

(摘自《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3/94》附錄IV)

 

荷蘭對受污染泥土及地下水所訂的準則 (「荷蘭準則」)

 

 

泥土 (毫克 / 千克 乾土)

 

地下水 (微克 / )

成分

A

B

C

 

A

B

C

1. 金屬

 

 

 

 

 

 

 

100

250

800

 

20

50

200

20

50

300

 

20

50

200

50

100

500

 

20

50

200

50

100

500

 

20

50

200

200

500

3000

 

50

200

800

20

30

50

 

10

30

100

10

40

200

 

5

20

100

1

5

20

 

1

2.5

10

20

50

300

 

10

30

150

200

400

2000

 

50

100

500

0.5

2

10

 

0.2

0.5

2

50

150

600

 

20

50

200

 

 

 

 

 

 

 

 

2. 無機物

 

 

 

 

 

 

 

(以氮計)

-

-

-

 

200

1000

3000

(總量)

200

400

2000

 

300

1200

4000

氰化物       (總游離量)

1

10

100

 

5

30

100

(總複合量)

5

50

500

 

10

50

200

(總量)

2

20

200

 

10

100

300

(總量)

20

50

300

 

100

500

2000

磷酸鹽 (以磷計)

-

-

-

 

50

200

700

 

 

 

 

 

 

 

 

3. 芳香族化合物

 

 

 

 

 

 

 

0.01

0.5

5

 

0.2

1

5

乙苯

0.05

5

50

 

0.5

20

60

甲苯

0.05

3

30

 

0.5

15

50

二甲苯

0.05

5

50

 

0.5

20

60

0.02

1

10

 

0.5

15

50

總量

0.1

7

70

 

1

30

100

 

 

 

 

 

 

 

 

4. 多環烴

 

 

 

 

 

 

 

0.1

5

50

 

0.2

7

30

0.1

10

100

 

0.1

2

10

0.1

10

100

 

0.1

2

10

d

0.1

10

100

 

0.02

1

5

0.1

10

100

 

0.02

1

5

1,2-苯并芘

0.05

1

10

 

0.01

0.2

1

總量

1

20

200

 

0.2

10

40

 

 

 

 

 

 

 

 

5. 氯化烴

 

 

 

 

 

 

 

脂族化合物

 

 

 

 

 

 

 

(個別量)

0.1

5

50

 

1

10

50

(總量)

0.1

7

70

 

1

15

70

氯苯

 

 

 

 

 

 

 

(個別量)

0.05

1

10

 

0.02

0.5

2

(總量)

0.05

2

20

 

0.02

1

5

氯酚

 

 

 

 

 

 

 

(個別量)

0.01

0.5

5

 

0.01

0.3

1.5

(總量)

0.01

1

10

 

0.01

0.5

2

氯化聚芳烴 (總量)

0.05

1

10

 

0.01

0.2

1

多氯聯苯 (總量)

0.05

1

10

 

0.01

0.2

1

可提取的有機氯 (總量)

0.1

8

80

 

1

15

70

 

 

 

 

 

 

 

 

6. 殺蟲劑

 

 

 

 

 

 

 

氯化有機物

 

 

 

 

 

 

 

(個別量)

0.1

0.5

5

 

0.5

0.2

1

(總量)

0.1

1

10

 

0.1

0.5

2

殺蟲劑

 

 

 

 

 

 

 

(總量)

0.1

2

20

 

0.1

1

5

 

 

 

 

 

 

 

 

7. 其他污染物

 

 

 

 

 

 

 

四氫應

0.1

4

40

 

0.5

20

60

m啶

0.1

2

20

 

0.5

10

30

四氫j吩

0.1

5

50

 

0.5

20

60

環己烷

0.1

6

60

 

0.5

15

50

苯乙烯

0.1

5

50

 

0.5

20

60

汽油

20

100

800

 

10

40

150

礦油

100

1000

5000

 

20

200

600

 

     這些量值並非「標準」,而是評估土地受污染程度的指引。水平ABC的簡義為:水平A表示無受污染;水平B表示現受污染並需進一步勘察;水平C表示現時污染嚴重並需採取清理行動 (以回復水平A為佳)

 


附錄建築噪音緩解措施

 

在整段工程項目期間,只可使用最高聲功率級較下表所定規限為低的寧靜機動設備:

 

B1  寧靜機動設備項目一覽表

 

機動設備

參考

(GW-TM1BS2)

最高聲功率級

分貝(A)

流動起重機

BSC.7, 110

106

卸土機

BSC.7, 81

96

卸土車

BSC.9, 19

102

挖土機

BSC.6, 28

102

攪拌車

BSC.6, 23

100

混凝土泵

BSC.6, 36

106

發電機

TM CNP103

95

空氣壓縮機

TM CNP001

100

 

註:

1.GW-TM指《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

2.BS       指《1997英國標準BS5228I(管制建築工地及露天場地噪音)

            (British Standard BS5228 Part I Noise Control on Construction and Open Site 1997)

 

 

 

 

 

 


附錄挖出海泥的處理及棄處置措施

 

許可證持有人在整段挖掘及卸泥作業期間,須徹底執行下述措施:

 

a.   採用具有防水密封抓斗的挖泥機挖掘海泥;

b.   許可證持有人須使用密封覆蓋至底部孔口的躉船,運送及棄置挖出海泥。開動船隻前,須清理甲板、躉船外露裝置及裝料斗的剩餘物料;

 

特別為受污染海泥制訂的措施

c.   受污染海泥須由容量不少於750立方米的開底躉船運送。使用的躉船須妥善保養,並可在卸泥場迅速打開裝料斗以棄置海泥;

d.   所有作業裝置須妥為設計及小心保養,以減少海泥及其他污染物釋入水體而留存於指定地點以外海床的危險;

e.   進行卸泥作業時,須迅速釋出海泥,並立即緊閉裝料斗。任何附在裝料斗四面的物料均不應洗掉,而裝料斗須保持緊閉,直至躉船返回卸泥場。卸泥躉船須在整段卸泥作業期間保持穩定;

f.   所有卸泥躉船上須有經驗豐富並曾接受合適訓練的全職人員,以確保實施適當方法,減少污染。員工須保留卸泥記錄,證明並無在未經指定地點或在指定卸泥區外卸泥,以期使署長滿意。承辦商須在署長提出書面要求後,隨時向署長提供關於挖泥及卸泥作業的資料及記錄。這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承辦商使用的裝置的數據、產生率的最新定期數據及卸泥通知書的記錄複本。

 

許可證持有人在特別安排處置嚴重受污染的海泥時,須執行下述防護措施:

 

g.   禁止未獲授權人士進入施工範圍,同時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禁止有人非法進入工地或施工範圍;

h.   禁止飲食、吸煙或進行任何可增加手口傳送及吞進物料的活動;

i.   豎立足夠的警告牌以提醒員工不得攜帶食物、飲料、香煙產品等到任何指定的受污染地點;

j.   員工離開施工範圍,以及在飲食或進行其他活動前,必須徹底清洗雙手;以及

k.   全體施工人員須戴上防護用具如手套等,減少接觸受污染物料的可能。

 


附錄沼氣危險的緩解措施

 

在整段工程項目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地採取下列的安全作業措施和程序:

 

a.      在進行1米或以上深度的鑽探及挖掘工程時,嚴禁在附近範圍吸煙或生明火。

 

b.      在進入任何密閉或半密閉工地 (例如泥坑、密室、沙井、地下排水渠及公共設施套管)前,須檢查工地內空氣中氧氣、甲烷及二氧化碳的濃度。如工地的含氧量高於18%,甲烷含量低於爆炸濃度下限值的10%(即相當於含量的0.5%),而二氧化碳含量經可燃氣體指示器量度後少於0.5%(參閱條件第4.15),才可讓人員進入。如二氧化碳或甲烷含量高於上述的限值,或含氧量低於上述的限值,則應禁止人員進入,並須尋求專家的意見。

 

c.      須設立進入密閉或半密閉工地的工作許可證制度。

 

d.      應在足以讓人員進出的密閉或半密閉工地入口處,豎立中英文警告告示,提醒人員工地內可能積聚易燃或引致窒息的氣體。

 

e.      警告告示上應印有負責人員的電話號碼,而該負責人員應知曉進入密閉或半密閉工地前及佔用工地時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f.      進入密閉或半密閉工地的人員應明白有關的危險,並須曾受訓知道如何在需要時使用氣體探測儀器,例如可燃氣體指示器。

 

g.      即使密閉或半密閉工地內的情況安全,假如地面沒有另一名工人在場,有關工人亦不應獲准進入此等工地。任何進入密閉或半密閉工地的工人應配戴適當的安全 / 防護裝備。

 

h.      許可證持有人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向需要進入密閉或半密閉工地的工人提供充足的認可急救設備、呼吸器具及安全電筒。

 

i.      填海區的臨時搭建物(例如工地辦事處)的底部應稍微高於地面,在填海地面最高點與搭建物底部最低點保持最少500毫米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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